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雄文律師: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開證明嗎?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那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開證明嗎?

方雄文律師: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開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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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開證明嗎?

方雄文律師解答:

未成年人或者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的人員是有監護人的,監護人基本上是父母或者親屬,不是父母或者親屬的,需要 指定監護人 的,需要走一定的程式,寫一個指定監護人的證明。

方雄文律師補充: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職責:

 

1、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於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賠請求權

當來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致不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也有責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民事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方雄文律師: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開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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