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後就不能隨便辭職,還要服從調崗安排,合同有效嗎?

打工人系列課程之我們都是打工人004

小李透過校招進入了一家科技公司,公司在入職培訓時與每個新入職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試用期為6個月,小李沒仔細看合同便籤好交給人事主管。6個月試用期滿,公司將勞動合同返還給小李一份,小李這時才發現自己簽訂的合同中試用期滿後工作時間是早9點上班,晚9點下班,一週工作6天,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主調整員工工作地點,員工承諾無條件服從,員工不得未經公司同意辭職,並且辭職後要賠償公司培訓費2萬元。小李看著這份“合同”哭笑不得。

簽訂勞動合同後就不能隨便辭職,還要服從調崗安排,合同有效嗎?

小李就合同向律師諮詢,我們答覆如下:

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合同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即: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小李的合同內容可知,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中對國家工作時間、培訓、辭職的條款是公然違反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因此,這些條款無效。

首先,小李可以就勞動合同中的無效條款要求與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小李如果未將勞動合同中這些條款與公司進行協商,在產生爭議的時候,仍然可以透過勞動仲裁及民事訴訟來請求確認勞動合同條款無效。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的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最後,對於這種公然違反法律規定的公司大家也要收集好證據,一旦產生勞動糾紛,充足的證據是取得案件勝訴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