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中國人壽意外傷害險 身故得不到賠付?

原標題:買了中國人壽意外傷害險 身故得不到賠付?

2021年3月,陝西的李先生(化名)不幸去世,全家陷入了悲痛之中。在整理其遺物的時候,李先生的妻子白女士發現了一張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單,保額為10萬元。想著愛人身故後還能領取到一筆理賠金,白女士心中略微有了一絲安慰。可沒想到之後白女士找到中國人壽時,卻被告知無法理賠,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據白女士介紹,2019年5月,自己的愛人李先生前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縣支行申請貸款。當時郵政儲蓄的工作人員告訴李先生,有一款低利息的惠農貸款很適合他,但前提是李先生必須要購買一份中國人壽的保險,價格也不貴,只需幾百元錢即可。

白女士說,李先生當時也沒多想,就支付了486元,購買了中國人壽一款名為“國壽安心貸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2014版)”的保險,保險期限從2019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27日。隨後,郵政儲蓄就發放了一筆10萬元的貸款,貸款期限與保險期限相同。

買了中國人壽意外傷害險 身故得不到賠付?

貸款到賬後,李先生購買了一輛汽車跑起了運輸生意。加上務農的收入,家裡的生活得到了一些改善。就在全家人憧憬著美好生活的時候,2021年3月13日,李先生卻因突發腦出血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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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突然離世,讓全家人都陷入了萬分的悲痛之中,尤其是作為家中的頂樑柱,他的離開讓家人失去了依靠。白女士說自己在超市打工每個月收入只有兩千餘元,很難維持家中的日常開銷和孩子上大學讀書的支出,更不用說償還那筆郵政儲蓄的貸款了。於是她想到了愛人留下的那份保險,並立即與中國人壽取得了聯絡,希望能拿到保額為10萬元的身故理賠金,不過對方給出的答覆卻讓白女士大吃一驚。

原來,雖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已經身故的李先生,但是投保單中“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一項,卻標明瞭兩個受益人。其中第一順序受益人是向被保險人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也就是前文中提到的郵政儲蓄;第二順序受益人才是被保險人李先生的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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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女士說,中國人壽的工作人員向她解釋了出現第一順序、第二順序受益人的原因,具體的條款細則她記不清了,但總結後得出的結論就是即便中國人壽賠付10萬元的保險金,也將優先用於償還剩餘的貸款,保證第一順序受益人郵政儲蓄的權益;剩餘的部分才會給到李先生的法定繼承人。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必須由第一順序受益人向中國人壽提出賠付申請。於是,白女士又找到郵政儲蓄,2021年3月20日,郵政儲蓄出面向中國人壽提出了理賠申請。6月10日,中國人壽出具了一份“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原因就是李先生所購買的是一份意外傷害保險,而他的死亡原因是腦出血導致死亡屬於猝死,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內。因此,不能賠付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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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之下,白女士只好賣掉家中汽車,還清了銀行的全部貸款和利息,目前她正準備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此事。

7月7日,特搜記者就理賠條款及涉嫌借款搭售保險一事分別聯絡了郵政儲蓄和中國人壽官方客服,雙方均表示將有專人對接記者的採訪。7月9日中午,中國人壽一位工作人員致電告知特搜記者,針對白女士提出的訴求,中國人壽方面的處理意見以此前做出的書面回覆為準,不方便接受媒體採訪。截止發稿時,記者尚未收到郵政儲蓄方面的回覆。

特搜記者瞭解到,世界衛生組織(WHO)對於猝死的定義是:“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而腦出血導致死亡是否屬於猝死,各方的說法不一,目前還暫無定論。

針對白女士的情況,記者也諮詢了北京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冰。

林冰律師認為,首先郵政儲蓄志丹縣支行要求李先生必須購買保險才能貸款的行為,已經涉嫌借貸搭售。《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就明確規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或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其次,即使保險條款中有說明第一順序、第二順序受益人的原因,也可能構成《民法典》規定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投保人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另外林冰律師向特搜記者表示,腦出血導致死亡是否屬於猝死,各方的說法不一,目前還暫無定論,這種爭議事項也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明確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依照《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此外,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