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合打電話罵人,是否構成侵權?

近日,南川法院審結一起因當眾辱罵他人引起的名譽權糾紛。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握手言和。

陳某與張某同住鎮上。雙方原本是好友,經常結伴出門。前段時間,雙方因產生誤會,張某在大街上與陳某通話時,言辭激烈,指責陳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陳某認為,張某在人流密集的地方打電話辱罵自己,把莫須有的事情傳得沸沸揚揚,降低了自己的社會評價,對自己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因而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20000元。

案件調解過程,張某承認自己因誤會和陳某在電話中發生了爭吵,用語不當。經過法官釋法說理,張某表示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錯誤。最終,經過法官主持調解,陳某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由張某在街道公示欄張貼道歉信72小時,陳某不再主張其他損失。

法官釋法: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發生糾紛時,我們應當採取文明、合法的方式進行處理,而不應當辱罵、傷害他人,否則自己也將承擔侵權責任。

常言道“禍從口出”,不論是當眾辱罵他人,還是在網路平臺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一旦對對方的社會評價造成負面影響,將據實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不受侵害】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名譽權】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條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承擔】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路等媒體上釋出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透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來源:重慶市南川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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