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律師打官司不盡心盡力,可氣可恨

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孫某與被告夏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式,於2108年1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己的哥哥,和律師韓某,被告人夏某委託訴訟代理人崔某,唐某(均為律師),原告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下欠的彩禮錢415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雙方於2018年農曆8月16日按照習俗訂婚,原告給付被告彩禮錢60000元。此外,原告給被告買衣服和鑽戒共花費10348元。雙方協商於2018年10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沒想到在結婚儀式的前兩天,被告以原告家人給的裝櫃錢少為由,處處找事,不願與原告舉行結婚儀式,被告的父親也藉故打電話找事,表示不滿意。任憑原告及家人說和,也不能改變被告及其家人的不滿之心,仍不願與原告舉行結婚儀式。被告不願意退還原告彩禮錢,經原告多次討要,被告才返還原告彩禮錢18500元,對於下欠的41500元彩禮拒不返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得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公斷,支援原告訴請。

被告夏某辯稱,原被告經協商解除婚姻關係,經協商根據的原告的要求退還了彩禮,並由原告的哥哥嫂子到被告家中,把彩禮現金及被告購買的車輛、衣服等物品帶走。被告按照雙方的約定履行了返還義務,原告無權再向被告主張權利,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被告商議結婚事宜,定於2018年10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協商過程中原告給付被告的銀行卡,並告知密碼,讓被告進行購物準備結婚用品,這是原告自願讓被告消費。雙方因裝櫃禮的問題產生分歧,導致原告提出退婚。2018年9月30日原告哥哥、嫂子到被告家中,協商解除婚約關係,並把退換的禮金、車輛、衣服從被告家中帶走。當日中午12時40分被告及時通知原告,原告與12時55分回覆“好”,並於15時10分通知被告原告方準備退車,其哥哥、嫂子在店門口等被告。以上足以說明原告授權其哥哥、嫂子作為代理人去取彩禮金、車輛及衣物,這是原告同意下做出“好”的意思表示。被告因完成了返還義務,不應再承擔任何的返還義務。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稽核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2018年7、8月份經紀人介紹認識,同年9月25日原告及其家人到被告加家商量結婚事宜,原告將其一張銀行卡交付被告,並告知其密碼,原告另為被告購買白金戒指一枚,雙方商定於2018年10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被告從原告給付的銀行卡中共取60000元,為結婚購置物品花費了一部分,其中支出13000元購置電動轎車一輛,領購置了被子,被罩、床單、衣服一宗。2018年9月28日,原、被告在商談舉行結婚儀式時發生矛盾,當日及29日在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雙方談及退婚事宜,原告提到要求被告退還彩禮。2018年9月30日,原告的哥哥、嫂子和原告哥哥的朋友劉某前往被告家,被告及其家人將原告給付被告的銀行卡、18500元現金,電動轎車,被子,被罩,床單,衣服,戒指一枚交由原告的哥哥和嫂子帶走,期間雙方並未發生爭執,原告的哥哥和嫂子提出要求被告交付購物票據,被告未予給付。當日12時40分被告透過微信告知原告“東西讓哥跟嫂子全部拿走了,咱倆都冷靜冷靜”,被告於12時55分回覆被告“好”。15時10分原告透過微信向被告出示原告購車刷卡13000元的PS單,並提出“你報的18000元,實際是13000元,中間的5000,應該還給我吧。”當日15時33分,10月1日19時22分原告微信中兩次要求被告退還上述5000元。10月3日12時4分原告在微信向被告提到“你把我的白金戒指,給換了個銀的。”

另查明,證人劉某,蘇某出庭均陳述2018年9月30日被告在交付電動轎車時,稱電動轎車花費18000元購買。原告主張被告將被告白金戒指調換為銀質戒指,被告不予認可,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在我過婚約不受法律保護,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在雙方發生糾紛後,透過原、被告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可以看出,雙方談及退婚及退還彩禮事宜。2018年9月30日,原告的哥哥,嫂子前往被告家,被告及其家人將原告給付被告的銀行卡,18500元現金,電動轎車、被子、被罩床單,衣服,截止一枚交由原告的哥哥和嫂子帶走,期間雙方並未發生爭執。透過此後原、被告的聊天記錄可以看出,被告將上述情況及時告知了原告,原告處提到電動轎車的差價5000元和戒指問題之外,並未就退還彩禮問題,提出其他意見,對此也可以看出原告對於雙方退還彩禮事宜是明知的,並予以接受。透過上述情況的分析,足以認定雙方就彩禮退還事宜已協商了結。但是透過證人劉某,蘇某證言,結合原、被告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原告是基於電動轎車價格18000元了結退婚事宜,但是電動轎車實際價格為13000元,原告在得知該差價5000元后當即提出要求返還,此後有兩次提出返還,故該差價5000元應作為彩禮由被告返還原告,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他彩禮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原告主張被告將白金戒指調換為銀質戒指,被告不予認可,原告未提出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對於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夏某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返還原告孫某彩禮金5000元;

二、駁回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到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8元,減半收取419元,由原告負擔219元,被告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由於觸及個人資訊,原告,被告沒有在這份判決書內寫出。大家看到這裡應該大概就明白其中原理,原告律師為何沒有建議原告訴訟人做物質價格鑑定呢?沒有發票的東西不能被人說多少是多少啊?要求報告出示票據,真是現在的某些律師收多少錢做多少事啊!一場穩贏的官司,讓韓律師打成了敗仗。真是可氣可恨!希望有良知的人以後可以盡心盡力為他人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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