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的網際網路世界,到底哪些資料屬於使用者個人隱私?

如果有人做一個關於“微信好友列表算不算個人隱私”的街頭調查,我想大部分接受調查的人,一定會和我一樣下意識給予肯定的回答。畢竟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的手機通訊錄屬於個人隱私範疇,那麼相當於網際網路通訊錄的微信好友關係,還能不是使用者的個人隱私?那肯定是啊!然後我就被深圳南山法院“打臉”了。

虛擬的網際網路世界,到底哪些資料屬於使用者個人隱私?

就在昨天,人民法治分享了一個司法案例,講的什麼呢?很簡單,就是有一個哈爾濱的大哥,在用微信或者QQ登入騰訊的“微視”App的時候,自己還沒授權同意呢,這短影片軟體就把自己的微信或者QQ好友資訊獲取完了,這大哥就覺得騰訊侵權了,提起訴訟。

一開始呢,這訴訟是向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提起的,後來騰訊提出管轄異議,一頓操作之後,把案件移送到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審理了,2021年1月22日,深圳南山法院就一起使用者起訴騰訊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作出判決,明確微信好友關係不屬於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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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完判決書的具體內容之後,我特意去翻看了微信的隱私保護指引。在序言的第三小項,我看到這樣一句話:

目前,微信不會主動共享或轉讓你的個人資訊至騰訊集團外的第三方。

這裡的騰訊集團涉及到的產品可就多了,QQ、微信、騰訊遊戲、騰訊影片、騰訊新聞、騰訊動漫、閱文、微信支付、理財通、手機管家、QQ瀏覽器、應用寶、騰訊廣告、騰訊雲等等,都可以算是騰訊集團內部的產品。

那麼騰訊“微視”App獲取使用者的微信好友關係算侵權嗎?不算。因為這類資訊不像身份證、真實姓名那麼的隱私,資料的共享完全可以說是為了提升產品的使用體驗。更別說使用者們早在使用微信和QQ之前,就勾選了“同意App隱私政策”的選項。

虛擬的網際網路世界,到底哪些資料屬於使用者個人隱私?

谷歌隱私政策講解影片截圖

那麼在

虛擬的

網際網路世界,到底哪些資料才算是我們的個人隱私?

這個答案我們可以在騰訊的另一起司法案件中找到。2020年7月,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就隱私權、個人資訊權益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微信讀書在未經使用者有效同意的情況下獲取微信好友關係,並自動關注微信好友,還向共同使用微信讀書的微信好友預設開放其讀書資訊構成對個人資訊權益的侵權。

虛擬的網際網路世界,到底哪些資料屬於使用者個人隱私?

和微視的案件不同,微信讀書在獲取微信好友關係之後,App對這些資料資訊進行了不合理的利用,自動關注了微信好友,並且公開使用者的讀書資訊。但事實上,我們的微信好友並不是單一的組成結構,裡面有同學、朋友,也有父母、親戚,還有領導、客戶。沒有經過使用者同意,直接向共同使用微信讀書的微信好友預設開放讀書資訊,也就構成了對個人資訊權益的侵權。但是微視的案件中,獲取微信好友關係綜合認定之後,還達不到那位哈爾濱大哥的個人隱私的程度,也就有了這樣結果不同的判決。

虛擬的網際網路世界,到底哪些資料屬於使用者個人隱私?

網際網路時代,使用者的個人資訊,有著這個時代賦予的經濟意義。作為科技產品的研發者,國內的科技巨頭們有著獲取使用者個人資訊的天然優勢,但是怎麼使用使用者的個人資訊,獲取哪些資料會構成侵權,需要結合具體個案中的場景和侵權行為以及損害後果來進行綜合認定,需要司法的不斷完善。畢竟像我開頭說的那樣,

脫離具體的使用場景,

好友關係在整體上

一定具有極強的個人隱私屬性

時刻保持對大公司的警惕,注重保護自己的個人資訊,

App Ops

和堅果隱藏之類的隱私保護神器用起來

,對處於天然弱勢的使用者群體而言,未嘗不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