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服從調崗員工仍然有權說“不”

編輯同志:

我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有權根據自身需要調整我的工作崗位,我則應當無條件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近日,公司打算增加外銷人手,便單方面決定將我派往省外工作,並擔任銷售業務代表職務。

雖然到外地工作後工資、福利有所增加,但因無法照顧家庭,家裡的老人孩子均需要我照料,所以,我不願前往。當我將自己的擔憂向公司說明後,公司竟然以合同約定無條件服從崗位調動為由,要求我必須履行合同義務、服從工作安排。

請問:我能否拒絕公司的調崗安排?

讀者:劉瑩瑩

劉瑩瑩讀者:

你有權拒絕公司的要求,可以對相關工作安排說“不”。

一方面,公司不得濫用調崗權。

《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已將其立法宗旨明確為“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這就意味著用人單位能否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同樣應當審查是否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中包括調崗是否具有必要性、正當性、可行性等因素。

對勞動者崗位調整的必要性,是指調崗決定是基於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須。如內部結構調整、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等導致不得不進行崗位調整。正當性包括用人單位調崗的目的、動機正當,不得帶有侮辱性,不得以調崗來降低勞動者工資、逼迫勞動者辭職等。可行性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條件作不利變更,調整後的崗位為勞動者能夠勝任。

結合本案,雖然勞動合同中約定你對公司調崗“應當無條件服從”,但由於公司的目的只是增加外銷人手,並非不得已而為之、非你不可,事實上你因無法照顧家庭又導致了對自身條件的不利變化,如果公司一味強求,無疑屬於免除自身法定義務、排除你的權利。對於這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另一方面,你有權要求在原崗位工作。

對於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主要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給予賠償,即參照勞動者原崗位工資標準補發差額。二是勞動者要求恢復原工作崗位的,應以恢復原工作崗位為原則。確實難以恢復原工作崗位的,勞動者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等。

與之對應,只要你原有崗位依然存在,你就有權拒絕調崗。

廖春梅 法官

(據勞動午報訊息)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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