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層的電動車起火 二三樓房屋被燒

商報訊(通訊員 拱法 記者 駱靜怡)這段時間,電動車起火的事情一直備受大家關注。記者瞭解到,近日,拱墅法院宣判了兩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而這兩起糾紛都跟電動車起火有關。

架空層電動車著火燒到了樓上

業主正在裝修的新房燒壞了

一般小區的架空層都是娛樂活動場所,拱墅區半山街道的某小區物業,在未經過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架空層安裝了電動車充電裝置,用於電動車停放、充電。

某天凌晨兩點,小區大部分居民都在睡夢中,某幢單元樓下架空層突然火光四射,濃煙滾滾,多輛電動車和智慧充電樁燒燬嚴重,經過消防隊奮力撲救,二十分鐘後大火終於撲滅。

經杭州市拱墅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為該幢1樓架空層東南側智慧充電樁下方電動車,起火點為智慧充電樁下的一輛電動車電瓶,起火原因為電動車充電過程中故障引發火災。

此次火災中有十幾輛電動車被燒燬,部分車輛的輪胎也被嚴重融化脫落。經鑑定機構鑑定,架空層剪力牆、一層梁、一層樓板均有不同程度受損。

而受火災損害最嚴重的是2樓業主,他的房屋是新房,此時正在裝修。

“我們新房買來正在裝修,辛辛苦苦裝了兩個多月了,現在全都白做了……”2樓業主吳先生心痛道。

吳先生的房子因火災導致已做好的裝修嚴重受損,需要返修重做,延誤裝修工期3個月,已安裝的空調裝置器具線路損壞,均已無法正常使用,此外還有牆面受損需要重做外牆防水漆,窗體及玻璃受損需要更換。

“我們樓上的小夥子家窗戶也燒了,牆面、地面和傢俱都燻黑了要重做。”吳先生說,3樓的房屋也有些損壞。

物業擅自安裝充電樁留下安全隱患

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樓下的架空層應該是給業主休閒娛樂的場所,不是停放電動車的地方,更不應該在這裡安裝充電樁。”吳先生說,“架空層安裝充電樁後,也沒有安裝煙霧報警器、噴淋滅火裝置和監控裝置,物業沒有盡到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吳先生夫婦和3樓業主馬先生分別起訴了物業公司,要求對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

而物業公司認為,安裝的充電樁沒有問題,侵權人應該是發生故障起火的電動車車主和電動車生產廠家,物業公司沒有過錯。

拱墅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公司,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規劃用途為娛樂活動場所的架空層加裝電動車充電裝置,用於電動車停放、充電,因電動車充電故障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給兩案原告的房屋造成損失,但依據現有證據,物業公司與其他侵權人的責任大小難以確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因此,拱墅法院經依法審理,判決被告物業公司承擔50%侵權責任,賠償吳先生夫婦各項損失7。3萬餘元,賠償3樓業主馬先生各項損失1。1萬餘元。

案件承辦法官提醒,本次事故是一起違規在架空層安裝充電樁,電動車發生故障導致起火,給小區居民帶來財產損失甚至生命危險的火災事件。作為小區的管理者,物業應該盡到管理義務,提示居民不得在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充電,更應禁止電動車及電瓶“進樓入戶、飛線充電”。

本文來源:每日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