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包括接走孩子嗎?

男女雙方離婚後,未撫養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視孩子的探視權,那麼在我國的探視權是如何規定的?未撫養孩子的一方要怎麼行使自己的探視權?探視權是否包括接走孩子?被限制不讓接孩子過夜是否合理?

探視權包括接走孩子嗎?

湖南瓊武律師事務所的張洪波律師做出瞭解答:

婚姻中的男女雙方在辦理了離婚登記之後,未撫養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探視權,撫養孩子的一方應輔助未撫養一方行使探視權。

探視權行使的規定:

關於探視權的時間、次數和能否接走孩子等問題,我國並未明確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透過協商確定的方式來決定探視權行使的相關內容,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透過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來作出具體的判決。

由上我們可以知道,探視權的行使內容是由父母雙方來協商確定的,如果雙方約定了接走孩子,那麼行使探視權的一方當然可以接走孩子。如果撫養一方不同意接走孩子,那麼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判決。

張洪波律師:受人之託 ,忠人之事。

探視權包括接走孩子嗎?

張洪波律師補充:

案例分析:

1、王川與張虹協議離了婚,二人約定王川可以隨時來探望孩子,張虹將協助王川行使探望權,但是王川不能接走孩子,二人就相關事項簽訂了協議書。后王川反悔,認為不讓自己接走孩子的要求不合理,請求法院允許自己行使探望權時可以接走孩子。

法院審判中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的,王川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來履行。按照二人簽訂的協議,王川可以隨時行使探望權,張虹應當協助王川行使探望權,但是王川不能接走孩子。

2、何東與李夢離婚後,李夢享有孩子的撫養權,雙方未約定探視權行使的具體內容。後何東在多次行使探視權時發現,李夢總拒絕自己將孩子帶回家給父母看看。何東認為,自己的父母年齡大了,想看看自己的孫子應該是合理的要求。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何東作為孩子的父親,享有孩子的探視權,雖然雙方未約定探視權行使的具體內容,那麼應該從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去判斷探視權行使的內容。何東與李夢的孩子尚且不足2週歲,該階段的孩子還不能長時間地離開母親,因此法院拒絕了何東將孩子接走的請求。判決中還指明,待孩子能夠較長時間的離開母親時,何東可適當接走孩子。

張洪波提醒:

探視權的行使主要是由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協商確認的,如果雙方無法就探視權行使的時間、次數等內容協商一致,法院可以依據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