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錢的“好朋友”

騙錢的“好朋友”

●鄭世賢 肖 曦

朋友對他推心置腹,將銀行賬戶意外多出了一萬餘元的秘密告知,他卻產生佔為己有的想法,假冒銀行工作人員,以操作失誤為由將這筆錢騙走,並利用朋友的信任將其手機上的相關資訊刪除。日前,鄭某乙被尤溪縣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天降橫財意外得錢

2019年12月,鄭某甲發現其銀行賬戶莫名地多出了一萬餘元存款。好朋友鄭某乙到家作客時,鄭某甲無意中將此事告訴了他。

因為鄭某甲是低保戶,名下賬戶內不宜有大額存款。為此,鄭某甲和鄭某乙商量,將一部分錢寄存在鄭某乙戶頭。於是,鄭某甲透過微信轉賬15000元到鄭某乙的微信裡,由其代為保管。

鄭某乙回家後,想到鄭某甲不知這筆存款的來歷,便有了將意外的款項佔為己有的想法。次日,鄭某乙用另一個微訊號冒充銀行工作人員“王某某”新增鄭某甲為好友。

“你好,我是某銀行的工作人員王某某,之前由於工作操作失誤,將17500元匯入您賬戶內,請您將錢退還給銀行,謝謝!”

“為了表示歉意,您只需要還給我16000元。”

……

收到這樣的資訊後,考慮到這錢本來也不是自己的,現在銀行工作人員找上門了,應該還回去,鄭某甲也就同意了。

當晚,鄭某甲將收到的微信資訊內容告訴鄭某乙,向他要回15000元錢,並透過微信先後兩次轉賬1000元、15000元給“王某某”。鄭某乙將這筆錢全部用於日常開銷。

事情敗露刪資訊

2020年1月21日,鄭某甲在與村幹部的聊天中得知,其銀行賬戶內多出的14000餘元存款是政府發放的舊房復墾專案拆遷補償款,是合法款項。於是,鄭某甲找到鄭某乙告知其之前轉給銀行工作人員的錢實際上是他自己的,要鄭某乙幫忙透過微信聯絡到銀行工作人員“王某某”,並追回被騙款項。

鄭某乙拿過鄭某甲的手機,趁機偷偷將之前新增的“王某某”微訊號和聊天記錄、轉賬記錄一併刪除,然後謊稱時間太久,找不到號碼了。為避免暴露,趁鄭某甲不注意,鄭某乙將自己手機上與鄭某甲的微信聊天記錄全部刪除。

2020年2月28日,鄭某乙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後,鄭某乙家屬代其退出全部16000元贓款,並取得鄭某甲的諒解。

經尤溪縣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人鄭某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涉案金額達人民幣16000元,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乙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經依法審理,尤溪縣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了上述判決。

說法〉〉〉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務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今詐騙形式多種多樣,市民們在防範各種外來的詐騙風險外,也要小心熟人作案,不管對方是以何種身份要求你轉賬,都要先到相關正規機構核實真實情況,提高對陌生電話、資訊的警惕性,做到任憑騙術千萬變,我自心中有主意,不信不理不匯款,小心謹慎防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