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這2種情況適用管制,管制期限是這樣計算的!

文章導讀:我國《刑法》的量刑種類包括管制,是比較輕微的一種懲處。管制對罪犯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由,依法進行社群矯正,並不對其關押。罪犯在判處管制以後,依然可以留在原單位工作,或者在居住地工作,在勞動中享有同工同酬。3個月至2年是管制的期限,在數罪併罰時不能超過3年。

一、對哪些情形適用“管制”?

1、對社會危害較小,罪行性質輕微的。

2、對人身的危險性較小的。管制不是剝奪人身自由,而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只有對人身的危險性小的罪犯,才適用管制。那些對人身威脅大的犯罪分子,適用管制不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還可能給他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安全的威脅。

刑事案件的這2種情況適用管制,管制期限是這樣計算的!

二、

管制的期限如何計算?

1、在《刑法》中,管制屬於主刑中的一種,由法院來判決,並由公安機關執行。

2、管制的期限是3個月至2年,但是在遇到數罪併罰案件時,管制可以被延長到3年。從案件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管制的刑期。如果在執行判決之前羈押的,羈押1天折抵刑期2天。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判決之前先行羈押屬於剝奪人身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

3、由於管制僅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雖然管制刑期的上限長於拘役,但是管制這個刑罰依然比拘役更輕微。

4、那些經過批准可以離開居住的地區的,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超出許可的時間不予計入。如果是沒有經過批准許可而擅自離開居住地的,外出期間不計入執行期。由公安機關在法律文書上註明“扣除的執行期”,並蓋公章,同時通知本人,以及書面通知同級檢察院和原審判(批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