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的法則》為何陳染父女相見這麼難?說好的“探視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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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煜寒|文
《女士的法則》可以說是近幾年少有的“律政型別劇”。
倒不是說這一型別的劇集少,而是拍到如此寫實的劇集並不多見。
不過考慮到這是由“央媽媽”出品的劇集,有這樣的製作水準也就不會太奇怪了。
相較於其他“律政型別劇”那種緩慢、冗長的司法劇情來說,《女士的法則》在案件偵辦與審判的節奏上,可以說是相當的快節奏。
這樣的處理方式,除了給人一種劇中人個個幹練有能力的印象之外,也帶來了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
比如那些晦澀難懂的法律名詞,還有各種案件的處理流程也讓人看得雲裡霧裡。
在這眾多的小瑕疵中,最讓人無法理解的是:都已經播到14集了,《女士的法則》居然沒有向觀眾解釋清楚,為何陳染只能隔著病房門“遙望”自己的父親?為何張清瀾等一眾直系親屬都無法探視陳文光?
關於這些疑問,其實牽涉到了許多的法律名詞,像是:未決犯、已決犯、嫌疑犯、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等。
其中導致陳文光只能見到自己的代理律師田茂,無法被自己的直系親屬探視的主要原因,主要在於未決犯、拘留所這幾個名詞對他的定義上。
與傳統美式文化宣導的法律觀念不同,我國的司法體系屬於“歐陸法系”這一大的法律分支。
這一法律體系有著很多不同的名字,像是民法法系、大陸法系、法典法系、市民法系、羅馬法系或日耳曼法系等等。
而與歐陸法系在判決、審判上有著許多不同的另一大法系分支,就是我們常常在西方影視作品中見到的“海洋法系”。
與歐陸法系一樣,海洋法系也有著許多不同的叫法,像是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或是英國法系。
我國的法律系統從清末開始,便是模仿歐陸法系的內容為主,後期又受到了蘇聯時期法律系統的影響。
最後經過漫長的自我摸索與改進,才逐漸行到了今天這一套有別於其他國家的法律系統。
在我國的司法系統中,對於像陳文光或其他犯罪嫌疑人來說,有兩種前後對應的正式叫法。
一種是尚未經於法院正式判定其有罪,並需要服有期徒刑或死刑之人,這些人統一被稱作“未決犯”。
與未決犯相對稱的,則是那些已經被法院判定有罪且終審之人,他們被稱作“已決犯”。
在《女士的法則》中,陳文光這種重大經濟案件的嫌疑人,由於還沒有上庭審判,也沒有正式做出判決,所以他屬於未決犯這一範疇。
在我國的司法系統中,對於未決犯、已決犯的羈押或關押地點,是不在同一場所進行的。
他們分別被關在看守所、拘留所以及監獄這三種完全不同的地方。
對於監獄的認知,相信大多數人都能明白其定義是什麼。
這裡就是關押和改造那些已被法院判定有罪之人的地方,這些人需要在監獄裡服滿自己的有期徒刑,才能走出那高聳的圍牆。
而那些被判處死刑之人,或是一審、二審被判有罪,仍要進行終審上訴的已決犯,則大多數會被關押在看守所中。
當然,這樣定義看守所其實還是些不太準確,在很多時候看守所的職責更加廣泛和多樣性。
從定義上來講,看守所是羈押那些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機關。
但在實際操作中,那些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監獄執行前,也會被關押在看守所中,另外一些刑期只有幾個月的罪犯,大多也會被關押在這裡執行。
相對於看守所來說,拘留所的適用範圍就更小了。
他只關押那些在短時間內需要拘禁的人員,而這些人員大多都只會在拘留所中待15-20天以內。
在某些情況下,僅僅被關幾個小時或是幾天的情況也是存在的。
但對於那些已決犯來說,是不會被關押到拘留所中的。
從《女士的法則》中陳文光被關押的情況來看,他很有可能是被關押在了“看守所”中,而非一般的拘留所或監獄中。
與被關押進監獄的已決犯不同,像陳文光這種被關押在看守所或拘留所中的未決犯,除了他的代理律師之外,如果想對其進行探視與會見,是一件非常麻煩及很難實現的事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中,對於被羈押在看守所中未決犯的探視,有著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從這些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並不是關押在看守所中的陳文光不能會見家屬,陳染、張清瀾等人也不是不能去探視陳文光。
因為看守所並沒有監獄那樣的“探監日”,同時鑑於犯人有與其他人串供的可能性,所以在正常情況下是不允許任何人對其進行探視的。
所以即便像陳文光病倒被送進醫院這樣的情況,因為他並沒有達到病危的程度,也是不允許陳染對他進行面對面直接探視的。
所以才有了田茂請求看守陳文光的警察,讓陳染在病房門口“遙望”自己父親的一幕出現。
也許你會說:人都這樣了,還不讓家屬進去“一解相思之苦”,真是太不人道也太不近人情了。
但這也是無奈之舉,除了怕洩露案情或產生串供等一系統問題之外,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安排這樣的會面太過麻煩。
由於有硬性法條存在的關係,當一個未決犯要去自己的家人或親屬會面時,並非是像監獄中已決犯那般簡單方便。
而是要向辦案機關、或主管的公安機關申請批准之後,才能安排一場由辦案人員在場的會面。
所以大多數情況下,可能出於嫌麻煩或會增加自己工作量的關係,如果家屬想要會見決犯,大多隻會得到一個“不行”的回覆。
其實自古以來,都有著“循天理,順人情”的說法。
由於未決犯在判決之前是可以與代理律師見面的,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
為防止
“洩露案情或產生串供”而禁止會面,更多的是形式大於作用。
也正因為如何,這樣的一種規定常常會被當事所“詬病”與不理解。
特別是一些案情複雜的案子,常常會出現未決犯在看守所被關押1年多的情況出現。
再加上法庭宣判無法當庭做出,如果再拖上個一年半載的話,一個未決犯在成為已決犯之前,將會與自己的家人有1-2年的時間無法見面與通訊。
這樣的結果,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這樣的規定與結果雖然遵循了天理,卻有些逆了人情。
而這,或許也是為什麼《女士的法則》為何遲遲沒有向觀眾解釋:為什麼陳染無法見到自己的父親,只能在病房看“遙望”他的原因之一吧。
要知道《女士的法則》可是一部有著40集長度的“律政型別劇”。
如果刻意將一個被女兒崇敬與深愛的父親,被抓進看守所40集而無法見面,這樣一件事放大並說清楚。
其實會對觀眾造成一定心理上的負擔與壓力,這樣一種處理猜測與不案中的分離,並不是一般人可以接受與承受的。
往期精彩:《女士的法則》許婕為何輕易被說服?陳染顛覆了我對律師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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