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行動】應知會知小知識(三)

【“331”行動】應知會知小知識(三)

【“331”行動】應知會知小知識(三)

05

組織推動“四看”標準

一看有沒有把“331”專項行動作為“一把手”工程;

二看有沒有高質量的實體化工作專班;

三看主要領導有沒有親自研究解決和督查督辦重點難點問題;

四看本地行動有沒有形成爭先進位的良好態勢。

06

兩個安全整治標準

【詳解如下】

“三合一”場所安全整治標準

1、生產、經營、儲存場所與住宿區之間必須採用實體牆分隔,且沒有任何的門、窗、孔、洞。住宿區域設定獨立的安全疏散通道。

2、居住場所與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嚴禁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

3、合用場所不得設定在違法建築中。居室門窗嚴禁設定難於向外開啟的金屬柵欄或影響逃生救援的障礙物。

4、人均承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12平方米,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5、電氣線路嚴禁私接亂拉,電線應採用阻燃材料穿管保護。電動腳踏車一律不得在室內公共空間停放、充電。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並設定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誌。每個居室應在外牆設定窗戶,二層居室必須設定固定在牆體上的逃生繩,三層及三層以上的每個居室必須設定固定在牆體上的逃生軟梯。

7、經營區域、生產區域、儲存區域、居住區域、疏散通道應安裝獨立式煙感火災探測報警器,並配備3公斤以上ABC乾粉滅火器。每個居室應配備防煙面罩(每人1個)、報警哨、手電簡等裝備。

8、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出租人是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承租人應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居住人數超過10人的群租房應明確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

出租房(群租房)安全整治標準

(一)出租人、轉租人應當加強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人應當為每一承租戶配備防煙面罩(每人1個)、報警哨、手電筒、3公斤以上ABC乾粉滅火器。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居住10人以上的應設定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誌。二層居室應設定固定在牆體上的逃生繩,三層居室應設定固定在牆體上的逃生軟梯。

3、出租人、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居住人數超過30人的群租房應明確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

(二)出租的合法居住房屋,人均承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12平方米,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三)出租房屋原有結構不得擅自改變、裝修分隔,出租人應當按照幢、層、套、間為單位出租房屋,按照原始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餐廳、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裁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住人,沒有建築外窗的房間不得出租住人。

(四)出租房不得與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即使採用實體牆進行分隔,也決不允許。

(五)出租房只能在廚房生火做飯,廚房以外的區城不得使用明火,居室內不得使用鋼瓶液化氣、煤油和酒精等燃料的灶具(炊具)。

(六)出租房屋外窗不得設定難於向外開啟的金屬柵欄或影響逃生救援的障礙物。

(七)電動腳踏車不得在出租房屋內的公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公共區域停放、充電。

07

“2+N”疏導安置模式

“2”,是指市政府部署要求各地探索試點的兩種疏導安置模式

,一種是挖掘盤活閒置、停工、廢棄的廠房,委託第三方或由屬地政府,按規定標準改建成租賃式集體宿舍;另一種是動員企業和用工單位,按標準自建或統一承租、改造員工居住房,按規定加強日常管理使用。同時大膽創新、豐富完善“2+N”疏導模式等。

為了使整治效果達到最好,

當然也需要廣大居民的監督與支援,

如發現違規行為,請及時舉報哦!

舉報方式

大家可以透過“蘇州公安微警務”公眾號,或是“12345”便民服務熱線和“寒山聞鍾”論壇等渠道進行舉報投訴!

為了我們共同的家園

請大家重視消防安全隱患

“331”我們一直在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