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全國兩會丨監察法草案再度修改“留置”條款:有礙調查情形消失 應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家屬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自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啟動以來,“留置”取代“兩規”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焦點。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五次會議透過的監察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再度修改了“留置”條款。

3月13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監察法草案,對“留置”作出了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規定,即“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不過,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即“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被調查人存在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性,那麼監察機關對其採取留置措施時,暫時可以不通知家屬。

對於上述條款,修改稿作出修改,規定“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上述關於通知被調查人家屬時限的修改,是去年6月監察法草案提交審議以來(人代會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監察法草案),圍繞“留置”作出的第二次較大修改。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監察法草案期間,曾對“留置場所”條款作出修改。

除了上述對於通知被調查人家屬時限的修改,修改稿在3月13日提交審議的監察法草案基礎上,作出了8處修改。其中,在總則中明確寫入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修改稿的監察程式章節還規定,不僅僅是對於被調查人,對於所有涉案人員,均“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