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網路暴力、職場競爭……法律怎樣助你《二十不惑》?

熱播多時的《二十不惑》,

終於迎來了大結局。

這部被網友盛讚為“人間真實”的青春劇,

講述了當代年輕人對未來的茫然,

演繹著大學生們初出校園的跌跌撞撞。

青春不散場,普法不停歇!

老鐵們~~

今天咱們繼續【追劇普法】

看看二十歲青春裡的不惑“法”則!

欠錢不還、網路暴力、職場競爭……法律怎樣助你《二十不惑》?

該劇以姜小果(卜冠今飾)、梁爽(關曉彤飾)、段家寶(董思怡飾)、羅豔(李庚希飾)這四名即將畢業的大四女生的視角展開,描繪了青春面臨的困惑和成長帶來的蛻變。在即將步入社會的一年裡,儘管經歷一系列挫折,但她們最終在生活和職場上收穫了愛與成長。

細小的生活瑣事,真實的情感疼痛,這才是年輕人青春最好的模樣。其實這群年輕人的生活細節中,有許多法律問題值得探討,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二十不惑》中的那些法律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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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網路暴力、職場競爭……法律怎樣助你《二十不惑》?

姜小果上個學期借給隔壁寢室的王薇三百塊錢,找她要回欠款時,王薇答應等自己助學金髮下來就還錢。助學金到賬後,王薇給自己置衣買鞋,姜小果再次找她還錢時,她卻以“貧窮也有夢想”為藉口引發周邊同學對姜小果的道德綁架。姜小果再次催要欠款失敗。

面對這種情況,姜小果該怎樣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姜小果向王薇出借300元的行為,是我國民法上的“民間借貸行為”,鑑於二人並未約定借款期限,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姜小果有權隨時向王薇要求還款,但在姜小果與王薇協商,王薇答應助學金下發後還款時,則借款期限確定於王薇取得助學金時屆滿,王薇應當及時履行還款義務。

王薇取得助學金後,為自己置衣買鞋,卻不及時還款,繫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債務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姜小果不僅有權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300元,還有權要求其按照年利率6%的比例支付逾期利息。

姜小果首先可以與王薇協商,要求其還款,協商無果時,有權至學校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王薇(應在自最後一次要求還款之日起3年的訴訟時效期內起訴)。鑑於姜小果與王薇之間未簽訂書面協議、借條,姜小果應當注意留存與王薇的微信、簡訊聊天記錄,尤其是涉及借款事宜的內容,如300元借款系以微信轉賬方式出借,則應重點儲存好轉賬記錄,必要時也可以請知情的同學、朋友出具見證意見予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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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網路暴力、職場競爭……法律怎樣助你《二十不惑》?

梁爽對前男友一往情深,早就定製好了婚紗,決心畢業後就馬上出嫁。發現自己被小三後,與前男友分手。此後,梁爽本不想要婚紗了,但是由於婚紗是量身定做的,梁爽也只好付了尾款。

這種情況下,梁爽可以退訂這套量身定做的婚紗嗎?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如透過一般購買渠道購物的,當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有權依照國家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退貨,或在收到瑕疵商品七日內退貨;如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物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但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除外。

可見,由於婚紗系根據梁爽個人的要求量身定做,具有特殊性和唯一性,如果無理由退貨,商家很難再次售出。只有當婚紗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定製時約定的要求,梁爽才有權要求退貨,或者與商家協商,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退貨。否則梁爽應當依約支付婚紗尾款。

因此,在購買量身定製的商品時,建議大家慎重考慮,理性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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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網路暴力、職場競爭……法律怎樣助你《二十不惑》?

梁爽在公交車上用手機錄製影片時,恰巧拍到了舍友羅豔遭遇鹹豬手的一幕。羅豔膽小怕事,反而被變態男反咬一口。幸虧梁爽為她打抱不平,拿出影片作證才抓住變態男。

羅豔遭遇鹹豬手,應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鹹豬手”是一種猥褻行為,“變態男”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變態男”採用了暴力、猥褻等強制手段進行猥褻行為,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強制猥褻罪,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制裁。

因此,羅豔遇到猥褻行為,在首先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要慌張,可以嘗試大聲呵斥或尋求周圍群眾的幫忙,制止“變態男”的違法犯罪行為,並向公交車乘務人員求助,保留好影片證據,及時報警,勇敢地維護自身安全及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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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網路暴力、職場競爭……法律怎樣助你《二十不惑》?

羅豔遭遇鹹豬手的影片被傳到網上後,因為影片裡錄有羅豔為了面子拒絕梁爽幫助的鏡頭,網友們因此紛紛指責起了羅豔,甚至進行人肉搜尋。網友們網路暴力的行為嚴重影響了羅豔的正常生活。

遭受網路暴力的羅豔應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從民事角度而言,人肉搜尋的行為違反了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系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對羅豔進行無端指責或辱罵則是侵犯人格尊嚴的侵權行為,羅豔有權根據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對實施以上行為的網友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如對羅豔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有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侵權網友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從治安違法甚至刑事犯罪的角度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透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因此,對羅豔進行人肉搜尋並將羅豔個人資訊在網路上公佈的行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利用資訊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因此,對羅豔進行無端指責甚至辱罵的網友,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羅豔有權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到其住所地的公安機關,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網友提起刑事控告,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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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網路暴力、職場競爭……法律怎樣助你《二十不惑》?

段家寶雖然失業但是依然非常開心,因為不久自己將會見到明星裡裡,誰知這時卻收到快遞公司的電話,原來裝有門票的包裹燒燬了。

面對這種情況,痛失門票的段家寶應該找誰索賠?

如段家寶與出售門票的商家訂有約定,商家確保段家寶能夠順利取得門票,則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段家寶有權直接向出售門票的商家索賠,要求其補發門票或賠償經濟損失。

如果段家寶未與商家訂有上述約定,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由段家寶承擔門票毀損、滅失的風險。據此,段家寶可以依據郵政法第四十七條、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向快遞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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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網路暴力、職場競爭……法律怎樣助你《二十不惑》?

梁爽費心做的暴躁人設影片被另一個美妝博主黃小傘給抄襲了,段家寶找黃小傘理論,黃小傘大言不慚地說自己就是抄襲了,讓段家寶有本事就告她,段家寶將這段對話用手機錄了下來。而梁爽拿這段錄音找到廣告商卻沒有維權成功。

抄襲他人的影片風格和人設特點構成侵權嗎?梁爽又該如何維權呢?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的特點,影片風格、人設特點不屬於著作權法列明的作品種類之一,在獨創性上也很難予以證明。因此,梁爽如欲主張黃小傘的行為侵犯著作權,則具有較大的維權難度。但這並不意味著梁爽失去了維權的法律基礎。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系不正當競爭行為,著名的“鹿角巷”與“小鹿茶”侵權糾紛即採取了這一思路。梁爽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小傘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乃至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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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網路暴力、職場競爭……法律怎樣助你《二十不惑》?

姜小果去找段振宇,發現他感冒且並未吃藥,於是偷偷地將感冒藥放進粥裡,端給他喝。段振宇誤以為自己吃了帶有興奮劑的感冒藥,急忙趕去找教練,但教練直言他們的尿檢都沒問題。原來,姜小果特意買了運動員能夠吃的感冒藥。

如果姜小果的藥帶有興奮劑,使得段振宇作為運動員名譽受損,姜小果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嗎?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及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題設情形並不屬於無過錯責任的特殊情形,因此,如果要認定姜小果侵權,則姜小果至少應對提供含興奮劑的藥品具有疏忽大意(應當預見行為後果而未預見)的心理態度。

而姜小果作為非體育、藥品行業從業人員,不具備識別藥品成分的專業知識,對於藥品中含有興奮劑這一事實根本沒有認識的可能性,也就不可能預見提供該藥品會導致段振宇名譽受損的後果。因此,即便姜小果無意中提供了帶有興奮劑的藥品,也很難認定其構成侵權行為。

當然,如果姜小果明知段振宇作為職業運動員不能隨便服用感冒藥品,不顧自己購買的藥品可能含有興奮劑的事實,並隱瞞該事實使段振宇服藥,因此造成段振宇名譽受損甚至遭受處罰的後果。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構成侵權。

綜上,如果大家身邊有運動員朋友,建議儘量不要擅自為他購買藥品,儘可能讓他在專業醫生的指導下服藥,以免“好心辦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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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網路暴力、職場競爭……法律怎樣助你《二十不惑》?

梁爽和段家寶在與合作方談話時,陳卓帶著自己的藝人趕到,並想借機攪黃梁爽的合作,陳卓放言以後梁爽接什麼廣告自己就搶什麼廣告。

這種惡意搶廣告的行為違法嗎?

在商事行為中,合同未訂立之前,競爭各方均應享有公平的磋商機會。但對於一方已經能夠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機會,則可以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權益。以不正當手段攫取他人商業機會的行為,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

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雖未有明確規定,但該法第二條明確了商業主體除遵守法律法規外,還應當遵守商業道德。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1461號案件中已有觀點“具有獲得相應商業機會的合理預期,該種利益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因此,陳卓惡意攫取梁爽商業合作機會的行為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梁爽可據此起訴要求陳卓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

此外,陳卓帶人擅自闖入商業會談場所,無端滋事,擾亂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還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梁爽有權報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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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網路暴力、職場競爭……法律怎樣助你《二十不惑》?

梁爽提出請趙優秀出去吃飯,當作給他賠罪。飯桌上,趙優秀答應梁爽,會繼續和她們合作,不過合作的前提是要約法三章,兩人約定明天和段家寶見面以後,好好聊聊該怎麼約法三章。第二天,三人在飯桌上正式達成約法三章。

梁爽三人在餐桌上口頭達成的協議有約束力嗎?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民事主體訂立合同並不要求具備書面形式。因此,梁爽與趙優秀、段家寶約法三章的形式自無問題,但是否成立合同還有待於考量“約法三章”的內容是否能夠設立、變更或終止特定的法律關係,從劇集內容而言,三人約法三章的內容(如梁爽學會尊重人、趙優秀不再逃跑等)更傾向於道德契約,很難認為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標準。

當然,如果將“約法三章”視為三人達成正式合作協議的必要充分條件,一旦約法三章就得在特定期限內訂立正式的合作協議,則亦可將“約法三章”視為預約合同,各方均負有在約定期限內訂立合作協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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