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電動車具有環保、節能、出行方便等優點,但部分騎行人員不遵守交規,闖紅燈、在機動車道上行駛、載人、超速、到處亂竄的現象時有發生。2021年3月29日9時許,王某駕一電動二輪車由西向東行駛在祁方線城趙村掩壁處,向左轉彎由非機動車道進入機動車道欲過中心隔離帶豁口處,遇到劉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駛來,雙方在機動車道處發生碰撞,王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劉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王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王某受傷後住院治療花費十餘萬醫療費,雙方因賠償事宜始終達不成一致意見而訴至法院。

以案釋法|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王某的損失在扣除交強險賠償部分,剩餘損失需自信承擔40%。在此,法院提醒電動車駕駛人重視出行安全,切勿違反交通法規,如果電動車駕駛人有過錯而導致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不僅會給自己帶來人身和財產損失,而且如果自身傷亡損失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那麼電動車方自身的損失將無法得到全額賠償。

文字:趙德泉

【來源:祁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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