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離婚案件,為當事人成功追回轉移的財產

「成功案例」離婚案件,為當事人成功追回轉移的財產

劉某甲訴孫某離婚糾紛一案,因該案系多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張莉蘭律師接受委託後,按照法院將會判決離婚的思路,考慮到孫某收入不高,在杭州也沒有穩定的居所,沒有穩定的工作,所以將案件的重點放在了降低撫養費,以及爭取追回轉移的共同財產上面。

在接受委託後,積極取證,查詢了劉某甲的銀行賬戶、公積金等等,還對劉某甲轉移財產牽涉的當事人進行錄音取證,最終成功為孫某追回了轉移的存款,分割了劉某甲現有公積金餘額,並將劉某甲要求的撫養費

800元降至400元每月。

浙江省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

2012)杭江九民初字第77號

原告劉某甲。

被告孫某。

委託代理人:

張莉蘭

律師。

原告劉某甲為與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於

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宋偉鋒獨任審判,於2012年2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甲、被告孫某及其委託代理人

張莉蘭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甲訴稱,原、被告系自由戀愛,於

××××年××月××日在江蘇省如東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劉某乙,戶口現跟隨原告在杭州市西湖區,2011年3月至今在原告父母處撫養。2011年4月原告曾向江乾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經判決不離婚。原告上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雖然法院兩次判決希望雙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關係的機會,對於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原告現再次依法起訴離婚。訴訟請求:1、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係;2、判決婚生女兒劉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

被告孫某辯稱,一、同意離婚。被告同意離婚的條件是女兒的撫養權歸被告,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訴狀中所稱並不屬實,被告之所以同意離婚的原因是因為太思念女兒。自

2011年3月女兒被原告強行帶回東北後,被告就沒有見到過女兒,原告及其家人拒絕讓被告見女兒,其行為已傷害了被告母女的感情,為了女兒被告同意離婚。二、女兒的撫養權歸被告,原告支付撫養費每月1200元,醫療費和教育費按實際產生各自承擔一半。原告與被告於××××年××月××日生育一女。作為女兒隨母親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原告工作繁忙,根本沒有時間照顧女兒,原告本來就是依靠其遠在東北的父母撫養。現其父母已年邁,而被告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原告將女兒交給父母撫養,根本保證不了被告探視權,現在原告及其家人已不讓被告見女兒,如女兒的撫養權歸原告,被告再見女兒的可能性極低。由於原告的工資每月超過6000元,所以按照最高法院關於撫養費的標準,被告取了最低的標準要求每月1200元。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有豪情牌浙A×××××轎車一輛,該車購買後一直由原告使用。婚後出售的杭州下沙大都文苑風情小區

x

x

室的出售價款

235000元的一半,即117500元。原告公積金帳戶餘額的一半4440元。

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劉某甲提交了以下證據:

1、結婚證2份,證明原被告夫妻關係的事實;2、購車發票1份,證明原、被告購買豪情牌轎車一輛,車牌為浙A×××××;3、被告網上發帖截圖3份,證明被告在網上

怨;

4、(2011)杭江九民初字第76號判決書及(2011)浙杭民終字第1327號判決書各1份,證明原告已起訴離婚一次;5、照片1組,證明女兒現狀及被告家庭環境;6、劉某乙戶口簿、出生證明、市民證,證明孩子隨原告在杭州生活更有利;

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孫某提交以下證據:

7、離婚協議1份,證明原告親筆證實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並承諾人民幣11萬元給被告;8、中國銀行存款回單1份,證明原、被告2010年9月17日購房所得淨收入235000元;9、中國銀行進賬單1份、本票申請書1份,證明原告妹妹劉威宏購房款122000元系原告支付,該款項屬於夫妻共同債權;10、中國銀行本票申請書2份、農業銀行進賬單1份、招商銀行進賬單1份,證明涉及金額228000元系夫妻共同財產,該款項去向不明;11、農業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的交易明細、餘額查詢單、公積金賬戶查詢單,證明上述款項系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分割;12、詢問筆錄、中介公司童建峰錄音一份,證明原告實際幫妹妹劉

某丙

支付購房款

20餘萬元。

原告劉某甲提交的證據經被告孫某質證,被告孫某對證據

1、2、3、4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5、6,被告孫某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物件有異議,認為不能以此證明被告家庭生活條件比原告家庭差、女兒歸原告撫養更為有利的事實,本院認為異議成立,對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確認。

被告孫某提交的證據經原告劉某甲質證,原告劉某甲對證據

7、8、11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9、10真實性沒有異議,表示出售杭州下沙大都文苑風情小區16幢417室總共得價款435000元,扣除歸還的按揭貸款,淨收入為235000元,證據10中的農業銀行的票據150000元就是歸還當時按揭貸款的錢,其妹妹購房的122000元及其存入招商銀行78000均屬於淨收入235000元裡的錢,78000元已經用於日常開銷,因證據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12,劉某甲對真實性無異議,但其不認可其妹妹購房款為20餘萬的說法,其為妹妹只花了122000元,並不是20多萬。對此本院認為,上述證據能夠證明劉某甲為其妹妹買房的事實。

綜上,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以及本院認定的有效證據,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孫某於

××××年××月××日於江蘇省如東縣登記結婚,於××××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劉某乙。2011年4月原告向江乾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因孫某不同意離婚,判決不離婚。後劉某甲不服上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自2011年3月劉某甲將劉某乙帶回東北老家由其父撫養。

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孫某曾於

2011年2月8日達成離婚協議一份,該協議載明以下內容:女兒劉某乙的監護權、撫養權歸其父親劉某甲,母親孫某不承擔女兒的撫養費用。夫妻雙方財產分割為,其共有財產中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整歸孫某所有。原、被告均在該協議上簽名。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陳述一致的有:車牌號為浙

A×××××的豪情牌轎車一輛(現在劉某甲處),雙方同意作價24000元;2010年9月出售文苑風情小區16幢417室房子所得的淨收入23。5萬元;聯想筆本記電腦(在孫某處);IPAD2(在劉某甲處)。無債權。

原、被告陳述不一致的,劉某甲陳述有:黃金首飾在孫某處;欠同事陳洪祥債務

15000元;截止2012年2月信用卡欠款,分別為民生銀行7171元,招商銀行8151元。

依孫某申請,本院調取證據證明,劉某甲公積金賬戶餘額為

8882元。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離婚,被告同意離婚,雙方對離婚已自願達成一致,故本院予以准許。對於婚生女劉某乙的撫養問題,鑑於男女雙方家庭經濟條件相當,女兒自

2011年3月後已隨父親劉某甲生活,生活環境已經穩定,且劉某甲父親亦能給予劉某甲必要的幫助;

加之,原、被告雙方在劉某甲起訴前自願達成並簽字確認的離婚協議中亦有關於女兒由劉某甲撫養的約定,說明原、被告對女兒的撫養問題作過必要的協商及安排,該協議可作為本院決定撫養問題的參考;

綜上,本院判定女兒劉某乙現由父親劉某甲撫養為宜,但孫某有探視女兒的權利,劉某甲需給予必要的配合。根據本地最低生活標準及考慮被告的現實經濟狀況,本院酌定被告孫某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

對於雙方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為

2010年9月出售文苑風情小區

x

x

室房子所得的淨收入

23。5萬元。

該款由劉某甲掌握,雖其陳述該款基本用於生活日常開支、歸還銀行信用卡欠款及對外債務,此外還有部分用於其妹妹購房;但本院認為劉某甲具有正當的職業,收入穩定,在短短一年多時間其就將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所得的收入花光的說法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是不合理的,故本院對該解釋不予確信。

根據雙方曾經達成的離婚協議,當時劉某甲亦同意分割共同財產11萬給孫某,該約定可作為本院分割財產的必要參考。

退一步說,即使該款項已有部分用於劉某甲妹妹購房,從日後生活便利原則出發,也可由劉某甲享有對其妹妹的債權,另外部分歸孫某所有。綜上所述,本院酌定該售房款中劉某甲需支付人民幣11萬給孫某。

車輛由於劉某甲要求歸其所有,鑑於雙方已對價格達成一致,本院予以准許,但劉某甲應給予孫某差價部份金額為12000元;對於劉某甲提及的銀行信用卡的2012年2月欠款,由於雙方早已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該債務均屬於劉某甲的個人債務;

對於劉某甲陳述的陳洪祥債務15000元,由於劉某甲沒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確實存在,故本院不做確認,相關權利人如有糾紛可另行起訴處理。黃金首飾因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確認;劉某甲公積金存款8882元及其他實物按均等及便利原則分割。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許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孫某離婚;

二、婚生女劉騫琪歸原告劉某甲撫養,被告孫某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

400元,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劉

某某

獨立生活止;

三、浙

AF359F車輛、IPAD2歸原告劉某

所有,聯想筆本記電腦歸被告孫某所有;

四、原告劉某甲支付被告孫某售房收入、公積金、車輛差價應得部分共計人民幣

126441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劉某甲、被告孫某各半負擔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並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300元;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

(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帳號:12×××68,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員宋偉鋒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王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