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丈夫辭職照顧家庭陷入困境:你認為他該不該提起離婚?

妻子患病,丈夫辭職照顧家庭陷入困境:你認為他該不該提起離婚?

妻子患病,丈夫辭職照顧家庭陷入困境:你認為他該不該提起離婚?

“無論富貴或貧窮,無論健康或疾病,無論人生的順境或逆境,我都會與你相親相愛,白頭到老。”這是許多新人步入婚姻殿堂時宣讀過的誓言。

但當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突發意外或是患上重疾,高位癱瘓甚至是變成植物人,為了治病而耗盡家財,為了養家而疲憊不堪,你還能履行當初婚禮上許給對方的承諾,不離不棄直到永遠嗎?

理想很美好,現實很露骨。不少婚姻扛不住生活的重擊而因此支離破碎。

故事一

丈夫林濤和妻子周佩2013年經家人介紹而認識,2014年結婚擺酒。婚後兩人關係很好並生育了一個兒子。2016年年初,妻子在工廠工作時不幸被機器軋斷了手臂致殘,喪失了部分勞動能力,生活也不能完全自理。自妻子殘疾後,丈夫逐漸開始嫌棄她,稍有一不順心的事,就拿她當做出氣筒予以打罵。2016年年底,丈夫就瞞著妻子將兒子帶到外地打工生活,把妻子棄於家中,走時也沒為妻子留下半點積蓄,致使妻子無法生活。妻子多次聯絡丈夫,希望丈夫能給家裡寄點錢,但丈夫屢屢拒絕。妻子不想離婚,但是面對如此絕情的丈夫,為生活所迫的妻子該如何是好?

妻子患病,丈夫辭職照顧家庭陷入困境:你認為他該不該提起離婚?

夫妻雙方在生活上理應互相關心、互相幫助。當雙方身體健康、都有足夠的勞動能力和經濟能力時,通常不會強調夫妻間要相互扶養。但當一方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時,就有必要強調這一點了。

夫妻理應相互扶養,生活上相互供養,精神上相互給予關懷和幫助。這不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定義務。即使此時夫妻間感情上已出現裂痕或雙方處於分居狀態,雙方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只要婚姻關係存續,夫妻雙方就必須履行這個義務。

配偶一方患疾病,對方不願支付相關費用時,一方有權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根據《婚姻法》第20條規定,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要求對方履行扶養義務,要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夫妻一方確實需要扶養。需要扶養的一方無獨立生活能力,具體包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缺乏生活來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急劇下降、不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

第二,夫妻另一方有扶養能力。給付扶養費的一方應該是具有相應的經濟能力和經濟條件,能透過物質上的資助等方式使需要扶養的一方能夠生活,擺脫生活困境。

而且,盡扶養義務的一方不能以對方未曾扶養過自己而拒絕履行扶養費給付義務,或者要求以後歸還扶養費。當然,如果扶養義務的一方在今後生活中需要對方扶養的,只有雙方還保持著夫妻關係,對方就負有扶養義務。

此外,需要扶養的一方也可以透過婚內分割財產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也就是說,在對方存在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或者一方患有嚴重疾病對方不願支付醫療費用的,即使不離婚,也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進而保護自身權益。

故事二

小楊和妻子心儀相戀了3年,好不容易修成正果,在2014年底領了證。然而,天有不測風雲,甜蜜的日子並沒有持續多長時間,在結婚不到半年,妻子因病變成了植物人。剛開始小楊以為妻子會慢慢好起來的,他帶著妻子到處奔波為她看病。

為了更好照顧妻子,小楊在兩年前從國企單位辭了職。經過三年的治療,妻子情況仍無好轉。每月一筆不小的護理費,讓小楊家庭陷入經濟困境。小楊身邊的親朋好友都勸他離婚,重新開始新的生活。

夫妻應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但是面對配偶一方身患殘疾,另一方能否起訴離婚?

也許會有人指責男方對妻子不負責,但是我們更多的是要理解,長期照顧臥床病人,這無論是從經濟上還是精神上,對另一方配偶而言都是無窮無盡的折磨。吾非聖人,更無權強求他人當聖人。繼續維持這段有名無實的婚姻,讓男方付出一生公平嗎?當實在是無法堅持下去,離婚未嘗不是一種解脫。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不過在審判實務上,我們看到過許多涉及植物人的離婚案,另一方第一次起訴離婚的,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判離。因為法院作出判決時在考量夫妻感情的基礎上,更強調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提倡夫妻患難與共。

如果法院最終判離了,殘疾一方的權益如何保障?

即使離婚了,生活困難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對方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根據《婚姻法》第42條規定: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配偶一方歡重病或殘疾,導致生活不能自理,屬於生活困難的情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規定: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有給予適當幫助的義務,該義務實質上是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延續。離婚時,因另一方未到庭,客觀上無法向其主張經濟幫助,但並非意味著經濟困難一方該項權利的喪失。離婚後,經濟困難一方仍有資格行使要求另一方予以經濟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