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和精神病人有什麼不同?殘疾人犯罪怎麼處罰?

我們知道,精神病人分為三種情形: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思想和行為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思想和行為的精神病人、間歇性精神病人;那麼,我們平常所說的殘疾人又是一種什麼樣的人呢?他們和精神病人之間有什麼相同之處?又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呢?精神病人犯罪,根據犯罪時所處的精神狀態不同,分為不負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兩種情形;殘疾人如果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嗎?如果承擔,刑事責任是怎樣劃分的呢?

殘疾人和精神病人有什麼不同?殘疾人犯罪怎麼處罰?

根據我國《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的規定,殘疾人可分為七種: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其中的精神殘疾即是指我們平常所說的精神病人。而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這三種殘疾人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盲、聾、啞殘疾人。肢體殘疾分為肢體形體缺失和肢體功能缺失兩種;智力殘疾是智商明顯低於正常人的,並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的一種殘疾人;多重殘疾指的是一個人同時患有兩種以上殘疾的情形。

根據我國九七新刑法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如果一個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如果一個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殘疾人中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七類殘疾人中,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精神殘疾這四類殘疾人犯罪,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盲聾啞殘疾人犯罪根據犯罪情節和後果也可以免除刑罰處罰)。如果殘疾人因犯罪給被害人造成了人身傷害,即使依據法律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被害人及家屬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殘疾人和監護人也應當依法作出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