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出售智力殘疾哥哥的房屋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法官:成年人法定監護人順序具有強制性

記 者|湯 瑜

責 編|張晶晶

通訊員|張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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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殘疾人的原監護人私自出售被監護人的拆遷安置房,該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生效?成年人法定監護人順序的規定是否具有強制性?房屋該如何追回?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妹妹私自出售兩位智力殘疾哥哥的6套房屋,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原監護人資格,並指定新的監護人,後透過判決和調解的形式追回其中4套房屋。

私自出售哥哥的安置房

家住杭州市的李甲、李乙是雙胞胎兄弟,二人自幼智力低下,個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09年經診斷為智力三級殘疾。

2011年5月,經其母親申請,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判決宣告李甲、李乙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兩人的妹妹李丙為監護人。

2021年,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及二人父母的養子王某分別向拱墅區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李丙的監護人資格。

原來,2017年1月,因李甲、李乙名下舊房被拆遷,二人各獲得安置房屋3套,李丙當時為兩人的監護人,由於其不識字,遂授權其子許某作為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別與當地拆遷指揮部簽訂《回遷安置協議書》。而該6套安置房屋,先後被李丙及其兒子許某出售,用於償還許某的債務。因房屋被賣,李甲、李乙被送入養老院,且李丙不支付李甲、李乙的日常生活開支及基本醫療費用。李甲、李乙兄弟倆生活無著,日常生活開支及醫療保障均靠當地相關部門補助。

兩位申請人認為,李丙的行為嚴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合法權益,因而向法院申請撤銷李丙的監護人資格,同時李甲、李乙所在社群也出具證明表示同意變更監護人。

拱墅區法院查明,安置給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李丙經手與他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現6套房屋均被他人佔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轉移至他人名下後被其他法院查封。

監護人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本案的審理法官、拱墅區人民法院半山法庭庭長陳穎浚表示,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李丙在庭審中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係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而處分財產,應認為李丙的行為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陳穎浚說。

拱墅區法院最終作出判決,撤銷李丙為李甲、李乙監護人的資格,指定王某為李甲的監護人,指定李某為李乙的監護人。

行為人超越代理權合同不生效

在變更監護人後,新的監護人作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區法院提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4件,請求確認4套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並要求房屋佔有人(買受人)及李丙返還房屋,賠償損失。

拱墅區法院對其中一案審理後認為,李丙作為李甲、李乙當時的監護人,本應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卻將安置給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處置,嚴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李丙與他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對李甲、李乙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查明,房屋佔有人(買受人)在購買房屋前,已經充分知曉購買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風險,因此在合同條款、附加合同條款上,對可能存在的效力風險、履行風險均作了諸多安排,還要求合同當事人之外的人員作為擔保人,以分散風險。在付款物件上,也有違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員進行付款。因此,應認定其並非善意買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終,法院判決房屋佔有人(買受人)從案涉房屋內遷出,並將該房屋交付給李甲、李乙;房屋佔有人(買受人)按每年2萬元支付李甲、李乙佔有使用費,從2017年起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李丙對房屋佔有人(買受人)應承擔的佔有使用費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上訴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區法院還以判決和調解的方式幫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處理的另外3套房屋。

成年人法定監護人順序具有強制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關於成年人法定監護人順序的規定具有強制性,一般情況下,在不存在前一順序監護人或者前一順序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時,後一順序監護人才有資格成為法定監護人。”陳穎浚說。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李丙作為李甲、李乙的監護人,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將安置給二人的6套房屋進行處置,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利益。法院依法撤銷李丙的監護人資格,指定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其他親屬作為兩人的監護人,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陳穎浚表示,本案是拱墅區法院第一起撤銷前一順序監護人資格並指定第四順序監護人即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為監護人的案件。該案當事人涉及智力殘疾人特殊群體,訴訟能力弱,不能獨立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院為其指定新的監護人並追回房屋,體現了法律對於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原標題:《妹妹出售智力殘疾哥哥的房屋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法官:成年人法定監護人順序具有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