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無罪案例:虛構借款理由和用途,無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無罪

肖文彬:

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案件辯護十餘年,詳見“詐騙犯罪辯護肖文彬”新浪部落格)

詐騙罪無罪案例:虛構借款理由和用途,無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無罪

導語:行為人虛構借款理由和用途,但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無罪。

曾維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5)渝四中法刑終字第00120號

抗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曾維,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於重慶市黔江區。

辯護人李某,重慶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審理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原審被告人曾維犯詐騙罪一案,於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黔法刑初字第00059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不服,提出抗訴。本院受理後,於2016年2月23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原審被告人曾維申請出庭檢察員迴避,本院決定延期審理。2016年2月29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作出駁回曾維申請回避決定。2016年3月15日本院再次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黨濤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曾維及其辯護人李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黔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曾維與秦某原系重慶市鴻業集團鴻景園林公司職工,二人系同事關係,後秦某轉到重慶市鴻業集團銀華典當公司上班,曾維的父親曾某1系該典當公司總經理。案發前,兩家關係較好。曾維於2013年1月至6月期間,以朋友楊某、馮某、王某等人週轉資金為由分六次向秦某借款人民幣共計140萬元,後於2013年6月19日以償還信用卡為由,再次向秦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曾維先後向秦某借款共計人民幣160萬元。上述借款雙方約定均按照月息3分支付利息,其中前五次借款(共計120萬元),曾維均向秦某出具了借條,借條顯示,曾維以自己的名義向秦某借款,借條上列明瞭借款期限、利息計算方式,並有曾維自己的簽字。後兩次借款(共計40萬元),有秦某向曾維銀行賬戶的轉賬憑證。

2013年1月至6月期間,針對上述借款,曾維均按時按照月息3分向秦某支付利息。2013年7月,曾維在向秦某支付了2萬元利息和5萬元本金後離開重慶,並更換了所有的聯絡方式,與外界隔絕聯絡,致使秦某、曾維的父母等人均無法與其取得聯絡。2014年8月12日,黔江區公安局民警在浙江省嘉興市桐鄉市匯宇公寓520房間將曾維抓獲歸案。

另查明,曾維向秦某先後支付利息共計人民幣10萬餘元、歸還本金人民幣5萬元,其餘借款至今尚未歸還秦某。

綜上,公訴機關當庭舉示的有效證據,不足以證明指控曾維詐騙秦某的事實,證據之間不能形成完整鎖鏈,疑點不能排除。綜合評判如下:

1、從詐騙罪犯罪構成上分析,從被告人主觀心態上來看,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曾維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

(1)從曾維逃離重慶後主觀心態來看。從曾維的父親曾某1於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證言顯示,曾維於2013年7月6日晚上給曾某1發簡訊,告知他的父親,他欠了原單位秦某155萬元,朋友馮某15萬元,他走了,讓他父親幫忙還。該證據系偵查機關立案前,曾某1為了找到曾維,主動向偵查機關報案時作出的陳述,該證據形成時間在偵查機關將曾維涉嫌詐騙罪立案之前,陳述的內容自然真實,並不是在其他案外因素影響下作出,可信度較大。同時,馮某的證言也證實了曾維確實還欠其16萬元的事實,與曾某1的證言相互印證。故曾某1證言證明力較強,證實了曾維在受到刑事追訴前並不否認其向秦某借款,也明確表明了其願意還款的事實。同時,在本案立案偵查後,曾維也多次對該項事實進行了辯解。此外,曾某1於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證言中反映,曾維給他發過一個單子,一共加起來有470萬元左右,但有很多欠款都沒有借條,有借條的有200萬元左右。這份單子他也提供給了公安機關。但在案證據中,偵查機關並未對簡訊內容、單子是否存在進行查證和說明,疑點不能排除。故不能排除曾維主觀上有還款的意願。

(2)從曾維離開重慶前的行為來看,對於該160萬元借款的利息,曾維均如期支付,並向秦某歸還本金5萬元,若曾維確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則其在離開重慶之前歸還2萬元利息及5萬元本金的行為無合理解釋,存在疑點。同時,在案證據顯示,秦某與曾維繫同事,且兩家關係較好,在本案立案偵查前,秦某與曾維的父母也進行過協商,曾維的父親曾某1也曾表示願意幫曾維歸還借款。從上述行為來看,也不能排除曾維主觀上有還款意願。

(3)從借款去向上來看,曾維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不穩定,且在法庭審理階段也辯解稱借款用於放水,但在案證據中,涉案款項的用途除了曾維的供述,並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4)在曾維有無還款能力方面,公訴機關舉示曾維工資狀況及其名下無房產、車產、工商登記等證據,但在案證據並未顯示偵查機關就曾維實際有無財產供其支配和處分向其親屬進行查證,不能達到充分的證明作用。

2。從客觀表現上來看,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實秦某陷入認識錯誤的原因系基於曾維編造的事實。

(1)從2013年7月10日秦某的證言顯示,給曾維借錢是因為他們兩家關係很好,並且曾維之前的表現很好,她太信任曾維了,所以就連續性的借給曾維累計現金160萬元。曾維每次借錢都說是幫忙朋友借的,都是工程上需要週轉資金之類的理由,她當時以為曾維確實在做正事,根本沒有想過曾維借錢的真正目的,曾維每次借錢都說幫朋友借,具體是自己要用還是真的幫忙借她也不清楚。本來秦某準備將曾維借錢的事情反映給曾維的父親知道,但曾維一再強調,不能將此事告知其父親,所以她就一直沒有將借錢的事情告訴曾維的父親。而秦某於2015年1月6日作出的證言顯示她給曾維借錢是基於對曾維借款理由的一種信任,因為當時她瞭解到楊某等人確實有經濟實力,也確實在做工程。秦某對於其借款給曾維的原因作出的兩次證言存在矛盾。

(2)若秦某陷入認識錯誤是基於曾維編造了楊某、馮某、王某等人需要工程週轉資金,向秦某借錢,秦某是對楊某、馮某等人的信賴,導致陷入了認識錯誤。那麼此時曾維構成詐騙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即秦某知道楊某、馮某、王某等人確實在做工程,且對上述人員有足夠的信賴,才會將錢借給上述人員。但在案證據顯示,楊某、馮某、王某等人並不認識秦某。同時,在案證據不能反映秦某如何知道楊某等人在做工程、做什麼工程,證據也沒有反映秦某去核實過上述問題,僅憑秦某稱聽說楊某等人在做工程,不能認定秦某對楊某等人存在足夠信賴從而將大額錢財借給曾維。故疑點不能排除。

(3)秦某陷入的認識錯誤的原因可能系對曾維及其家庭經濟情況的信賴,即對曾維還款能力的信賴的疑點不能排除。雖然曾維在借款時向秦某稱是楊某、馮某、王某等人需要借款,但秦某未盡核實、審查義務,僅僅以聽說上述人員確實在做工程,就在短短6個月內將大額資金借給曾維,同時,秦某在筆錄中也有反映,稱“是對曾維太信任了”。加之,曾維以自己的名義給秦某出具的借條,秦某也只能按照合同相對方向曾維主張還款,這一點,也反映出秦某是對曾維還款能力的信任。在這種情況下,曾維並未實施使秦某陷入認識錯誤的行為,秦某錯誤地認為借款是可以被追要回來的原因在於對曾維及其家庭經濟情況,而非曾維編造的事實。故,這種情況下的借貸就不能認定為詐騙。

原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維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判決:被告人曾維無罪。

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

1、原審被告人曾維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其理由:(1)曾維主觀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根據《全國法院關於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紀要》規定:“對於行為人透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一、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二、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三、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四、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根據該《會議紀要》規定,被告人曾維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他人資金,並將騙取的資金用於賭博和償還賭債,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曾維將騙取的資金用於違法活動後逃跑。故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2)曾維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被告人曾維虛構了借款理由和隱瞞借款用於其賭博的真相,因其隱瞞事實真相,致被害人秦某陷入認識錯誤處分財產。

2、原審法院採信證據不當,導致判決結果錯誤。原審法院排除曾維的第一次供述是錯誤的,因曾維的第一次供述中雖然長時間只有一個偵查員,但對曾維的訊問沒有刑訊逼供,只是證據上存在瑕疵,且供述與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應予採信。

3、被告人曾維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原審被告人曾維及其辯護人對原審判決沒有意見,要求二審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被告人曾維於2011年4月進入重慶市黔江區鴻景園林公司工作後與該公司上班的被害人秦某相識,2013年秦某調到重慶市鴻業集團銀華典當公司工作,曾維的父親任該公司總經理,兩家關係較好。2013年1月至6月期間,曾維為籌集賭資和歸還賭債,虛構幫朋友籌集工程週轉資金和償還信用卡,並承諾月息3分,先後從秦某處借款160萬元。原審被告人曾維將以上借款160萬元,除最後一次借款20萬元用以歸還信用卡的方式償還了賭債,其餘借款均用於賭博和作他用。曾維在借到秦某的現金後先後按約定共計向秦某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幣10萬餘元,歸還本金5萬元。至案發前,曾維尚欠秦某借款155萬元未歸還。

2013年7月4日,原審被告人曾維賭博輸光全部資金後離開黔江。同年7月9日,換掉所有聯絡方式與外界斷絕聯絡。2014年8月12日,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辦案民警在浙江省嘉興市桐鄉市匯宇公寓520房間將曾維抓獲歸案。

為證明上述事實,原公訴機關舉示了下列證據:

1.黔江區公安局(2013年10月28日)受案登記表。證明2013年7月10日,曾某1到公安局報稱其兒子曾維因欠鉅額賭債後失蹤。我局接警後立即開展調查工作,當詢問證人秦某時,秦某表示借給曾維的現金屬於正常借貸關係,未要求公安機關調查。2013年8月22日,秦某到公安機關反映,稱曾維之前找她借款的行為有可能涉嫌詐騙,希望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後秦某於2013年10月28日再次到公安機關反映稱,曾維已失蹤多日,且其家人不積極組織還款,曾維的借款行為已經構成詐騙,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黔江區公安局(2013年11月26日)不予立案通知書。證明黔江區公安局書面通知秦某,你於2013年10月28日提出控告曾維詐騙一案,我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3。黔江區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證明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11月19日書面通知黔江區公安局,要求公安局書面說明曾維涉嫌詐騙罪一案不立案理由。

4。黔江區公安局不立案理由說明書。證明黔江區公安局於2013年11月27日書面答覆檢察院,我局經審查認為屬於借貸糾紛,決定不予立案。

5。黔江區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書。證明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12月11日書面通知黔江區公安局要求黔江區公安局對秦某控告曾維詐騙一案立案偵查。

6。黔江區公安局受案登記表。證明黔江區公安局於2014年8月15日決定對秦某控告曾維詐騙案予以受理。其受理表記載:2013年8月22日,秦某到公安局反映,曾維以幫朋友借週轉金的名義分七次借款160萬元(還款5萬元,尚欠155萬元)後逃離黔江,秦某透過各種渠道都聯絡不上曾維,希望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後秦某於2013年10月28日再次打電話到公安機關反映,稱曾維已失蹤多日,且其家人不積極組織還款,要求公安機關以詐騙案立案調查。2014年8月13日將曾維抓獲歸案,經審訊,曾維承認向秦某借款的事實。

7。黔江區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證明黔江區公安局於2013年12月16日以黔公刑立字(2013)32號決定對秦某被詐騙案立案偵查;2014年8月15日以黔公刑立字(2014)1908號、1909號、1910號、1911號、1912號決定書,對秦某被詐騙案立案偵查。

8.黔江區公安局到案經過。證明2014年8月12日22時許,辦案民警在浙江省嘉興市桐鄉市匯宇公寓520對曾維宣佈拘傳,於2014年8月14日30分許到黔江區公安局辦案中心。經審訊,曾維對虛構借款理由,騙取秦某大額現金用於賭博的事實供認。

9。戶籍資訊。證明曾維,男,生於1989年2月2日,土家族,大學文化,原黔江區。

10。借款記錄。證實秦某將曾維向其借款的時間、金額以及用途予以記錄的情況。

11。借條、轉賬憑證。證實曾維向秦某借款,並先後向秦某出具了四張借條,金額共計120萬元。同時證實,借款金額160萬元,其中有90萬元有轉賬憑證。

12。馮某銀行卡交易記錄。證實2013年3月6日,秦某向馮某賬戶打款10萬元,2013年3月16日,馮某賬戶向曾維賬戶分兩次打款共計10萬元,2013年4月2日,馮某賬戶入賬40萬元,同時,馮某賬戶分八次向曾維賬戶打款40萬元。

13。民事起訴狀及調解協議。證實秦某給曾維的借款中,其中有64萬元來源系她向朋友李某某借款的情況。

14。勞動合同書、工資發放表。證實曾維在借款逃離前系鴻景園林公司職工,其年收入為2萬餘元。

15。QQ聊天記錄。證實2013年7月初秦某透過QQ與曾維聯絡,但一直無法和他取得聯絡。

16。酒店入住記錄、航空離港記錄。證實曾維於2013年7月4日從重慶飛往青島。

17。黔公刑調證字(2015)98號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曾維農行卡交易明細。證實曾維銀行卡的收支情況;

18。黔公刑調證字(2015)99號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調取證據通知書及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協助查詢通知書(回執)。證實曾維名下無工商登記情況;

19。黔公刑調證字(2015)100號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調取證據通知書。證實截至2015年1月28日曾維名下無房產登記資訊;

20。說明。證實曾維名下無機動車資訊;

21。視聽資料。證實曾維在偵查階段作的第一至第三次供述時,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情況。

22。辦案說明、訊問情況說明、以及記錄人員熊小剛警官證及身份證影印件。證實公安機關對曾維第一次訊問筆錄作出說明的情況。

23。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在曾維失蹤前兩個月,曾維向他借過六萬元現金,一個星期後就還給他了,其他沒有什麼資金往來。曾維失蹤後不久,一個叫秦某的女的給他打電話,找他證實是否委託曾維找秦某借過錢,他當時就說沒有那回事,他沒有找曾維借過錢,也沒有委託曾維找別人借錢。後來他才知道曾維在冒用他需要工程週轉資金找秦某借錢。同時證實他不認識秦某,也不清楚秦某是否知道他在做工程。

24。證人馮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上半年,曾維分幾次找他借了近20萬元現金,後曾維向他的建行卡打過10萬元,接著曾維說差錢,他又將曾維給他轉的10萬元借給曾維,過了一段時間,曾維給他打電話說有一筆40萬元的賬要透過他的建行卡轉一下,於是他把卡號給了曾維,他的卡了進了40萬元後,他便分八次把錢轉給了曾維,但扣了跨行轉賬的手續費。同時證實,曾維到現在還欠他16萬元,他從未委託曾維向別人借錢,他與秦某不熟。

25.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他曾經找秦某借過10萬元,已經歸還了,後他沒有委託曾維向他人借錢。

26。證人高某的證言,證實曾維找他的朋友劉俊峰借過錢,並出具了5萬元欠條,時間是2013年5月9日,因為劉俊峰被公安機關抓了,所以劉俊峰委託他幫忙收賬,2013年7月5日,他去曾維家收賬,曾維父母都在,曾維不在,曾維父母跟他說懷疑曾維在外面賭博打牌,他也聽說曾維好賭,且最近輸了很多錢。

27。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她和曾維是打牌認識的,2013年9月份之前兩、三個月她都沒見過曾維,電話一直聯絡不上,曾維曾經以投標和繳納投標保證金為由找她借了17萬元,現在還有13萬元沒有還。同時證實她聽說曾維一直在賭博。

28。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據他了解,曾維是賭博欠下鉅額債務後才走的,據他們朋友圈反映,沒人委託曾維幫他們借錢,完全是曾維以朋友的名義借錢賭博。他們朋友圈裡只有馮某與他有經濟來往,曾維還欠馮某一些錢。

29。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曾維喜歡賭博,到處在打牌,聽曾維的口氣牌打得有點大。

30。證人陶某某的證言,證實曾維賭博欠債跑了後,他在微信上和曾維聊過,他勸曾維回來面對,可曾維說對不起父母,不敢回來。同時證實他知道曾維喜歡賭博。

31。證人鄧某的證言,證實他和曾維透過賭博打牌認識,開始打得小,他們都認為曾維年齡小、沒把錢當回事,後來聽說曾維賭資都是借的高利息,就不和曾維賭博了,後來聽說曾維在重慶賭得很大,輸了很多錢。

32。證人曾某1的證言,證實他系曾維的父親,2013年7月5日有兩個人來家裡找曾維還5萬元,後他打電話給曾維想問一下具體情況,但曾維電話關機,後曾維打回來說是欠了一點。後他在曾維給他發的簡訊中知道,曾維分別欠了秦某和馮某155萬元和15萬元,要他幫忙還。後他就無法與曾維取得聯絡,後他來到公安機關反映情況。同時證實他認為他先報他兒子曾維失蹤在先,而後秦某再報案說他兒子詐騙,他覺得他兒子不構成詐騙,他兒子找秦某借的錢沒有歸還,秦某應該到法院去起訴。而且秦某借錢給曾維有三分的利息,屬於欺詐行為,秦某也沒有告知家長。曾維給他發過一個單子,一共加起來有470萬元左右,但有很多欠款都沒有借條,有借條的有200萬元左右。這份單子他也提供給了公安機關。

33。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他與曾維是在2013年6月下旬認識,7月初曾維就跑了,他們一共接觸了十天左右,那段時間他們都在重慶,曾維在重慶賭博。據說曾維賭博欠了七八十萬,曾維還欠了他20萬元。

34。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曾維欠他7萬元。同時證實曾維喜歡打牌。

35。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秦某曾經向她借款66萬元,打了64萬元的借條,後秦某還不出錢了,她便向法院起訴秦某還錢,後秦某向她告知系幫朋友借工程款,後來才瞭解是借給曾維了,曾維把錢拿去賭博了,她認為秦某借錢給曾維之前應該不知道曾維賭博的情況。

36。被害人秦某的陳述,證實曾維自2013年1月14日至6月19日,分七次找她借了160萬元,7月4日歸還5萬元,現在還欠155萬元,7月7日之後她與曾維就失去聯絡了。借款的詳細經過是這樣的:(1)2013年1月14日,曾維以楊某需要週轉資金為由,向她借了20萬元,同時給她出具了借條,並承諾月息3分。這筆錢到期後,曾維說楊某剛購置了車子,錢還要借一段時間,所以當時只給她付了利息,20萬本金沒有給她,後將借條時間修改為2013年3月14日。(2)2013年3月14日曾維以馮某需要資金購置機械為由,向她借款10萬元,當時是把錢轉到馮某賬戶上的,月息同樣是3分。(3)2013年4月2日,曾維以馮某需要資金購置機械為由,向她借款40萬元,當時也是把錢轉到馮某賬戶上的,同時曾維連同上次借款向她出具了一張50萬元的借條,月息同樣是3分。(4)2013年5月6日,曾維以王某需要工程週轉資金為由,向她借款30萬元,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給曾維,第二天曾維給她出具了一張30萬元的借條,並承諾月息3分。(5)2013年5月16日,曾維以楊某差資金為由,向她借款20萬元,當時透過轉賬的方式給曾維,第二天曾維給她補了一張20萬元的借條,並許諾月息3分。(6)2013年5月23日,曾維以楊某差資金為由,向她借款20萬元,當時透過轉賬的方式給曾維,這次沒有出具借條,但有轉賬憑證,同樣月息3分。(7)2013年6月19日,曾維以還信用卡為由,向她借款20萬元,透過銀行轉賬給曾維,也沒出具借條,有轉賬憑證,月息3分。

她之前認為曾維借錢理由是真的,後來通過了解才知道曾維借錢去賭博。7月份之前的利息曾維都是按期支付了的,7月4日,曾維透過轉賬給了她5萬元,同時向她支付了一萬五或一萬八的利息,但7月7日之後,曾維就失去了聯絡,後就沒有支付利息和還款。曾維大概給她支付了7萬多元利息。

同時,2013年7月10日的陳述中,秦某證實,給曾維借錢是因為他們兩家關係很好,並且曾維之前的表現很好,她太信任曾維了,所以就連續性的借給曾維累計現金160萬元。曾維每次借錢都說是幫忙朋友借,都是工程上需要週轉資金之類的理由,她當時以為曾維確實在做正事,根本沒有想過曾維借錢的真正目的,曾維每次借錢都說幫朋友借,具體是自己要用還是真的幫忙借她也不清楚。本來她準備將曾維借錢的事情反映給曾維的父親知道,但曾維一再強調,不能將此事告知其父親,所以她就一直沒有將借錢的事情告訴曾維的父親。

在2013年11月26日的陳述中,秦某證實,之前因為曾維失蹤,公安機關找她問過材料,說明了曾維找她借錢的情況,當時她認為曾維要還錢,況且曾維的父親也承諾要還本金,但不付利息,所以她當時沒有報案。之後她主動聯絡曾維,但一直聯絡不上,她就開始懷疑曾維騙錢,所以她於2013年8月22日向公安機關反映稱曾維涉嫌詐騙。透過協商,曾維的父親明確表態不得為曾維償還債務,她便再次給公安機關電話報告。

在2015年1月6日的陳述中,秦某證實,曾維以楊某、馮某、王某做工程差週轉資金的名義找她借錢,她和王某、楊某、馮某三人完全不熟悉,這是曾維找她借錢的一種藉口,當時借錢的時候,沒有找楊某等人核實過,曾維是她的同事,曾維的父親是她的領導,他們比較熟悉,但是王某、楊某、馮某三人,她完全不熟悉,因為王某透過曾維的介紹找她借過一次錢,並如約還款,所以她才相信曾維之後的借款理由,以為曾維真的是幫王某借工程週轉資金。雖然她一直沒有見過楊某,但她瞭解楊某確實在做工程,馮某她不清楚有沒有做工程,但她瞭解馮某的父親在做工程,所以對借款理由沒有懷疑。曾維沒有如約還款,她繼續借款的原因是相信曾維幫楊某等人做工程,且曾維如約支付利息。借款是對曾維借款理由的信任,她瞭解到楊某等人確實有經濟實力。曾維自己還信用卡的那筆借款是因為曾維當時說還信用卡只需要幾天時間,覺得時間短沒有風險才借的。

37。被告人曾維的供述。

(1)曾維(2014年8月13日在偵查機關第一次)供述。證明2012年,他畢業之後到黔江區鴻景園林公司上班後認識了秦某,秦某當時在公司專案部上班,2013年秦某就調到鴻業集團銀華典當行去上班了,之後就一直在那上班。在2013年中,他一共向秦某分7次借了160萬,2013年7月份他在離開黔江之前,還了秦某5萬,還打2萬元的利息給秦某。借秦某的錢,在他離開黔江之前,他都會按照每個月借款的3%給秦某打利息,走了之後就沒打利息了,也沒有主動和秦某聯絡過。借錢的詳細情況如下:1、2013年1月份,他打電話以朋友楊某要用錢為由向秦某借錢20萬元人民幣,並承諾給秦某每月支付3%的利息,當時給秦某打了欠條;2、2013年3月份,他打電話以朋友馮某要用錢為由向秦某借錢10萬元人民幣,並承諾給秦某每月支付3%的利息,當時給秦某打了欠條;3、2013年4月份,他打電話以朋友馮某要用錢為由向秦某借錢40萬元人民幣,並承諾給秦某每月支付3%的利息,當時他把之前10萬的欠條撕了之後重新給秦某打了張50萬的欠條;4、2013年5月份,他打電話以朋友王某資金週轉要用錢為由向秦某借錢30萬元,並承諾給秦某每月支付3%的利息,當時他給秦某打了張30萬的欠條;5、2013年5月份,他打電話以朋友楊某資金週轉要用錢為由向秦某借錢20萬元,並承諾給秦某每月支付3%的利息,當時他給秦某打了張20萬元的欠條;6、2013年5月份,他打電話以朋友楊某資金週轉為由向秦某借款20萬元,並承諾給秦某每月支付3%的利息,當時因為他沒在黔江就沒有打欠條給秦某;7、2013年6月份,他打電話以幫朋友還信用卡為由向秦某借款20萬元,並承諾給秦某每月支付3%的利息,電話裡說好和之前的20萬元一起打欠條,所以當時就沒有打欠條。在他向秦某借錢期間,他都按照借款的3%每月給秦某支付利息,7月份他還了秦某5萬並支付給秦某2萬利息後就離開了黔江,之後就沒有支付利息了。在這之後他就在全國各地到處投靠朋友,現在他還欠秦某155萬元。在這7次之前,他也向秦某借過2次錢,好像是10萬或20萬,借錢時也是打了欠條的,這2次他是連本帶息還清了的,欠條已經被他撕了。2013年1月份借的那20萬是在黔江區重慶三峽銀行給的他現金;2013年3月份借的那10萬是在黔江區給的他現金;2013年4月份借那40萬是直接轉到馮某的銀行卡內,然後馮某再把40萬轉到了他的農行卡內;其餘的4次都是直接把錢轉到他的農行卡內。他的農行卡在他離開黔江後被家裡的人停用了,卡號為6228450470019294413。他每次都是以朋友資金週轉需要用錢為由向秦某借錢,並承諾給秦某每月支付3%的利息。借到錢後都是拿來還欠的賭債和繼續打牌使用。後面的都是說的假話,因為打牌輸了,所以就說的假話來騙取秦某的錢來還賬,並用騙來的錢繼續打牌,希望能夠把輸的錢贏回來。因為錢被他輸完了,而且還欠下了許多賭債,沒有辦法就坐飛機離開黔江去山東省青島市,到了青島之後他就把號碼為13896803399的手機設定為來電轉駁,任何人電話打不進來,但是能收到簡訊。2013年7月份,他離開黔江後的一週左右,秦某給他號碼為13896803399的手機發了一條簡訊,具體內容回憶不起,大概意思就是問他什麼時候還錢,他回了一條簡訊,具體內容也忘了,大概意思就是給秦某表達歉意。2013年8月份,秦某給他發了一條QQ資訊,說不怪他了,問他在哪裡,叫他回去想辦法把錢還了,他當時沒有回信息。當時輸太多了,無法面對,所以就自己一個人離開了黔江。他從2012年開始,就開始和朋友一起打小牌,都是成麻打20塊、梭(書名同花順)打10塊、八搭二打幾百塊的莊。2012年年底,他就開始慢慢打打牌了,有一次鄧某打電話叫他打牌,他知道鄧某是和他一個系統的,但不熟,之後他就經常被鄧某叫去打牌了。他打牌的次數比較多,時間他記不清楚了。他可能在鄧某等人組織的牌局上輸了100多萬元。

2013年,具體月份他記不清楚了,他之前認識的一個朋友叫他和蘇么兒去黔江區石會鎮鄉村裡的一家農戶打三公,這個朋友的名字他想不起了。他在那裡打了2、3次,輸了20幾萬就沒去了。打牌的人都是叫這樣哥那樣哥,不知道其的真實名字。

2013年5月份至6月份,劉老三、賴三、毛子等人就打電話喊他一起開車到重慶去打梭、八搭二等,都是到重慶的五星級酒店,像君豪酒店、銀河酒店、索菲特酒店等這些地方開起房間打,重慶打牌的都是些這樣總那樣總,他不認識。他打大約十幾次,有時贏3、4萬,有時輸幾萬乃至二十幾萬,一共加起來輸了大約100多萬。

2013年6月底,他跟著劉老三和毛子到處在重慶的堂子打了幾次牌,那時錢就輸得只有十幾萬了。

他還欠許多水錢,都是打牌時放水的人借給他的,具體有多少水錢他也不是很清楚,可能有兩百萬左右,但是這些錢沒有任何依據,重慶借他水錢的人他都不認識,黔江借他水錢的人可能認識幾個,但他現在他記不清楚了。

(2)曾維(2014年8月14日)第二次供述。證明2012年12月份的時候,他把自己的積蓄用於賭博輸得差不多了,春節之後,他幫朋友找秦某借的那筆20萬現金也到期還給他了,他怕家人查賬發現他賭博輸錢的事情,於是他就只給秦某還了利息,20萬本金他以楊某資金週轉需借錢為由,將20萬現金扣在自己賬戶內,想透過賭博贏回自己輸掉的現金。這20萬現金就是他第一筆以朋友名義找秦某借的現金,借條本來是2013年1月14日出具給秦某的,當時也確實是幫朋友借的週轉資金,2013年3月14日借款到期後,他朋友將20萬現金和利息都還給了他,但春節期間他的積蓄輸完了,需要本錢繼續賭博來贏回輸掉的現金,於是他只給秦某還了利息,以楊某需要週轉資金為由將20萬續期,並將借條時間修改為2013年3月14日。

2013年春節之後,他一直在參與賭博,輸完了就以朋友生意、工程需要週轉資金為由找秦某借錢,包括2013年3月14日借的那次在內,他先後找秦某借過7次現金,共借錢160萬人民幣,之後每次借款的具體時間他記不清楚,前面120萬都給秦某出得有借條,後面40萬因他當時在重慶主城賭博,所以沒給秦某出借條。他記得第二次、第三次都是以馮某需要週轉資金為由借的現金,第二次借的10萬,第三次借的40萬,兩次都是借馮某的名,所以給秦某出了一張50萬的借條。後面四次借款都是以朋友名義需週轉資金為由找秦某借的錢,在第一次材料當中他已經說清楚了。

秦某與他父母關係較好,如果他以自己名義借錢,秦某會告知他父母,那樣他們就會發現他賭博輸錢的事情,穿幫之後他就借不到錢了,所以他才以朋友的名義找秦某借的現金,因為秦某也知道他那些朋友確實在做生意、搞工程。借來賭博,是想把之前輸掉的錢贏回來。他當時只是想借錢來賭博,贏了就還,沒有想過輸了怎麼辦。賭博輸了的時候,人都是瘋狂的,只要能借到錢就行,借錢時沒有想過還款的事情。他剛出社會,沒有經濟實力,沒有還款的能力。當時沒有想還錢的事情,只想借錢來賭博,希望能透過賭博贏回之前輸掉的現金,但最後全部都輸掉了,於是他就逃離了重慶。他輸了就借錢,借款到達三四百萬人民幣之後,他所欠資金的缺口太大,借款利息都已經無法支付了,同時也有債主到家裡找他父母追債,他既無還款能力,又無法面對父母,所以就逃離了重慶。他離開重慶時就是因為沒有還款的能力,也借不到錢繼續賭博尋找翻盤的機會,他離開就是沒有打算還那些因為賭博欠下的錢,他離開重慶之後,手機直接換號,斷掉之前的一切聯絡,包括QQ等虛擬身份全部都換掉,不與之前的所有關係網聯絡,也沒有組織還款,他根本就沒有能力去還,也不想還款,當時就想自殺死了算了,如果債主找到他也無所謂,反正他沒錢還,他不相信他們敢殺他。他以朋友缺週轉資金的名義找秦某借錢,實際上朋友根本就沒委託他找秦某借錢,是他自己以這種方式來籌備賭博的資金。2012年年底他開始打大牌,在鄧某等人組織的牌局上他輸了100多萬元。2013年5、6月份,劉老三、賴三、帽子等人喊他一起到重慶去打梭、八搭二等,都是在重慶的五星級酒店打牌,他大約打了十幾次,估計輸了100多萬。他一共欠了三四百萬,秦某那裡他就欠了155萬元,其他的他記不清楚了,有些有欠條、有些沒有欠條。

(3)曾維於2015年2月5日供述。證明他之前給趙部長說他有朋友工程差錢,秦某或許聽到了,但這個他不清楚,秦某後來找到他說有筆錢看有沒有人要,合適的話,就放出去,合適的話就是息的問題,他當時說好的,有人差錢他給秦某打電話。同時,他認為秦某借錢給他的理由是:一是秦某想收取利息,二是秦某認為這些借款能夠收回來,因為這些人本來是他朋友,即使他朋友不還,還有他來還。他從來沒想過騙秦某的錢,他為了方便拿錢找了個藉口拿錢,他一直承認還秦某的錢,他走了之後給他父親發簡訊說要還錢,他走的時候他還還了7萬元,若不是高利貸和父母知曉他不會跑,會想盡辦法還,他跑不是為了躲秦某,只是怕水公司和無法面對父母。

其餘多次的供述證實曾維確實以朋友的名義向秦某借款160萬元,這些錢本來就是他借的,以朋友的名義借錢並打欠條只是他找秦某借錢的理由,這些錢本來就是他借用。只是這種方式借錢能順利些。現在他確實沒得錢,如果他不坐牢就慢慢還,但他坐牢了還錢期限就遠了。他想的還款方式就是打工,做生意,但也沒有具體的專案,現在沒有償還能力。他為了躲避重慶放水的人惡意收賬,才離開重慶的。同時證實最後一筆借款事實中,他給秦某說的是還信用卡,利息還是三分,但是這個信用卡戶名不是他,只是他在使用這張信用卡。他之前借別人的信用卡透支出來賭博輸了,這次借錢就還信用卡,這信用卡的所有人是重慶放水的人的。這次他還是以給朋友還信用卡的名義借錢,他說他朋友信用卡還差20萬,他說借20萬還了,一個月之後歸還,實際上也是他借朋友的信用卡本來差40多萬,因為錢不夠還差20萬所以才借的,本來這卡還了以後還可以透支,他想透支出來還秦某的,因為他走了才沒還。

二審期間,曾維的辯護人提供以下證據:

曾維於2015年11月7日給秦某還款6萬的憑證;2015年12月2日給秦某還款4萬元的憑證;2016年2月5日給秦某還款3萬元的憑證。

曾維提供一份於2016年4月26日與秦某達成歸還尚欠借款的書面協議。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曾維於2013年1月至6月期間,以朋友需要週轉金為由向被害人秦某借款160萬元,然後曾維將所借款項用於賭博輸完後離開黔江的事實屬實,同時,原判根據本案在案證據從曾維的主觀故意和行為表現分析認定曾維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宣告曾維無罪。而本案就抗訴機關和原審被告人曾維及其辯護人爭執的焦點是:

曾維的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現結合本案在一、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對原審被告人曾維的主觀故意作以下評析:

(1)原審被告人曾維在向被害人借款之初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根據被害人陳述和曾維的供述證明曾維第一次向被害人借款是曾維的朋友將所借20元的本金和利息透過曾維歸還被害人時,曾維再次將這20萬元作為自己借款,並出具了借款憑證,利息如數給了被害人。而被害人也是在得到借款的資金利息後,願意將這20萬元借給曾維,同時約定了資金利息。從曾維初次與被害人這一借貸關係來分析,原審被告人曾維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原審被告人曾維從2013年1月至6月期間多次向被害人借款,均按時支付了資金利息,並於7月3日離開黔江時歸還了秦某的借款本金5萬元和資金利息約2萬元。從曾維這一系列支付利息和還款的行為來分析,不足以認定曾維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3)原審被告人曾維離開黔江後幾天內,給其父親發簡訊,要求其父親幫助其歸還債務。曾維這一行為表現足以證明對被害人秦某的借款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4)原審被告人曾維在取保候審期間,主動歸還被害人秦某借款13萬元,並對尚欠借款部分達成了分期還款協議。曾維此後的還款和主動與被害人達成還款協議的行為佐證了曾維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綜合以上對原審被告人曾維主觀故意的分析,並結合本案在案證據,認定曾維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證據不足。原判認定的事實和定性正確,本院予以支援。

關於抗訴機關提出原審被告人曾維的行為符合《全國法院關於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紀要》的規定,應認定曾維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意見。經查,《全國法院關於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紀要》的規定不是司法解釋,不能直接適用;該《座談會紀要》中規定的幾種情形,是對金融犯罪領域中的詐騙行為進行認定時應考量的幾種情形。而本案公訴機關指控的是一起普通詐騙案,在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時不能用該規定來簡單的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故該抗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抗訴機關提出原審被告人曾維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致被害人秦某陷入認識錯誤處分財產,故其行為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經查,原審被告人曾維因賭博輸錢後,虛構了借款理由,同時也隱瞞了借款用途,這是曾維為了能達到向被害人借款的目的,而採用的一種方法,該行為表現形式滿足了詐騙罪的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但認定曾維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必須考量曾維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才能構成詐騙罪。因本案認定曾維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證據不足,故不能因其客觀行為表現而客觀歸罪。該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抗訴機關提出原審法院排除曾維的第一次供述,屬採信證據不當,導致判決結果錯誤。因曾維的第一次供述中雖然長時間只有一個偵查員在場訊問,但對曾維的訊問沒有刑訊逼供,只是證據上存在瑕痴,且供述與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應予採信的理由。經查,曾維在偵查機關的第一次訊問時,長時間只有一個人訊問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訊問時不得少於二人”。該規定明確了是訊問時不得少於二人,而本案在對曾維進行訊問時長時間只有一人,故其取證程式有違法律規定。且抗訴機關都認為該份筆錄存在取證上的瑕疵,原判未採信是正確的。故該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抗訴機關提出被告人曾維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意見。經查,原審被告人曾維的行為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曾維對其所借債務致始不具有非佔他人財物的目的,併為被害人權利得到實現採取了主動還款或約定還款的行為,故其行為不具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原審被告人曾維及辯護人要求維持原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項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萬曉佳

審判員冉**

審判員侯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周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