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有這些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能羈押

【導讀】:對有社會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暫時地限其人身自由,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那麼,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疾病,還能夠羈押嗎?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呢?臨時羈押的期限不能超過多長時間?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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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紹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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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適合羈押的疾病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對下列兩種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

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是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惡性極大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近年來,由於監所羈押人員死亡事故時有發生,上級問責力度加大,導致看守所對一些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願收押甚至拒絕收押。

看守所不願收押的疾病有以下幾類:第一類是高血壓、心臟病等心腦血管患者;第二類是一些為逃避被羈押而故意吞吃刀片、針、釘等異物的;第三類是肢體受傷正在治療的,等等。

看守所為減少事故危險和工作負擔而擅自擴大不予收押的範圍,造成以下問題:第一,造成一些應當被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未予收押,影響了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第二,一些屢犯、慣犯自恃身體有病,看守所、監獄不予收押、收監而有恃無恐,繼續犯罪,對社會造成極大危害。

二、臨時羈押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多久?

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看守所羈押期限,但對每個階段及情況作了具體規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不超過8個月零7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