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者護理期死亡,肇事者是否需賠償後續治療費?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劉一諾 通訊員 張玲

發生交通事故後雙方訴至法院,侵權一方根據生效判決賠付對方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等系列損失,受害一方在法院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內死亡的,又向侵權人主張後續治療費,侵權人以賠付的護理費超出實際發生的數額為由拒絕賠付後續治療費,能否成立?近日,東營市利津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8年10月,劉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與王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劉某某及乘坐車輛的劉某某母親顧某某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後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王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顧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顧某某於2019年10月29日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及車輛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法院作出判決後顧某某上訴,經過二審終審,王某某賠償顧某某包括五年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並履行完畢。

顧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腦外傷並致精神障礙且評定為六級傷殘,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間,顧某某為治療腦外傷綜合症多次到專科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14996。62元,後於2021年3月19日去世。顧某某的全部第一順序繼承人均認可顧某某的後續治療費全部由顧某某女兒劉某某支付且不再主張該部分醫療費。王某某認為其已經賠償了顧某某五年的護理費,顧某某在法院判決的五年護理期限內死亡,王某某賠付的數額超出顧某某實際支出,該部分賠償雖不要求返還,但劉某某不應再要求王某某賠償顧某某的後續治療費。劉某某認為,後續治療費是顧某某生前實際支出的費用,也是法定的賠償專案,應當由侵權人王某某按照責任比例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如下判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器官功能恢復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本案中,劉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王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顧某某無責任,王某某對顧某某的損失應按照5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顧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腦外傷並致精神障礙且評定為六級傷殘,其為治療腦外傷綜合症多次到醫院就診確係必要治療,因此產生的醫療費有權向侵權人主張。

因顧某某於2021年3月19日去世,劉某某作為顧某某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和後續醫療費實際支付者,在顧某某其他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意由劉某某主張該部分費用的前提下,劉某某要求王某某按照50%的責任比例賠償後續治療費7498。31元(14996。62元×50%),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並判決王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劉某某後續治療費7498。31元。

判決作出後雙方並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被侵害人在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內死亡,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要求侵權人賠付後續治療費,侵權人不能以已經賠付的護理費數額超出實際發生的數額為由拒絕賠付受害人實際發生的後續治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