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氣達醉駕標準後均需血檢!湖南公檢法聯合出臺會議紀要懲治酒駕

3月31日,湖南高院聯合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召開線上新聞釋出會,通報《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有關情況。《會議紀要》的出臺旨在更好地懲治“醉駕”犯罪,統一執法司法標準,規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健全綜合治理體系,從源頭上有效遏制和減少危險駕駛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推進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建設。

呼氣達醉駕標準後均需血檢!湖南公檢法聯合出臺會議紀要懲治酒駕

《會議紀要》共15條,包括酒精含量的認定規則和送檢程式、案件取證標準、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明確從重和從輕處罰情形、加強行政處罰以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內容,對“醉駕”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以及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醉駕”刑事案件如何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突出問題作出了詳細、明確規定。

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注意到,此次紀要中明確規定,對經現場酒精呼氣測試 ,酒精量達到醉酒標準(≥80mg/100 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應按照規範對其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

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呼氣酒精測試結果與血液酒精含量檢測鑑定意見不一致的, 以血液酒精含量鑑定意見為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會議紀要》還明確了12種情形不得適用緩刑: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血液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以上的;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藥品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無駕駛機動車資格的;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和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

《會議紀要》於下發之日起執行。《會議紀要》要求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透過案件辦理,綜合發揮辦案、監督和參與社會治理職能作用,加強“醉駕”犯罪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程式銜接,建立兼顧效率與公平的“醉駕”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加強法治宣傳力度,著力完善醉酒駕駛機動車綜合治理體系,從源頭上減少和遏制“醉駕”犯罪的發生。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陶琛 彭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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