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三輪車未辦理“交強險”,"裸奔"的下場是……

如今,人們節能環保意識越來越強,電動車行業隨之得到迅速發展。然而現實中,由於電動車自身的特點和市場監管力有不逮,有些進入了市場的電動車面臨著無法投保交強險的尷尬境地,一旦發生事故,面對賠償,肇事者往往欲哭無淚。

電動三輪車未辦理“交強險”,"裸奔"的下場是……

圖片來源:上海金山法院

電動三輪車撞傷人

2019年9月21日,某單位保潔員陳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本區某公路行駛時,因違法停車,造成騎電動腳踏車同向行駛的賀某與其追尾相撞,賀某受傷、車輛受損。

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所駕駛車輛為機動車,賀某所駕駛車輛為非機動車。由於陳某違法停車,賀某未確保安全等行為,所以認定陳某承擔主要責任,賀某承擔次要責任。因陳某系某單位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期間造成他人受傷,故由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雙方因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涉訴。

交強險範圍內應否先行賠付

原告訴稱,被告所騎電動三輪車已按機動車認定了事故責任,賠償時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單位辯稱,陳某所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沒有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不存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全額賠償問題,應當按照本次事故責任的比例劃分賠償責任。

依法判決釋法理

金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電動三輪車在交通事故中雖被認定為機動車,但該車輛無法投保交強險,各方當事人對此事實均予以確認。因此,未投保狀況系客觀因素造成,不具有可責難性,被告不應因此而加重責任。故判決按照本次事故責任的比例劃分賠償責任,而非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交警部門對肇事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的認定,系從行政管理角度作出,意味著技術指標達到了機動車的標準,已具備了機動車的危險性。但根據目前保險行業的現狀,一般不為該類所謂機動車辦理交強險,投保人往往投保“無門”。所以無法投保交強險的後果並非投保義務人主觀意願所致,不可過於苛責該類電動車駕駛人。

同時,也應當注意到,電動車在達到機動車標準的情況下,未投保交強險駕車上路行駛,存在著巨大的風險隱患,相關部門應該採取措施加強監管,協調將該類電動車納入承保範疇,避免車輛“裸奔”的社會風險。

通訊員 張鳳嬌 新民晚報記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