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父親欠債無力償還,債主將其兒子囚禁三年,獲救時遍體鱗傷

2003年2月21日,河南省洛陽市宜陽縣公安局接到一封舉報信,正是這封舉報信揭開了一樁聳人聽聞的非法拘禁案……事情還要從1998年2月說起,新安縣鄭村鄉上坡村的梁玉西決定做生意賺錢,可他沒有錢開始。就想找親朋好友借點兒,經過一番打聽,得知未過門兒媳婦的嬸嬸郭玉霞家有錢。

於是梁玉西找到好友白某,託白某向郭玉霞借錢,郭玉霞基於親戚關係借了一萬元。當時打了欠條,約定月息三分,一個月內還清。不成想一個月後,在陝西商安康市做生意的梁玉西還沒賺回本金,且生意到了關鍵時期。梁玉西表示只要度過難關就能把錢還上了,如今正是緊要時刻,希望郭玉霞再借兩萬元。

2003年父親欠債無力償還,債主將其兒子囚禁三年,獲救時遍體鱗傷

為了一萬元能順利還上,郭玉霞與丈夫孫隨合找到鄰村人王某借錢,好不容易才湊齊兩萬元。梁玉西按照慣例又寫了欠條,時間是1998年4月14日,這一次的期限是十天。然而梁玉西的生意沒成功,別說賺錢,所有的本都搭了進去。這下可把孫隨合夫婦急壞了,三天兩頭上樑家討債,但梁玉西都不露面。

碰上了也只說沒錢,郭玉霞沒辦法,只能賴在梁家不走。起初因為丈夫欠了錢,梁玉西妻子高玉蘭對他們的態度還很好,說話也比較客氣。後來大概也煩了,開始與郭玉霞發生爭執,讓他們誰欠的錢找誰。本來這個時候,孫隨合等人還是佔理的,可他們心焦之下竟然想到了一個“餿主意”,綁一個梁家人回來做人質促使梁玉西還錢。

2003年父親欠債無力償還,債主將其兒子囚禁三年,獲救時遍體鱗傷

最先的目標是高玉蘭,50多歲的中年婦女,既跟梁玉西親密又好看管。11月17日,郭玉霞再度去催債,發現高玉蘭獨自在家。立即打電話讓孫隨合帶人過來,就這麼悄無聲息的綁架了高玉蘭,將其安置在孫隨合二姐孫瑪瑙家。怕梁家、高家把人搶走,二十天後,又轉移去郭玉霞妹妹郭小五家。

這樣的日子持續了17個月,梁家前前後後還了6000元,此後一連幾個月沒還錢。孫隨合夫婦覺得抓了他妻子,他不當回事,乾脆抓他兒子。2000年3月,孫隨合以說合此事為由,讓高玉蘭兩個哥哥帶著大兒子梁向東過來。等他們到了,孫家便連人帶車扣住,一番打罵威脅要求梁向東留下來當人質。

2003年父親欠債無力償還,債主將其兒子囚禁三年,獲救時遍體鱗傷

就這樣,人質從高玉蘭換成了梁向東,他的待遇遠不如母親。因為欠的錢越久,孫家便越不耐煩,所有對梁玉西的怨恨都轉移到了梁向東身上。孫隨合夫婦不想再花大量時間看管人質,找人打造了一根兩米多長的鐵鏈,像拴牛拴狗那樣把鐵鏈套在梁向東的脖子上。囚禁地點在孫家的二樓,那是孫家堆放雜物的地方,骯髒混亂黑暗。

他只能在不到一平方米的範圍內活動,除去吃飯時間見到人之外,大部分時間只能一個人呆呆的躺在墊子上。一千多個日日夜夜,他遭受了慘無人道的折磨:“他把我關了整整三年,我就像條狗一樣,沒吃過一頓飽飯,沒換過一次衣服,過著生不如死、暗無天日的生活。”孫隨合經常說他是他們家的一條狗,每次一個饃掰開,梁向東吃半個孫家的狗吃半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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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這樣,起初好歹也能有三頓飯,到了後來因為梁家不給錢。孫家覺得喂三頓划不來,就改成兩頓,每頓一個饃一碗湯。別說肉,菜對於他來說都是罕見事,壓根吃不飽。他大小便都在一個塑膠桶裡解決,有時孫家忘記或懶得倒,桶裡可能燉上大半桶或一滿桶。那臭味可想而知,且梁向東還得提防無緣無故的毆打,特別是向家裡要錢的時候。

飽受折磨的梁向東在電話裡、信裡哀求父母儘快借錢還一部分給他,無奈的是梁家人雖然不忍心,卻沒有任何舉動。既不還錢也不報警,還“苦心婆心”的勸梁向東忍耐:“咱欠人家的錢還不起,罪不能不受……你隨合叔脾氣不好,你要忍耐,不要惹他生氣。”從孫家、郭家再到梁家、高家,知情者無數,卻沒有一個人意識到這是犯法的。

2003年父親欠債無力償還,債主將其兒子囚禁三年,獲救時遍體鱗傷

直到那份來源不明的舉報信,苦熬三年的梁向東才算是有了自由的希望,此時他已經被折磨得形銷骨立。郭玉霞女兒得知母親被帶走,企圖掩蓋犯罪事實,取下鐵鏈、洗澡洗臉。讓梁向東躺在乾淨的床上,可這些又有什麼用,梁向東的身體是最好的證據。

常年飽受折磨導致的身體受損,經診斷:聽力減退,鼓膜內陷,雙下肢踝部指凹性水腫,雙骨寬部(脖子)區域性面板壞死,顏色變暗,心肌供血不足,營養不良。除去身體上驗出來的傷,梁向東本人還提交了一份被打碎的門牙,以及長達26頁的控訴。

2003年父親欠債無力償還,債主將其兒子囚禁三年,獲救時遍體鱗傷

不過由於梁家拖欠債務在先,孫家的行為不能定綁架罪或故意傷害罪,只能定非法拘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終,孫隨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郭玉霞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半。

郭小五、孫瑪瑙等協助人員,也獲一年至兩年的有期徒刑不等,從此案便能看出農村的法律意識多麼淡薄。比如說孫家,梁家欠了他的錢還不上,大可以告上法庭用家中其餘財產抵押、變賣後償還。比如說梁家,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