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之彩禮問題

婚姻家庭之彩禮問題

問題一:結婚時對方給我家裡人的見面禮可以返還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即使結婚後僅僅共同生活過幾日,也算共同生活,不能要求返還彩禮。離婚時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的,可以根據離婚的過錯、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若因此產生糾紛,協商不成,從利益最大化角度考慮,建議起訴透過訴訟途徑解決。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問題二:親戚朋友送的禮金算彩禮嗎?

具體來說,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親戚朋友會把禮金直接贈送給男方家庭,在這種情況下女方並沒有得到禮金,當然不能算作彩禮;另一種情況是親戚朋友贈送禮金是因為女方按照傳統習俗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比如改口費、認親費等,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算作彩禮,因為女方透過自己的行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

還有一種情況是親戚朋友按照分子錢直接贈送給女方,這屬於親朋好友為使雙方能最終締結婚姻進行的贈送,符合彩禮的性質,能夠算作彩禮,可以要求返還。

問題三:彩禮的範圍

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我國在對彩禮的範圍界定上,主要是依靠當地的習慣和具體的案例來進行判斷的,需要充分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來對案件進行自由裁量。一般來講,彩禮主要包括:

(一)根據慣常的習俗,包括在男女雙方所給予的彩禮錢;

(二)男方為女方所購買的金銀首飾;

(三)雙方父母所給的見面禮;

(四

訂婚及結婚喜宴上所花費的費用,雙方的親屬等給予的各種名目的費用以上是對比較常見的可能劃入彩禮範圍的專案所進行的列舉,實踐中該如何劃分還要結合具體的案例來劃定。

問題四:結婚收的禮金算共同財產嗎?

一般來說,結婚時收的禮金,是

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做具體區分:

1。舉辦婚宴時已登記結婚,雙方親友贈送禮金未作區分的,親友贈送的禮金應視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贈與所得的財產,且贈送的禮金未作區分,即贈送的親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該禮金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

2。舉辦婚宴時未登記結婚的,收取的禮金應視為婚前財產,收取的禮金可以作區分的,根據各方收取的禮金確定婚前財產的金額;不能做區分的,應視為夫妻同等份額按份共有。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

第六條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問題五:彩禮需要返還多少?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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