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亡夫賬戶被說結婚證無效,銀行為何不認法律證件只認公章檔案?

最近,在吉林白山,發生了一件讓大家覺得匪夷所思的事:一名女子的丈夫因病去世,該女子想要到銀行查詢丈夫名下賬戶餘額,以及丈夫是否還有其他財產。她首先出具了戶口本,但因為血型曾經被更改,銀行工作人員不認可戶口本的合法性。

她隨後出具了結婚證,仍被告知結婚證不足以證明夫妻關係,需要到街道辦開具證明,證明自己和亡夫之前存在婚姻關係,方可以查詢賬戶餘額。

查亡夫賬戶被說結婚證無效,銀行為何不認法律證件只認公章檔案?

這件事在網際網路上得到了迅速發酵,眾所周知,根據我國法律,“

結婚證是法律規定的夫妻關係存續的有效證明,街道辦沒有辦法核實婚姻關係是否存續

”。一般情況下,銀行工作人員這種做法,類似於給客戶出“

自己證明自己是自己

”的難題。況且,就算是出於確保真實性目的的考慮,街道辦的證明也可能存在不實。罔顧結婚證的法律效力,而要求客戶去街道辦開具證明的做法,不但違背了法律,而且給客戶帶來了很多不必要的程式上的麻煩。

那麼,銀行的做法,究竟是“依規辦事”,還是另有隱情?

首先,我們需要斟酌這件事本身的真實性。

社會熱點事件透過輿論的發酵,一些具體的資訊可能會在傳播過程中失真;另外一些自媒體為了追求流量以及營銷效果,可能會對事件的要素進行斷章取義的加工,

在兩件毫不相關的事情之間強加因果關係,製造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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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有一種可能,在這一事件中,銀行並沒有孤立地反對“結婚證具有證明婚姻存續的法律效力”;

相反,銀行所強調的是,在特定事件背景下無法證明。這一特定背景,就是對於死者的財產繼承。

根據我國在繼承方面的法律,第一順位繼承人分別有配偶、子女和父母,他的妻子只是第一繼承人範圍中的一位。銀行可能擔心其他繼承人不知情,在這種情況下為妻子辦理相關業務,可能會導致其他繼承人利益受損。

舉個例子,假如這名男子銀行賬戶中有100萬元。如果這100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是妻子的,剩下的50萬才是遺產。對於50萬遺產,妻子只有權繼承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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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從風險控制的角度而言。

在我國,夫妻雙方離婚後,原結婚證會被蓋章失效。但夫妻雙方在結婚時,如果結婚證丟失,可以去向民政局申請補辦

。這樣就出現一個法律上的漏洞

:如果憑藉結婚證就可以證明婚姻關係並且辦理財產繼承,那麼,假如有一對夫妻,在結婚期間,女方補辦了結婚證,擁有了兩張結婚證A(原)和B(新補辦的);在離婚後,B結婚證被蓋章失效,但A結婚證被女方繼續保留;在男方去世後,女方拿著A結婚證去向銀行申請繼承男方的財產。但男女雙方業已離婚,女方無權繼承男方財產,這一行為侵犯了其他人的繼承權。

由不同部分交叉完成證明與監督,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流程中的不法侵害、明確事後擔責責任的劃分,減少當事人可能承擔的其他風險。所以,銀行要求當事人去街道辦開證明具有程式上的合理性。

最後,我們也應該反思銀行的做法:

有沒有更好的方式,既可以完成公證,規避意外情況帶來的風險;又可以推進業務便捷辦理?

查亡夫賬戶被說結婚證無效,銀行為何不認法律證件只認公章檔案?

從個人角度而言,

提前訂立遺囑或者做好必要的公證

,理清自己的財產關係,確實可以減少後人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因為不僅僅是存款,還有房產、公積金等都屬於遺產,房子過戶或者是公積金的領取,都需要有繼承資格的人一起去進行公證。

從銀行以及政府的角度來說,可以在保護好公民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做好銀行資訊與民政資訊在系統中的必要流通,從而讓資料在網際網路中移動,減少當事人來回奔波、自證身份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