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辨認筆錄應注意什麼

網友“潘小敏”問:製作辨認筆錄應注意什麼?

答: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了辨認工作的相關要求,其中根據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調查人可以對涉案人員進行辨認;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辨認人員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照片不得少於十張。筆者參與了多起受賄案件的查辦工作,若被調查人不知道行賄人的具體身份資訊,一般可將行賄人照片及相關身份資訊資料向被調查人出示並由其確認。在特殊情況下,從固定案件證據的角度出發,可能需要監察機關製作辨認筆錄,從被調查人的角度證實行賄人的具體身份資訊,與行賄人的供述以及相關書證相互印證,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筆者結合查辦受賄案件實踐,對製作辨認筆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進行了思考。

選取辨認物件照片。辨認工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辨認筆錄的製作;二是選取辨認照片,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在辨認前應仔細詢問辨認物件性別、年齡、體態等具體特徵,根據被調查人的描述選取辨認照片。選取照片應注意兩個方面,一是照片必須全部為男性或者女性,不能出現男性和女性混雜在一起的情況;二是照片中的人員特徵不應有過大或者明顯差異,防止被調查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提出調查人員存在誘導辨認的問題。

辨認筆錄中應記錄辨認事由。辨認工作必須與案件有關,這是證據關聯性的要求。因此,在辨認筆錄中應記錄清楚辨認事由,並且圍繞案件事實記錄。比如在受賄案件中,辨認事由可以參照受賄案件事實表述的模式予以記錄,筆者建議可以這樣記錄,“被調查人供述在某某時間,涉案人員在某某地點送給被調查人財物,因被調查人不知道涉案人員的具體身份資訊,因此讓被調查人對涉案人員進行辨認……”等類似表述,這樣既能反映出證據之間的關聯性,也能反映出證據之間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辨認過程要進行同步錄音錄影或者有見證人在場。監察法實施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辨認過程中應當進行同步錄音錄影,但出於確保調查工作順利開展的角度,建議辨認工作儘量在有同步錄音錄影條件的場所進行。無同步錄音錄影條件的情況下,應有見證人在場,防止出現被調查人在後期的案件調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提出調查人員存在違規辨認的問題。同時,需要注意見證人的資格條件,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能擔任見證人,一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三是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職權的調查人員。

不能忽略辨認經過的記錄。辨認經過是反映辨認程式是否公正的具體體現。實踐中,有調查人員認為,辨認過程是在同步錄音錄影下進行的或者有見證人在場,就忽略了對辨認經過的記錄,從本質上講是忽視了程式與實體並重的問題。因此,在記錄辨認經過時要將照片的數量、調查人員和見證人的姓名以及調查人員是否有明示、暗示辨認人的行為等情況予以記錄,將辨認經過詳細、客觀地反映在辨認筆錄中。

辨認結果要記錄清楚、詳細。辨認結果是決定受賄事實能否認定的關鍵,不能籠統地記錄辨認結果,在記錄辨認結果時應詳細記錄“被調查人指出照片中的幾號就是在某某時間、某某地點送給被調查人財物的人員”等類似的記錄,這樣才能與被調查人的供述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作者:高文飛 單位:雲南省普洱市思茅區紀委監委)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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