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卿雲杯”獲獎論文|《禹貢》中“任土作貢”的貢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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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雲杯”全國通識課程論文大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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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卿雲杯”獲獎論文|《禹貢》中“任土作貢”的貢賦制度

禹貢》中“任土作貢”的貢賦制度

石藝璿 重慶大學

第一屆“卿雲杯”課程論文大賽

一等獎

作品

《尚書·虞夏書·禹貢》記載了夏的開國君主禹統治時代的山川、水文、土地、物產、交通、貢賦、行政區劃等狀況,一般被認為是我國最早、最有價值的歷史地理文獻,是中華祖先對其所居區域一次較為系統的認識。

全篇記載大禹披九山、通九澤、決九河、定九州的偉大功業,分述了中國行政區劃中的九州——冀州、兗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梁州、雍州各自的山河自然地理狀況及貢賦情況,並在篇末介紹了五服制度。前人多將《禹貢》定性為地理著作,然而不難發現,《禹貢》不僅僅著重介紹了地理狀況,其背後更深層的行文脈絡在於對貢賦制度的定奪,題目《禹貢》明確指出了本篇的主要人物與主要事件——大禹制定全國貢賦制度。

第一屆“卿雲杯”獲獎論文|《禹貢》中“任土作貢”的貢賦制度

開篇寫到大禹隨山浚川的最終目的和最終成就在於“任土作貢”,且文中介紹九州風物的段落通通以陳述貢賦情況作結,而文末介紹五服制度仍然以介紹地方的貢賦責任與其他義務為重點。“任土作貢”,即按照土地差等的具體情況作為納賦納貢的依據,從而確定諸邦各地與夏王朝中央政權的經濟聯絡,並以此種經濟聯絡為依託,進一步界定地方與中央的親疏關係,構建出中華文明早期社會政治結構的基本框架,因而《禹貢》絕不僅僅只是一篇純粹的地理史料,毋寧說是我們的祖先在自然與社會雙重領域中進行自我定位和自我認識的印記。

前人有疑《禹貢》之序言“禹別九州,隨山浚川,任土作貢”為偽作的說法,而2002年北京保利藝術博物館展出的遂公盨上的銘文“天命禹敷土,隨山浚川,乃差地設徵”[1]與傳世文獻所記載的內容高度吻合,“差地設徵”與“任土作貢”都有根據不同的土地狀況來制定貢賦標準的意思,足證其文並非杜撰而是古已有之,因而可以將“任土作貢”的說法與《禹貢》文字結合加以探討。

“任土作貢”指大禹分別九州疆界,順著山勢疏浚河道,根據土地狀況制定貢賦等級。江灝、錢宗武在其《今古文尚書全譯》中將此處的“土”理解為“土地的肥瘠狀況”[2],土地本身的肥瘠狀況固然是“任土作貢”最重要的依據,卻並非唯一的依據。土地需要人民的耕種與勞作,地方氣候對土地產量的高低有著巨大影響,而貢賦物產從地方運輸到中央的困難程度同樣需要納入考量,因而土地本身的大小多少、土地上人口的多寡、當地經濟發展程度、保障運輸貢賦物產的交通狀況、地方與中央王朝的關係都可以成為制定貢賦等級的依據,因而“任土作貢”中的“任土”應當理解為各地具體的土地生產狀況這一更加寬泛的概念。

“貢”與“賦”並非兩個完全同義的字,若將“任土作貢”一句理解為根據各地具體的土地生產狀況制定貢賦等級,則此句中的“貢”字包含了“貢”與“賦”兩重概念。《爾雅·釋詁第一》中寫到:“貢,賜也。”邢昺疏曰:“貢者,下與上也。”[3]江灝、錢宗武譯註版《今古文尚書全譯》中將篇末“禹錫玄圭,告厥成功”中的“錫”訓為“賜”,譯文中理解為“禹被賜給玄色的美玉,表示大功告成了”[4]的被動含義,與邢昺所主張的“下與上”的解釋一致。

《廣雅·釋言》中言:“貢,獻也。”也是“下與上”進獻物產之義。而《廣雅·釋詁二》訓“貢”為“稅也”[5],是從上至下徵收賦稅之義,含有主動詞義。顧頡剛、劉起釪先生在《尚書校釋譯論》中解釋揚州“厥篚織貝,厥包桔柚,錫貢”(《尚書•虞夏書•禹貢》)與荊州“九江那納錫大龜”(《尚書•虞夏書•禹貢》)制度的文段時,提到了“錫”字主動含義與被動含義的用法俱可:“古代動詞主動被動不分,錫字對下對上通用。荊州‘九江納賜大龜’,即是納貢大龜。‘錫貢’亦同義,只是說桔柚易壞,把它包好進貢。”[6]

楊筠如《尚書核詁》中言:“按此貢字統篇貢與賦二者言之”、“篇中以貢賦分言,而此(筆者按:即《禹貢》篇名)獨舉貢者,散言則通,對文則別也[7]”亦傾向於將“貢”解釋為對上對下通用之詞,因而“貢”字廣義上可以有自上至下徵收稅產和自下至上繳納貢物兩種含義,即進貢制度與賦稅制度都是“貢”字的可能解釋;狹義上則只偏重自下至上的關係,即進貢制度這一層含義,而其具體用法的不同需要結合語境進行推敲。

孔穎達在《尚書正義》中採納鄭玄的說法,認為“貢者,從下獻上之稱。謂以所出之谷市其土地所生異物,獻其所有,謂之‘厥貢’。”[8]以土地所產的穀物為媒介,以買賣的方式取得進獻給天子的其它物產。此外還有直接採納土地物產的方式:“雖以所賦之物為貢用,賦物不盡有也,亦有全不用賦物,至隨地所有,採取以為貢者。”[9]

賦稅制度所納之物為土地所產之物,其中以穀物為主,兼有桑柞、枲苴等紡織作物;進貢制度所納之物則以各地“所生異物”為主,包括漁獵農副產品及金玉寶物等。而根據後文對九州貢賦制度的介紹,不難發現各州除了繳納賦稅之外,還需進貢諸多風物特產,這些風物特產便可算入進貢制度的範疇。可見“任土作貢”一句中的“貢”字是廣義上的概念,既包括賦稅制度,又包括進貢制度。

在借鑑並完善了孫媛貞的《禹貢職方史記貨殖列傳所記物產比較表》[10]中對九州貢賦制度的歸納之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具體各州行政區域貢賦制度的不同,能更明晰“貢”的廣義與狹義之分、弄清“貢”與“賦”之間的區別與聯絡。

廣義的“貢”包含了“賦”的概念,因而從狹義的“貢”的層面上去考察“貢”與“賦”的關係就顯得更為必要。正如前文所言,進貢制度所納之物以各地“所生異物”為主,包括漁獵農副產品及金玉寶物等,因而與繳納土地所產之物為主的田賦制度相比,進貢所應繳納之物每年的產量與質量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雖然田耕也存在水旱災害的巨大風險,但在農耕文明佔絕對優勢的古代中國,透過漁獵、收集等方式獲得產品無疑更加難以掌控。此外,由附表1可以看到,冀州的皮服、徐州的蠙珠與魚、揚州的卉服、雍州的織皮均是由九州之內的少數民族進貢的,因而徵收此類物產能否成功受著中央政權的統治能力、少數民族地方實力及其對中央政權的向心力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而是否將少數民族進貢作為常制或是少數民族的進貢週期何如等更加劇了此種不確定性。因而“賦”較“貢”具有更大的確定性,賦稅制度較進貢制度也具有更強的常規性。

大禹將賦稅和土質劃分為九等: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按照《禹貢》的記載,九州土質從優到劣的排序為:

徐州、青州、雍州、豫州、冀州、兗州、梁州、荊州、揚州

而九州賦等從高到低的排序為:

冀州、豫州、荊州、青州、徐州、雍州、揚州、梁州、兗州[11]

可見各州土質與田賦等級的並不完全吻合,這進一步說明了大禹“任土作貢”的劃分依據並非僅僅是各州土壤的肥瘠狀況,而包含著其他多種因素。如土地數量的多少、耕作人口的多寡、地方氣候的優劣、地方經濟的貧富、交通運輸的難易甚至地方與中央王朝的關係都可以成為貢賦等級制定的依據,因而“任土”這種更加寬泛的因地制宜的概念為貢賦等級與土地狀況之間的矛盾給出了一種可能的解釋。

除此之外,由於“任土作貢”中的“貢”是廣義的貢,包含著賦稅制度與進貢制度,因此貢賦等級與土壤狀況相齟齬的原因,極有可能是各州漁獵及礦物資源的豐富彌補了土地產量不足,使得某個土壤相對貧瘠的州有著相對較高的貢賦等級。例如荊州“厥田惟下中”(《尚書•虞夏書•禹貢》),其土質並不算好,九州中排序第八位,而其賦卻為“上下”,九州中排序第三位,附表1中可見,荊州出產的貢品種類之多、涵蓋之廣,彌補了其土質的不足。兗州土質中下,並不算最差,卻由於貢品稀缺賦等最低,足成反例。其中較為特別的是冀州,冀州作為天子畿內之地,相當於國都之所在,《禹貢》中並未列舉其應貢之物,不是因為其毫無物產,而是因為冀州沒有實行進貢制度,卻承擔了最大的賦稅份額。《禹貢》文末的五服制度中提到距離天子最近的畿內甸服有繳納穀物田賦的義務,也可以映證這一點。

其次,田賦制度的確定性和常規性並不影響其制度的合理性與實施的靈活性。冀州與揚州在交代了各自的賦稅等級之後,附上了一個“錯”字,“錯”是夾雜、間雜的意思,表示冀州賦稅等級為第一等(上上),雜出第二等(上中),揚州賦稅等級為第七等(下上),“上錯”雜出第六等(中下)。

梁州書為“三錯”,孔安國注“三錯”曰:“田第七賦第八,雜出第七第九三等。”[12]而豫州則將“錯”字書在賦等之前,為“錯上中”,孔安國注為:“田第四,賦第二,又雜出第一。”[13]而顧頡剛、劉起釪先生卻認為:“然此處《禹貢》原文未明言雜出第一,不如釋為雜用第二等,可上下浮動。”[14]因豫州“錯”字與賦等的相對順序與冀州、揚州不同,豫州將“錯”字書在賦稅等級“上中”之前而非之後,這種書法上的細微區別可能恰恰表明錯雜的賦等有所不同,故此說或可行。但無論取何種說法,都表明《禹貢》中的賦稅制度並非完全僵化的鐵板一塊,而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上下變化的浮動稅制,具有較為合理和靈活的特點。

林之奇在《尚書全解》中言:“貢者,自下獻上之稱。獻其土地之所有以供天子服食器用之具。如兗州而下,厥貢篚之類是也。”[15]學者郭永琴在《中的貢賦研究》一文中基於廣義的“貢”的理解,認為九州所進貢之物包括菁茅、磬、橘、柚一類的祭祀用品、金三品和鹽一類的戰略物資以及箘、簵、楛、砮類的武器材料等一系列維護天子統治所需要的物資以及其日常需要的物品,並非僅限於林之奇所言的“供天子服食器用之具”。

然而從林之奇後文所舉的“厥貢篚之類”例子可以看出,林所說的“供天子服食器用之具”實際上包括了郭所言的祭祀用品、戰略物資和武器材料等維護天子統治所需要的物資以及其日需用品,林未將供天子生活日常使用的吃穿用度之物與用於祭祀、軍戎等事關政治統治之物分而言之,取的是“貢”字的賦稅制度與進貢制度的雙重含義。

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天子作為中央政權的核心代表,其個人生活與公共權力的界線並不十分清晰,貢賦之物不僅供天子私人使用,還是以天子作為實施者施行的一系列祭祀與兵戎等國家大事的物質保障。

《禹貢》篇末對大禹別九州、浚江河、通山脈、定貢賦的偉大功業作了總結,接著介紹了大禹統一中國的五服制度:

“五百里甸服。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五百里侯服。百里採,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諸侯。

五百里綏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奮武衛。

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

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蠻,二百里流。”[16]

五服制度描繪了一種理想的政治狀態,實際上也可以部分看作是對大禹“任土作貢”的一種補充。五服制度按照親疏遠近的關係規定了各服對天子的義務——甸服繳納貢賦,侯服承擔差役、警戒等勞役,綏服承擔推行中原王朝的政教、拱衛天子的職責,要服須要與中原王朝和平共處、遵守法度,荒服則自主自治、僅保持必要的往來。可見“任土作貢”和劃分五服的目的在於明晰中央政權與統治各地之間的關係,二者不僅反映了中華文明早期社會的政治形態與社會結構,更有著物質與精神領域的雙重作用。透過對各地區親疏遠近關係的界定,規定了地方對中央政權的義務,能夠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並且形成了一套相對穩定的政治制度,有利於統治的施行與社會結構的穩定;同時標榜了天子的權威地位,使得統治區域內部的每一個成員都有了生髮出模糊的國家意識與民族意識的可能性,夷夏之分觀念的深化與雙方之間鴻溝的確立一方面增強了中央政權內部的認同感,另一方面也為我們提供了早期華夏民族對異邦社會的一種認識方式,可謂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江灝、錢宗武(譯註):《今古文尚書全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

(晉)郭璞(注),(宋)邢昺(疏):《爾雅註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

(清)王念孫:《廣雅疏證》,北京:中華書局出版社,1983年

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

楊筠如:《尚書核詁》,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59年

(漢)孔安國(注)、(唐)孔穎達(疏):《尚書正義》,阮校十三經注疏,嘉慶20年江西南昌府學刻本,臺灣:藍燈文化事業公司

孫媛貞:《禹貢職方史記貨殖列傳所記物產比較表》,《禹貢半月刊》,第1卷第3期

(宋)林之奇:《尚書全解》,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

郭永琴:《中的貢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

趙春青:《禹貢》五服的考古學觀察,《中原文物》,2006年第5期

嶽紅琴:《五服制與夏代政治體制》,《晉陽學刊》2006年第5期

[1]參見李學勤:《遂公盨與大禹治水傳說》,《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2003年1月23日。

[2]江灝、錢宗武:《今古文尚書全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譯註本,第69頁。

[3]郭璞(注),邢昺(疏):《爾雅註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2頁。

[4]江灝、錢宗武:《今古文尚書全譯》,第91頁。

[5]王念孫:《廣雅疏證》卷第五上《釋言》,北京:中華書局出版社,1983年,第135頁。

[6]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640頁。

[7]楊筠如:《尚書核詁》,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51頁。

[8]孔安國(注)、孔穎達(疏):《尚書正義》,阮校十三經注疏,嘉慶20年江西南昌府學刻本,第77頁。

[9]同上書,第77頁。

[10]孫媛貞:《禹貢職方史記貨殖列傳所記物產比較表》,《禹貢半月刊》,第1卷第3期,第27頁

[11] 筆者按:兗州“厥賦貞”之“貞”字之義歷來聚訟不已,本文取“貞”為第九等(下下)之義,用以排序。據《孔疏》:“諸州賦無下下,貞即下下,為第九也。”(孔穎達(疏):《尚書正義》)金履祥《尚書表注》雲:“貞字本下下字。古篆凡重字者,或於上字下添=。兗州賦下下,篆從下=,或誤作正,通為貞”,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認為馬廷鸞、金履祥結合金石學知識推論,此說無妄,今從其說。(參見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第564頁)。

[12]孔安國(注)、孔穎達(疏):《尚書正義》,阮校十三經注疏,嘉慶20年江西南昌府學刻本,臺灣:藍燈文化事業公司影印本,第86頁。

[13]孔安國(注)、孔穎達(疏):《尚書正義》,第85頁。

[14]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第678頁。

[15]林之奇:《尚書全解》卷七,《摛採堂四庫全書薈要•經部》影印本,第14頁。

[16] 江灝、錢宗武(譯註):《今古文尚書全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