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心肺復甦壓斷老人12根肋骨遭索賠,終判是個好結果……

遼寧瀋陽的孫某給老人齊某做心肺復甦時不慎壓斷肋骨,遭到索賠。日前,齊某一二審敗訴向省高院提出再審,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對此,孫某感謝法院的公正判決,也感謝法律鼓勵全社會見義勇為,敢於救人。

做心肺復甦壓斷老人12根肋骨遭索賠,終判是個好結果……

民事裁定書

,圖源九派新聞

事情發生於2017年9月7日,齊某到瀋陽康平縣一藥店買藥,心臟驟停,為救老人,藥店老闆孫某為其做心肺復甦。齊某甦醒入院後發現12根肋骨被壓斷並且有右肺挫傷,因而向法院起訴孫某,索要醫療費交通費以及住院伙食補助等近萬元賠償,並稱傷殘等級評級後還要追加賠償數額。現在高院再次駁回齊某上訴,意味案件塵埃落定。

做心肺復甦壓斷老人12根肋骨遭索賠,終判是個好結果……

影片監控顯示,事發時孫向波對老人做心肺復甦。圖源遼瀋晚報

覆盤這一案件,有幾個細節值得思考。齊某狀告的理由之一是,她被壓斷肋骨是因為服用了孫某提供的一粒藥丸(硝酸甘油)。2018年11月,法院選取醫療專家召開聽證會專家諮詢結論顯示,齊某是否服用硝酸甘油與心臟驟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同時,專家組還指出,孫某不違反診療規範,不應承擔搶救過錯。這提出了在緊急情況下救人時需要遵守的原則。孫某此舉屬於專業救助行為,不違反診療規範,且醫師法規定,“醫師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孫某對齊女士提供救助,也受“好人法”保護。民法總則(草案)第184條指出,“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好人法”不完全是免責的,需要滿足幾個條件:一是救助人的緊急救助行為是基於自願,即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的行為;二是救助發生在緊急情勢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處於緊急情況需要獲得立即救助;三是受助人所受損害與緊急救助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的發生是因緊急救助之前或之後的救助人行為造成的,不能適用法律規定予以免責。

做心肺復甦壓斷老人12根肋骨遭索賠,終判是個好結果……

經醫院檢查,老人雙側12根肋骨骨折。圖源央視新聞

此番的終審判決,不只是讓孫某免責,也是在向全社會傳遞一個訊號——見義勇為救人,應當支援和鼓勵。

不過,救人需要技術,尤其是,一些救助需要的技術較複雜,如心肺復甦(CPR),一般人需要學習才能掌握,而現實情況是,很多人沒有學過這樣的專業技術,這就可能會陷人於兩難。見人有危難不救,良心不安;如果施救,又擔心不專業,幫忙反而幫了倒忙。

發生心臟驟停,通常10秒左右意識喪失,30秒呼吸停止,4分鐘後發生腦死亡。如果進行心肺復甦,可以讓患者生存率提高一到兩倍。而且,即便對心臟驟停患者只做心肺復甦有時也難以搶救過來,需要使用除顫儀。在機場、體育場、地鐵站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雖然配備有除顫儀,但由於經受過培訓的人較少,會使用儀器的人也極少,主動救人的人當然就較少。

面對這種狀況,對公眾進行急救常識和技術的培訓及普及是解決問題的一條出路。因此,首先要從法律層面解除人們的負擔,參與急救和幫助救人如果出現問題,不應負責任,這在民法和醫師法裡都有明文規定。其次,要解決專業培訓問題,讓更多人經過簡單實用的專業培訓後,能夠勇於救人和善於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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