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野豬糟蹋莊稼放養獵犬,不料誤捕珍稀動物斑羚,老漢獲刑並賠款

旺蒼縣地處四川盆地北緣,米倉山南麓,轄區內群峰雄踞,崇山突兀,丘壩相間,溪河交錯,是一處遠離喧囂的淨地。但是也正因為比較偏僻無人問津,加之特殊的地理環境,導致該縣近些年野豬大肆繁殖,給當地的糧食種植增添了不少麻煩。

因野豬糟蹋莊稼放養獵犬,不料誤捕珍稀動物斑羚,老漢獲刑並賠款

為守護自家莊稼,旺蒼縣村民劉某養了3條獵狗用於驅趕野豬。但是,獵狗卻意外咬死了多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斑羚。當地警方在得知這一訊息後隨即展開調查,劉某因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旺蒼縣森林公安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偵查結束後由旺蒼縣檢察院向旺蒼縣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明知其所養的三隻獵狗具有獵捕野生動物的能力,儘管不知道狗具體會獵捕到什麼動物,但明知其生活的區域有其稱之為灰羊子的國家Ⅱ級保護野生動物斑羚存在,有可能遭到其獵狗捕獵,放任其獵狗的捕獵行為,系概括的故意。且在知曉狗獵捕野生動物之後,還將狗未啃食的部分帶回家食用並使用羊角,足以證明劉某對狗獵捕野生動物持放任的心態。但劉某並不是積極主動去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是利用狗去自主獵捕野生動物,與典型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相比,其主觀惡性要輕。

因野豬糟蹋莊稼放養獵犬,不料誤捕珍稀動物斑羚,老漢獲刑並賠款

另外,經林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獵捕殺害的斑羚其物種的整體價值為50,000元/只。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同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導致的生態資源損失費20萬元。

律師表示,依據《刑法》第341條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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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此提醒大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寶貴的自然資源,任何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如果一旦發現野生動物對生產生活產生影響,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要貿然自行處置,而是立即通知森林公安或當地林業部門,尋求相應的幫助,避免給自己惹上不必要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