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朝歷代如何處理“殺死辱父母者”案?

歷朝歷代如何處理“殺死辱父母者”案?

古代儒家鼓勵子女為父母報仇。《禮記》:“孝有三:大尊尊親、其次弗辱、其下能養。”“父之仇弗與共戴天。”最早在《禮記》中有上面的說法,那麼,孔子支援為父母報仇嗎?

“仲子崔者,仲由之子也。初,子路仕衛,赴蒯聵之亂,衛人狐黶(一說為孟黶)時守門,殺子路。子崔既長,告孔子,欲報父仇。夫子曰:‘行矣!’子崔即行。黶(厭)知之,曰:‘夫君子不掩人之不備,須後日,於城西決戰。’其日,黶持蒲弓木戟而與子崔戰而死。”(見《師覺授孝子傳》)大意是,子路的兒子來向師爺孔子報告,說自己想找殺父仇人報仇,孔子說“去吧!”

孟子也是支援的。“吾今而後知殺人親之重也;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然則非自殺之也,一間耳。”(見《孟子·盡心下》)

因為儒家是主張“親親”是高於“尊尊”(爹媽是最親的,比國王親),因此儒家認為:“血親復仇”有利於維護小共同體。

法家的主張恰好與儒家相反,認為“尊尊”高於“親親”(爹親孃親不如+++親),因此,法家是嚴禁“血親復仇”的。

如《法經》規定:“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嚴禁私人復仇。

法家韓非子也是這麼主張的:“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矣。私者所以亂法也。”

從秦以後,古代各個王朝不管怎麼說,都是儒法混用,在“刺殺辱父母者”的問題上,造成不少的混亂,一會按照儒家的主張,表彰這些敢於為父母報仇的人;一會又按照法家的主張嚴格處理,最嚴的時候,甚至曾下令“敢私下報父母仇者,族滅。”

在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前,雖然漢朝皇帝推行孝道,但是對這種私下報仇的行為處理起來是很嚴的,幾乎都是死罪。

漢景帝時期有一個著名的案例:長安有一個叫防年的少年,他的繼母害死了他的生父,防年為報父仇就殺死其繼母,最後,雖然沒判防年殺母大逆罪,但依然按普通殺人案判處死刑。

即使在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後,西漢皇帝也還是按“霸王道雜之”,“外儒內法”的辦法管理社會。

東漢是古代歷史上少有的把替父母報仇,當做一種值得提倡的美德的王朝。

漢章帝時代,出臺了一部《輕侮法》,明確表示,因為父母受辱而殺人的,一律從輕處理。雖然《輕侮法》在二十年後被廢除,但是在東漢“刺殺辱父母者”都是美談,甚至還能去做官。

譬如,東漢著名酷吏陽球,他因為郡吏侮辱了他母親,便帶著數十少年,直接跑到這個郡吏家裡,不但殺了郡吏,還殺了他全家;結果,陽球不但沒有因為這件事被抓,反而一舉成名,還被朝廷徵辟出來做官。

又譬如,汝南郡兵曹掾王子佑殺了陳公思的叔父,陳公思就殺了他,為叔父報仇,然後“還府歸死”,“時太守太傅胡廣以為公思追念叔父,仁勇奮發,手刃仇敵,自歸司敗,便原遣之”。

更有甚者,漢靈帝時,酒泉郡女子趙娥為父報仇,在光和二年於縣都亭前殺了仇人,然後去自首,當時,滿城百姓去看,“傾城奔往,觀者如堵焉,莫不為之悲喜慷慨嗟嘆也”,最後,被縣尉“強載回家”,無罪釋放。不止如此,當時的涼州刺史、酒泉太守還“並共表上,稱其烈義,刊石立碑,顯其門閭”,就是給她刻石立碑,以顯其家門戶。

可能是由於東漢“報仇之風”太烈,到了三國時期,曹操嚴禁私下報仇,他兒子曹丕甚至規定,敢於私下報仇者,族滅。因此“刺殺辱父母者”要是在三國時期的魏國,那命運就比較悲慘了。

三國魏文帝時詔曰:“今海內初定,敢有私復仇者,皆族之。”

《魏律》規定:“賊鬥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所以止殺害也。

取代魏國的晉朝,也延續了魏國的這一政策。晉成帝詔定:“自今以往,有犯復仇者必誅。”

到了唐代,依然嚴格限制血親復仇,父親祖父被人毆打,子孫還擊,對方輕傷以下,無罪;對方重傷,減罪三等;對方死人,仍要處死。

武則天時期,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後親手殺掉殺父仇人,自己捆綁著身體到官府自首。

當時的諫官陳子昂上《復仇議狀》,提出了殺人犯法、應處死罪,而報父仇卻合於禮義、應予表彰,所以,他建議處徐元慶死罪,同時在他家鄉表彰他為“烈士”,並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法律制度。

唐憲宗年間,一個十二歲的男孩梁悅,為了替父報仇,殺死仇人秦杲。“在《禮》父仇不同天,而法殺人必死。”在定罪性質上,又引起較大爭議。

尚書省經過辯論,最終,裁定梁悅為父報仇,投獄請罪,特敕免死,決杖一百,發配循州。

宋朝時,《宋刑統》明確提出:“臣等參詳:如有復祖父母、父母仇者,請令今後具察,奏請敕裁。”

所謂敕裁,也就是把決定權上交給皇帝,而皇帝也往往採取“減等”的處理,也就是因為其情可憫減刑,這一原則,直到明清兩朝,依然大體遵守延續。

到了明清,朝廷還是大力提倡孝道,因此,“刺死辱父母者”的遭遇一般還可以,

以清朝為例,清朝皇帝對因報父母之仇而殺人,是比較寬容的。

順治十三年,陝西巡撫奏準,孝子黃大偉因報母仇,殺死宗用儀,按律減輕三等,杖五十,流一千里;

雍正五年,奉上諭,凡人子為父母報仇,殺死人者,無論曾否報官,一律處絞監候。

乾隆二十二年,浙江巡撫奏準,孝子許有為報母仇毆斃孫劍灶,按照順治十三年黃大偉殺死宗用儀案,將兇手杖五十,流一千里。

從歷代對“刺死辱父母者”的態度和處罰可以看出,從漢朝開始,除了極個別時期,大部分王朝對“血親復仇”,還是持寬容甚至鼓勵的態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