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受賄金額如何確定?有沒有數額特別巨大的規定?

現實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收受他人的賄賂之後,其實並沒有以受賄罪追究責任的,僅僅只是給予了違紀方面的處分。這主要還是因為此時的受賄行為沒有達到規定的數額要求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情形

網友諮詢:

受賄罪的受賄金額問題。達到多少是“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有沒有“數額特別巨大”?有的話又是多少?

受賄罪的受賄金額如何確定?有沒有數額特別巨大的規定?

廣西程和程律師事務所楊曉峰律師解答:

有數額特別巨大。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條第一款: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第一款: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楊曉峰律師解析: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汙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充分論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案件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同時考慮“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反腐敗政策要求,透過司法解釋對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三百萬元以上。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貪汙、受賄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

在死刑適用方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適用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汙、受賄犯罪分子。對於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