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宣判江母獲賠69.6萬,陳世峰的人性與劉鑫的良知究竟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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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我想這一天對於江歌媽媽一定是個特殊的日子,因為江歌生前把生命搭進去保護的朋友劉鑫,現在應該叫劉暖曦,終於得到了法律的懲罰。而實際的殺人兇手陳世峰也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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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受到了日本法律的制裁,被判處日本刑法中有期徒刑最長刑期,雖然也不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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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這個結果多少令人感到憤怒和遺憾,一條人命,身中數刀,蓄意謀殺,難道就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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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嗎?陳世峰入獄也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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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歲,即便是完全沒有減刑的情況下,出獄頁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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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歲,他還可以繼續過自己的人生,說不定在其家庭背景的幫扶下,還能過得比大多數人都好。那江歌呢?她的生命已經永遠停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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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那一年,也許我們會用江歌將永遠年輕美麗來自我安慰,可實際上呢?沒有什麼比活著更好了,人沒了就是什麼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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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江歌在日本東京被劉暖曦的前男友陳世峰殘忍殺害,而整個案件的經過都讓人懷疑是否真的人性本惡。

江歌案宣判江母獲賠69.6萬,陳世峰的人性與劉鑫的良知究竟何在?

江歌與劉暖曦原本均系日本同期留學生及合住室友。劉暖曦和陳世峰鬧分手期間,陳世峰曾多番言語、簡訊及行動等對劉暖曦進行威脅,企圖使劉暖曦在威脅的壓力下與其重歸於好,但是顯然劉暖曦拒絕了陳世峰要求複合的提議。隨後陳世峰給劉暖曦傳送資訊稱

“我會不顧一切”,短短几個字,再綜合陳世峰先前的威脅行為,我覺得普通人都應該感受到了危險的氣息,劉暖曦也不例外。於是在明明知道陳世峰可能準備殺人的情況下,她請求江歌等她一起返回家中。也就是這一次,江歌懷揣著好意陪伴劉暖曦一同回家卻在家門口斷送了自己的生命。

據調查及陳世峰陳述,案發當日,江歌和劉暖曦一同回家,一前一後的走,劉暖曦在前,江歌在後。就在劉暖曦進入家中,而江歌一隻腳已經踏入家門之時,陳世峰持刀出現。而劉暖曦並沒有快速把江歌拉進門再鎖門,而是把江歌一把推出門外後鎖上了門。我們只能推測,劉暖曦把江歌當做了陳世峰氣頭上的擋箭牌,寄希望於陳世峰把對自己的怒氣都撒在江歌身上。但劉暖曦當時到底是什麼樣的心理活動,我們已無從得知。可這是一個正常人會做的事情嗎?拉進來和推出去同樣都只需要一個動作,甚至同樣都只需要幾秒鐘,劉暖曦本性究竟如何兇惡才會草草至江歌於死地?

江歌案宣判江母獲賠69.6萬,陳世峰的人性與劉鑫的良知究竟何在?

對於這一個案件,對兩個人的審判結果,可能大部分朋友都會覺得這還不夠,作為有良知的公民以及作為一名律師,我其實也覺得遠遠不夠。

陳世峰,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為什麼當初沒有引渡回國內進行審判?為什麼沒有被判處死刑?

江歌案宣判江母獲賠69.6萬,陳世峰的人性與劉鑫的良知究竟何在?

首先,陳世峰雖然是我國公民,但其犯罪地點是在日本境內,本案涉及到兩國對於重刑犯的雙邊引渡條款,而我國和小日子之間的引渡條約仍在洽談中,所有陳世峰的審判只能在日本進行。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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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獄後如果回國,是否還會受到我國司法機關的追責,需要看屆時中日之間是否已簽訂引渡條約並且生效。

其次,一般日本的死刑判決基準是蓄謀殺人而且被害者要在兩人以上,對死刑判決相當謹慎。並且日本死刑的執行需要經過法務大臣的簽字,這就容易出現法務大臣為圖手上乾淨拒絕簽字的情況,因此日本的死刑判決極其慎重、執行相當困難。但就其所犯的罪名在我國來講,我國《刑法》第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陳世峰殺害江歌的行為系出於狹隘心理,為洩憤、嫉妒、報復他人,消除對手而殺人,在劉暖曦將其鎖在門外,拒絕與其溝通並且說明已經報警的情況下,陳世峰憤怒的認為是江歌阻擋了二人溝通的道路,是江歌在護著劉暖曦,因此可能心裡已經將江歌當成了其與劉暖曦複合路上的絆腳石,其殺人故意顯然是基於洩憤和報復;並且本案已經激起極大民憤,理應屬於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情形,若是回到我國審判,其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非常高。

劉暖曦在這個案件中又是作為一個什麼樣的角色,被法院判處向江歌母親支付經濟損失

496000

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200000

元呢?

江歌案宣判江母獲賠69.6萬,陳世峰的人性與劉鑫的良知究竟何在?

首先,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針對江歌母親訴劉暖曦生命權糾紛一案的判決書中寫道:劉暖曦作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的引入者,理應對作為施救者的江歌盡到充分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但其卻在案發當時將江歌拒之門外,任江歌被陳世峰殘忍殺害;並且在案發之後,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並沒有對江歌的家屬進行體恤和安慰,毫無心存感激之情,反而多次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江歌家屬的傷痛,有違人情常理,有違我國公序良俗和中華民族誠信友善的傳統美德。據此,一審法院給出了即便是在同類案件中也算是非常高的懲罰金額。

其次,筆者認為,劉暖曦明知陳世峰可能在做殺人準備,讓江歌陪同回家,發現陳世峰持刀出現後卻將江歌關在門外,讓江歌獨自面對生命威脅。這一系列的行為都可以被稱之為先行行為,劉暖曦明知自己的先行行為使江歌的生命處於危險狀態,就負有救助江歌並採取緊急施救措施的義務,並且躲在門內的她也是具備這個能力的,但劉暖曦並沒有實施相關的救助行為。因此,本案中除追究劉暖曦的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將劉暖曦轉化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這只是筆者個人的觀點,對於先行行為是否使得引入危險的人具有法定救助義務,本身在法律界也存在不同觀點,這就好像有些人主張死刑才能彰顯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而有些人又堅決支援廢除死刑一樣。

最後,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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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江歌遇害至今,網路上關於江歌母親和劉鑫等人的討論從未停止過,作為被告的劉暖曦竟然還在網路上擁有眾多粉絲、成了網紅,是我百思不得其解的事情,也算是人間迷惑行為大賞之一。甚至有些粉絲還會為其洗白,不知道同樣的事情發生在這些人身上的時候,他們還能否心懷大愛去原諒始作俑者呢?筆者希望,對於這一類給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極有可能成為惡劣典型的人,即便是最終無法以刑事責任追究,也應該在其現實生活中及網路衝浪的時候予以一定的限制,最起碼,惡劣事件卻能被黑成網紅從而坐擁眾多粉絲完全不可取。

江歌案宣判江母獲賠69.6萬,陳世峰的人性與劉鑫的良知究竟何在?

而今法院對劉暖曦的判決書使得這個案件基本塵埃落定,也許劉暖曦一方還會上訴、申請再審等,但是筆者相信,公眾和法律的目光從未離開過她,絕不會讓她最終逃脫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