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清淨機檢測標準及檢測範圍

空氣清淨機標準體系及相對應的檢測專案:

一、空氣清淨機安全效能標準:

GB 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45-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空氣清淨機的特殊要求》

二、空氣清淨機淨化效能標準:

GB 36893-2018 《空氣清淨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2019年12月01日實施)

GB/T 18801-2015《空氣清淨機》

GB 21551。1-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淨化功能通則》

GB 21551。3-2010《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淨化功能 空氣清淨機的特殊要求》

空氣清淨機檢測標準及檢測範圍

三、空氣清淨機檢測專案:

空氣清淨機質檢報告(包括空氣清淨機電氣安全及淨化效能檢測)檢測專案如下:

1、電氣安全(電器安規)

2、潔淨空氣量(顆粒物、甲醛、甲苯、苯、氨、TVOC等)

3、累積淨化量(顆粒物、甲醛等)

4、功率(淨化能效)(實測功率、待機功率)

5、淨化能效

6、噪聲(聲功率級)

7、除菌效能(白色葡萄球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大腸桿菌、空氣自然菌、黑麴黴、噬菌體、流感病毒、腸道病毒等)

8、有害物質是放量(臭氧、TVOC、PM10、紫外線、臭氧24小時增量)

9、去除率(甲醛、甲苯、苯、TVOC、顆粒物、PM2。5、CO2、NO2、SO2等)

10、負離子濃度(負離子)

11、除臭效能檢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氣、硫化氫、乙醛、醋酸等)

四、下面分別對空氣清淨機安全和淨化效能進行解釋:

安全效能標準:

安全標準方面,GB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的通用條款。而GB4706。45-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空氣清淨機的特殊要求》則對空氣清淨機這個分類產品的特殊方面做出了要求。

淨化效能標準:

關於GB/T 18801-2015《空氣清淨機》的解讀

2015年9月15日釋出的GB/T18801-2015《空氣清淨機》國家標準,是該標準的第3版,第二次修訂。

1、使用效能

淨化能力反映淨化器的實際工作能力,稱為潔淨空氣量(CADR),以單位時間內可以淨化空氣的體積來表徵,單位是立方米每小時,m⊃3;/h。要求:

2、健康指標要求

健康指標要求是源於產品使用的特殊性提出的,充分考慮使用過程中的消費者人身安全不受到傷害。標準的健康要求指產品工作過程中有害物質的排放,以及除菌、抗菌能力,具體要求如下:

3、空氣淨化能效

能效直接反應產品的設計和製造水平,淨化器的淨化能效分為兩個部分,即執行時的功率消耗和待機狀態的功率消耗,具體要求如下:

(1)淨化器待機功耗應不大於2。0W。

(2)顆粒物的淨化效能應不小於2。00m⊃3;/W。h,其分級指標見表5。

(3)氣態汙染物的淨化效能應不小於0。5m⊃3;/W。h,其分級指標見表6。

4、檢驗規則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試驗,出廠檢驗是每臺必查的例行檢驗,只對安裝中可能發生問題的專案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才能出廠。

型式試驗是產品的定型檢驗,是對產品設計的總體檢驗,標準中所有的專案,以及GB4706。4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空氣清淨機的特殊要求》安全標準中的全部專案都應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才可定型生產。為了保持產品質量的穩定性,每年要進行一次型式試驗,對於停止生產一段時間,需要恢復生產的產品,要在型式試驗檢驗合格後才能繼續生產。

5、標誌要求

標誌是產品最主要的特徵說明,同時是消費者選購和安全使用的重要資訊,也是規範市場競爭行為的有效手段,標準除了對通用性標誌的要求以外,還增加了淨化器特徵效能的標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