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乾貨!外貿企業已申報退稅貨物,不能收匯的,如何處理?
導語: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按免退稅辦法辦理出口退稅後,不能收匯或者不能在稅法規定的收匯期限內收匯的,要如何處理?聽聽今天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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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按免退稅辦法辦理出口退稅後,不能收匯或者不能在稅法規定的收匯期限內收匯的,要如何處理?有哪些注意的問題?
一、出口退稅期限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稅。
比如:甲外貿公司在2020年7月出口A貨物到新加坡,在2020年12月出口B貨物到臺灣,甲公司最遲應在2021年4月30日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通常為2021年4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退稅申報。
二、收匯期限
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並按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後的,出口企業應在合同約定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不能提供的,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上述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通常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
三、超過收匯期限未收匯的處理
(一)符合規定可視同收匯處理
出口貨物因下列九種特定原因導致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1)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2)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於客
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3)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於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5)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6)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或外匯局公佈的匯率資料。
7)因溢短裝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
8)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後的,提供出口合
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有效憑證。
如按會計制度規定須衝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在衝減銷售收入後,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不能收匯的證明資料和《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後,可視同收匯處理。
(二)不符合視同收匯條件的,做免稅處理
企業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前述可視同收匯處理情形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後續如企業收匯且符合退稅條件,可重新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
企業出口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資訊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今天每日說稅就和大家分享到這裡,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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