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特種裝置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情況下使用的違法行為

淺析特種裝置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情況下使用的違法行為

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是特種裝置違法行為中比較常見的一種,在開發區分局

2021年度特種裝置案件中,

此類案件數佔了一半以上

一方面這是日常監察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另一方面,如監察不力則將引起安全風險和履職風險等問題。正確查處此類違法行為,對一線執法人員來說尤為重要。筆者以叉車為例,試對實踐中如何查處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違法行為作以

分析

一、檢查準備階段。

在辦理特種裝置相關案件之前,

確定兩名以上有執資格執法人員,執法人員同時準備好

執法記錄儀,

帶上以下執法文書;

現場筆錄、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空白送達回證、特種裝置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等資料,並帶上封條備用。

二、檢查實施階段

到達現場後,開啟執法記錄儀,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後進行檢查。

一查

,一般

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車上

是否有

綠底白字的長車牌和使用登記證

;二

問,叉車駕駛員或者當事人,也可以問在場的當事人員工。問清車輛進場時間、使用時間、採購(或租用)時間、採購(或租用)單位、車輛的出廠檢驗報告、合格證、有無

定期檢驗等問題。

一般有問題的叉車,當事人都會進行言語上的推脫,或者說使用登記證不在現場需到哪裡進行尋找,或者說正在辦理還沒辦理下來。此時我們應當有打破砂鍋問到底的決心,讓當事人去找或者出示申請檢驗的單據出來,多數情況下當事人會自覺承認使用的叉車未進行定期檢驗。

三取證,主要是現場固定證據、收集有關材料、拍攝現場檢查照片。

三、調查取證階段

掌握了基本的違法事實後,執法人員應

當報批

立案查處並進行調查取證。採用多種形式、手段固定違法證據。分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發現正在使用未經

定期

檢驗的特種裝置,應透過拍照、攝像、製作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或現場筆錄等方式固定

“正在使用”的證據,並下達監察指令書;二是對於發現正在使用定期檢驗不合格特種裝置的違法行為,除了現場取證外,還要取得“書證”,即:要取得檢驗機構出具的不合格《意見書》或取得檢驗機構出具的結論為“不合格”的法定《檢驗報告》,進一步固定證據,使得證據充分、證據鏈完整。

我們在執法過程中,也經常會遇到當執法人員上門檢查時,當事人的叉車正好處於停駐狀態,並不在使用。此時應當透過檢視監控錄影等手段來確定,該叉車是否在之前進行了使用。如存在使用痕跡,也要按照上述第一種情形進行處置。

綜上,在調查取證階段,執法人員需要書寫特種裝置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現場筆錄和製作詢問筆錄等材料。如需要採取強制措施,則還需書寫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送達回證等材料。以上材料均需當事人現場簽名確認,如當事人不在現場,需電話告知由其指定代理人簽名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能簽名、蓋章的,應當註明情況,並由兩名執法人員簽名。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請其他人簽名。執法人員可以用錄音、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證據收集的過程和情況。

四、實施處罰階段

以上由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叉車正在使用的,應按違反《特種裝置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裝置。

”、第四十條第三款“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的規定,根據《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六十二條“

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裝置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

”、第八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的規定,下達《特種裝置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檢驗不合格或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裝置,並根據《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特種裝置的特種裝置處於停用狀態(未使用)的,應視現場檢查情況責令使用單位按要求整改(如申報檢驗、及時整改不合格項等)或辦理停用、登出等手續,不能直接進行處罰。

五、自由裁量的屆定

對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叉車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應儘量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首先,有違法行為的叉車有檢驗不合格和未經檢驗兩種。其產生後果是使用不合格叉車必有安全隱患,使用未經檢驗叉車可能有安全隱患,也可能是合格裝置,是個未知數。從行政管理角度來講,未知安全的裝置也是一種安全隱患,但是與明知安全隱患應有一定的區別。對於未經檢驗裝置,在查處後應要求使用單位申報檢驗,如果經檢驗是合格特種裝置,則其違法行為後果相對較輕,在處罰裁量時應結合其它因素從輕考量。

其次,違法過程形成不同。一般的不合格叉車,當事人是收到過特檢中心開具的《特種裝置檢驗意見通知書》,並告知過整改的專案、內容和時限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繼續使用不合格叉車是屬於明知故犯的違法行為,而且根據《特種裝置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檢驗不合格叉車屬於嚴重隱患範疇。因此,對於此類違法行為應從嚴從重處罰裁量。

再次,使用未經檢驗叉車的原因有多種,筆者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的當事人是不瞭解法律法規要求,不知道需要申報檢驗;有的是申報時間離檢驗有效期太近(未按到期前一個月的要求申報),導致有效期過了還未完成定期檢驗;有的是明知需要申報,但因其他原因未申報檢驗;還有的是報檢了但特檢中心未來檢驗等等情況。因此,對於使用未經檢驗叉車的情況需要詳細調查,找到明確原因、確鑿證據,查清違法行為形成過程,確定其違法行為是否存在故意,再根據過罰相當原則進行裁量處罰。

最後,根據違法情形,綜合考慮違法後果。筆者認為,特種裝置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除了要考慮前述的違法前提、違法過程和違法故意外,還需要考慮違法叉車的數量、違法叉車使用場所、違法時間的長短以及違法行為可能帶來後果嚴重性等等因素,比如違法裝置數量多、使用在公共場合、違法時間長、存在嚴重隱患等情節應列入從重處罰裁量的範疇。

筆者透過不長的篇幅,以叉車為例,將執法辦案人員在對

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特種裝置進行執法檢查的過程進行了梳理,希望能對廣大同仁提供參考。期間難免有所疏漏,歡迎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