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法律援助補貼免徵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今年以來已徵收稅款可退還

獲得法律援助補貼免徵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今年以來已徵收稅款可退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釋出《關於法律援助補貼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有關規定,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徵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法律援助機構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時,應當為獲得補貼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免稅申報。

司法行政部門與稅務部門建立資訊共享機制,每一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開始前,交換法律援助補貼獲得人員的涉稅資訊。本公告所稱法律援助機構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群團組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規定為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免稅申報,並將法律援助補貼獲得人員的相關資訊報送司法行政部門。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應予免徵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徵收的,已徵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納稅人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將專用發票追回後申請辦理免稅;按照本公告應予免徵的個人所得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徵收的,由扣繳單位依法申請退稅。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