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用“假身份證”投訴過期食品被判刑!(附判決書)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毛廣林,男,1984年11月10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雲縣。2014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5年3月24日刑滿釋放。2017年2月27日因本案歸案,次日因涉嫌犯偽造身份證件罪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7月17日由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江陰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江陰市看守所。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訴刑訴〔2017〕14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廣林犯偽造身份證件罪,於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經審查於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於同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強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毛廣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毛廣林於2017年2月中旬,提供虛構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自己的照片等資訊,透過“205678”的居民身份證

,並於2017年2月22日至江陰市利港工商所投訴在利港金平購物中心買到過期食品時使用該假證。

上述事實,被告人毛廣林多次供述在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未提出異議,並有物證照片,常住人口資訊、電話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前科記錄證明、接處警資訊、證據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及扣押發還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菜鳥驛站快件資訊、手機瀏覽器搜尋歷史記錄及QQ紅包記錄、投訴書及購物小票及身份證影印件、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馬某、錢某的證言筆錄,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製作的現場筆錄,江陰市公安局製作的辨認筆錄、檢查筆錄及照片,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廣林偽造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證,其行為確已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被告人毛廣林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自願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毛廣林犯偽造身份證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毛廣林的犯罪性質和情節,結合其一貫表現,無緩刑適用條件,依法不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毛廣林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龐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吳潔

警惕!用“假身份證”投訴過期食品被判刑!(附判決書)

釋出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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