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男子抓小偷時失手將其打死,被認定故意傷害,獲刑並賠償33萬

盜竊是可恥的行為,遇到小偷,通常大家會選擇報警來處理。然而在浙江寧波發生過一起因抓小偷引發的命案,失主親眼目睹小偷行竊,大聲呼喊,幾位“正義人士”衝上去攔截,為了伸張正義,他們將其痛打一番,誰知卻讓小偷喪了命。那麼他們最後將面臨怎樣的結局?他們伸張的正義真的是正義嗎?

5名男子抓小偷時失手將其打死,被認定故意傷害,獲刑並賠償33萬

2008年3月7日下午四點多,潘某剛下了班,從工廠裡往外走,卻發現自己的摩托車旁有一個可疑的身影:他鬼鬼祟祟地左顧右盼,手裡鼓搗著摩托車上的鎖鏈,好像想竭力開啟。潘某立刻明白,這是遇上賊了!正巧他的工友阮某路過,他大喊一聲:“抓小偷啊!有小偷!”阮某聽聞,馬上去開了自己的摩托車追小偷,而旁邊同一個工廠的工人聽到以後,其中三個人也立馬追趕。

小偷聽到聲音就馬不停蹄地跑路,後面還有阮某騎著摩托,眼看著自己要被追上,他只好賭了一把,想從旁邊一條小河溝踏過,結果腳一滑摔在水溝中。阮某第一個趕到,過去壓住他防止他逃走,隨後三人也趕到了,潘某最後氣喘吁吁地跑了過來,對著小偷兩個耳光扇了過去。小偷捱了打之後非常憤怒,衝著潘某叫嚷:“你給我等著!我記住你了!”

偷了人家東西,還這麼狂妄?幾人的怒火被點燃,他們對其輪番拳打腳踢,全都打在要害。後來不知是誰從包裡掏出一個編織袋套住了小偷的頭,幾個人更沒有顧及了,對著他的頭部猛踹。

聞聲而來的保安過來制止了他們,剛想把小偷拉起來,他見自己有逃命的機會,立馬就撒丫子跑。結果因為傷勢問題,最終又被追上了。幾個人看他還不知道悔改,又進行了新一輪的毆打。直到小偷沒了聲響,他們也打累了,終於停手。保安過去將編織袋掀開,小偷氣息非常微弱,已經沒有意識了,嘴裡還在嘔吐。保安感覺事情不妙,恐怕要出人命,趕緊報警並撥打了120。

5名男子抓小偷時失手將其打死,被認定故意傷害,獲刑並賠償33萬

經過醫生的搶救,小偷有過片刻的清醒,但在一個月後還是死在醫院中。醫生給出的結論是因嚴重的腦外傷導致的死亡。隨後潘某、阮某等五人被警方逮捕歸案。他們因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訴。

這五人都認為,他們的行為沒有錯,屬於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於小偷的死亡結果,他們認為自己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然而,想要判斷他們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要看他們打人的主觀意圖、防衛的時機以及防衛結果與被侵害結果的對比。首先,他們打人真的是出於維護合法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嗎?並不完全是。在他們抓住了小偷之後,更多地是出於洩憤、仇恨的目的,如果真的出於維護權利,有更好的方法,比如將小偷控制起來(五個男人加一個保安,想要控制小偷應當不是難事),或者可以存留證據,用手機給小偷拍照,或者錄音、攝像等都可以。但是他們採取非常嚴酷的暴力行為來對待小偷,主要擊打範圍是頭部,這說明他們也不是為了控制小偷的自由。想要控制小偷,可以擊打腿部,不一定非要去毆打要害。

5名男子抓小偷時失手將其打死,被認定故意傷害,獲刑並賠償33萬

其次,他們的防衛時機顯然已經不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時間段內。他們幾個在發現小偷的第一時間裡,小偷就已經遠離了那輛摩托車並逃走,說明他已經停止侵害財產的行為。而潘某等人的毆打發生在小偷跑路過程中,且小偷存在多次逃跑的情況。根據保安的證實,小偷在第二次逃跑的時候,已經被毆打過兩輪,傷勢比較重。因此他逃跑極有可能不是因為偷竊行為,而是出於保護自己的安危才逃走的。此時潘某等人的二次追擊行為,已經帶有明顯的傷害性質,和之前小偷的偷竊行為更是毫不相關。

最後我們需要對比雙方受損的權利,透過對比來判斷防衛的程度是否過當。小偷喪失的是生命權,而潘某喪失的是價值一輛摩托車的財產權,一個人的生命和一輛摩托車相比誰更重要?自然是人的生命權更重要。通常在判斷防衛程度的時候,有這樣一個公式,財產權利小於人身權利,人身權利中生命權利最高。因此潘某等人顯然屬於防衛過當,他們的防衛已經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由於這五個人主觀意圖只是想讓小偷受到一點教訓,並沒有殺人的故意,而是傷害的故意,因此他們五個人同時觸犯了故意傷害罪。

5名男子抓小偷時失手將其打死,被認定故意傷害,獲刑並賠償33萬

另外,對於防衛過當,《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他們有防衛過當的情節,應在防衛過當的範圍內給予減輕處罰。最終五人分別被判處3-10年有期徒刑,並賠償死者家屬33萬元。

因此,從本案例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每個人心中的正義和價值觀都是不一樣的,像這五人認為偷竊行為很可恥,所以要對小偷進行嚴懲,可是他們嚴懲的行為脫離了法律的範圍之外。他們實現了自己的正義,可是換來的卻是法律上的不義。正義如果違反了法律,那也只是披著正義外皮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