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無罪”在詐騙犯罪案件中如何成立?

金翰明: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不知者無罪”在詐騙犯罪案件中如何成立?

構成犯罪要求主客觀一致、缺一不可,所以主觀上不知情、沒有犯罪故意當然不構成犯罪。這裡的問題在於,當事人不知道的,是不是犯罪成立與否的相關要件和要素。

所以,“不知者無罪”能否成立,取決於“不知”的內容到底是什麼?

我一直喜歡拿自己辦理過的一個案件舉例,想要說明當事人對自身行為定性理解的偏差,與不構成犯罪的“不知”是兩回事。

一個電信網路詐騙案件,第一次會見當事人的時候,當事人跟我說他已經在訊問筆錄裡面作了無罪辯解,並且辦案人員已經記錄。

雖然過了很久,但我一直對我們的這段對話記憶深刻,甚至記得當事人當時臉上的表情,雖稱不上是得意,但我敢肯定他認為自己做了一件絕對正確的事。

我問當事人:“你是怎麼辯解的?”

當事人告訴我他跟辦案人員說:“我不知道自己是在詐騙,我沒有故意犯罪的目的。”

我問:“那後來呢?”

當事人:“後來辦案人員問我在這個公司是做什麼的?”

我:“那你怎麼回答的?”

當事人:“我說他們是在詐騙,我沒有詐騙,我只是為他們做技術維護的。”

所以,這裡當事人的“不知”是對自身行為定性理解的偏差,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換言之,知道別人是在詐騙,又客觀上為詐騙行為提供幫助,即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還有一種情況,叫做違法性認識,

其實和上一種情況有一定的類似性。

違法性認識的理解是,構成犯罪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規範概念的法律定義,只要求認識到刑法規範保護的事實關係。

這裡最典型的例子是行政犯,比如走私罪,法律不可能要求每一個人都清楚的知道自己構成的罪名?罪名在刑法上又是如何規定的?構成要件是怎麼樣的?而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實施了走私行為、偷逃數款,被刑法所不允許。

這裡還有一個對最新法律法規知情的問題,牽扯的是違法性認識的可能。

比如近期國家對高利貸入刑後,有部分人會及時熟悉、瞭解相關檔案,知道什麼情況下的放貸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甚至是套路貸相關犯罪),但是也有很多人並沒有及時瞭解檔案的內容,並不知道高利貸什麼情況構成非法經營罪,甚至對於高利貸已經入刑都不清楚。

此時,如果有“不知情者”因為放高利貸觸及了非法經營罪等相關罪名,被抓之後以不知高利貸已經入刑為由提出辯解,是無法被採納的。

這就給我們以警示,熟悉瞭解最新立法、司法動態、司法解釋、相關指導性檔案的重要性,也勸大家不要再做刀口舔血的事情了。

那麼刑法上能夠成立的“不知者無罪”是哪一種情形?

以故意犯罪舉例,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的內容,包括危害行為、行為物件、危害結果、特定身份、不存在違法性阻卻事由等全部要素。所以通俗來說,不知者無罪就要求行為人“不知”的是上述幾個要素的內容。

比如一個保健品公司的經營模式涉嫌詐騙罪,一個普通員工入職兩個月,每個月拿固定的工資,且該員工所能接觸的全部的公司資訊、訊息、途徑,都指向公司的經營模式是合法的,此時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員工基於信賴、信任,根本不可能知道公司涉嫌違法犯罪的事實。

這裡的不知,是當事人沒有認識到自己實施了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更不可能認識到行為將產生的刑法上的危害結果。此時該員工以不知公司是在詐騙、主觀上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進行辯解,就能夠成立的。

所以說刑法上不知情、沒有犯罪故意的“不知”,與很多人理解的不知並不完全相同,以“無知”來爭取無罪,是無法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