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好心幫女兒賣房,女兒事後拒絕追認,這可怎麼辦?

房屋買賣是大事,許多房屋在買賣時會有第三方忙著牽線搭橋,但如果簽訂居間協議後,產權人卻不同意,無法完成房屋買賣交易,責任誰負?

張華(本文均為化名)最近打算買房,透過某中介公司推薦房源,他看中了一套三居室。這套房屋的產權人為王琦,但看房時王琦並不在現場,王琦的母親直言自己可以代女兒做決定。因雙方溝通愉快,張華與王琦的母親和中介公司很快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協議,約定張華購買係爭房屋,房價為290萬元。

母親好心幫女兒賣房,女兒事後拒絕追認,這可怎麼辦?

簽訂協議當日,張華支付給王琦母親定金5萬元,王琦母親出具收條並出具《承諾書》,承諾若產權人及家庭成員不同意居間協議,由其承擔協議中的違約責任。

本來以為買房一事就此塵埃落定,張華也沒有再繼續看別的房子。誰知,兩天後張華卻接到了王琦母親的電話,她聲稱女兒王琦不同意以此價格買賣房屋,雙方無法如約簽署合同。

同時,王琦母親提出可以賠償張華1萬元解約金,或者房屋加價至300萬元。張華認為,雙方已經簽訂居間協議,不應再更改價格,表示拒絕。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張華訴至法院,要求維權。

審判時,張華稱,王琦的母親攜帶產權原件到場簽訂居間協議,故其有理由相信王琦的母親有權代表王琦簽訂協議。張華請求判令王琦及其母親共同承擔違約責任,即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

王琦辯稱,她從未委託母親代理涉案房屋的買賣事宜,更未委託母親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協議。

法院認為,王琦作為係爭房屋的權利人,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等一切排他權利。王琦明確拒絕追認其母親代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居間協議,其母親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對王琦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自己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琦母親應根據此前出具的《承諾書》,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張華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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