5月1日12時,休漁封海

按照農業農村部和省農業農村廳統一部署,我市從5月1日12時開始,將進入2022年海洋伏季休漁期,今年的海洋伏季休漁政策規定具體如下: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除單一作業型別為釣具外的其他所有作業型別漁船,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小型張網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20日12時。

(三)農業農村部批准的我省伏季休漁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生產,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嚴格實施限額捕撈、專項標識、漁獲物定點上岸、船位動態監控、執法船伴航管理,具體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另行制定。

(四)釣具漁船在伏季休漁期間,要嚴格執行進出港報告、固定港停靠等制度,嚴格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型別、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不得從事非釣具型別的漁業捕撈活動和轉載、收購、運輸漁獲物等行為。休閒海釣船參照釣具漁船管理。

(五)應休漁漁船必須在船籍港休漁,船籍港容納不下的,由所在地縣級或者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在轄區內指定漁港休漁,不得擅自轉移停泊地點。嚴禁外省籍漁船休漁期間在我省港口和管轄海域停靠。

(六)所有裝有船位監測終端裝置的漁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過程中,應全程開啟裝置,嚴禁擅自關閉、遮蔽、拆卸、出借和轉讓。

(七)在承包的增養殖區域內,利用漁船採捕自繁自養貝類以及運輸養殖活魚等漁業資源的,由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制定管理辦法,逐級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嚴禁在自然海域內採捕天然貝類等漁業資源。

(八)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禁用漁具。

(九)嚴禁為休漁漁船提供油、冰、水等漁需物資;嚴禁收購、運輸、轉載、代凍、銷售和加工非法捕撈、無合法來源的漁獲物。

(十)伏季休漁期間,因實施市級及以上相關部門委託的海洋漁業資源調查、海洋生態環境調查,科研教學或軍事用途事項,需租用漁船的,應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涉及捕撈作業的,由省農業農村廳發放《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

YMG全媒體記者 黃鈺峰 通訊員 周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