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可判令解除合同、返還林地並賠償損失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6月14日,最高法舉行新聞釋出會,釋出關於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副院長楊臨萍在會上表示,對於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嚴重破壞林地生態環境等根本違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返還林地並賠償損失。

最高法: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可判令解除合同、返還林地並賠償損失

▲ 最高法新聞釋出會現場。

楊臨萍表示,堅持可持續利用森林資源,鞏固生態系統碳匯能力。持續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控,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切實發揮現有森林、草原、溼地、海洋、土壤、凍土、岩溶等自然資源固碳作用。

《解釋》第14條在確保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鼓勵對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的科學合理利用。配套案例6明確,加強森林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增量。著力服務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工程,鞏固退耕還林還草成果,助力增加森林面積和蓄積量。

她表示,透過靈活運用生態修復、損害賠償、認購林業碳匯、勞務代償等多種責任承擔方式,推動受損森林生態環境有效恢復。尤其第19條,明確認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時,要充分考慮森林生態功能價值,切實加大破壞森林資源侵權行為成本。

依法支援綠色金融創新,助力綠色低碳迴圈經濟發展。努力探索司法推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加強對現代林業的金融支援,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解釋》第16條在遵循《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基礎上,明確依法保護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收益、林業碳匯等新型權益提供的擔保。透過妥善處理森林資源借款擔保、森林保險等綠色金融案件,保護林業經營者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有效促進林業生態產品市場化。

楊臨萍還表示,保障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細化林地承包經營規則。《解釋》在《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基礎上,根據林業生產經營特點進行了細化。第6條明確,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或者受讓方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方主張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此外,林地承包期內,因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繼承等原因,承包方發生變動,林地經營權人請求新的承包方繼續履行原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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