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借條,僅有轉款憑證,這借貸關係該如何認定?

沒有借條

僅有轉款憑證

原告主張是借款

但被告不認可

能認定為借貸關係嗎?

沒借條,僅有轉款憑證,這借貸關係該如何認定?

近日,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請隨小編一起來看詳細案情。

沒借條,僅有轉款憑證,這借貸關係該如何認定?

2015年6月,孟某透過其侄兒的賬戶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王某個人賬戶轉賬40萬元。後孟某持銀行轉款憑證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其所轉的借款40萬元。庭審中,原告孟某訴稱所轉借款40萬元用於被告做礦山勞務工程,雙方依法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但被告在收取款項後未出具借條;被告王某辯稱其收款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孟某透過銀行轉給他的款項系某礦業公司業務款而非借款,且該筆款項已交付至某礦業公司財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某礦業公司承擔,並提供某礦業公司出具的證明予以佐證。

沒借條,僅有轉款憑證,這借貸關係該如何認定?

本案中,被告王某對已收到原告孟某所轉款項沒有異議,但對轉款的事由存在爭議,並對其抗辯的主張提供了某礦業公司出具的證明,能夠證明在發生轉款時,被告王某系某礦業公司的出納,王某在收到原告孟某的40萬元款項後,已將該款交給該公司財務。原告孟某僅提交了銀行轉款憑證,沒有借據等其他借款憑證且轉款憑證也沒有備註轉款性質,同時申請出庭作證的兩位證人僅證明存在轉款的事實,不清楚具體轉款的性質,且兩位證人均系原告孟某的利害關係人,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情況下,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的法律關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孟某應就其主張的借貸關係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證明責任,現原告孟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被告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最終依照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孟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條、借款合同等書證是判斷借貸關係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據,也是當事人借款合意的重要外在表現形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合同的成立還需要完成標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

款項交付憑證,如銀行轉賬記錄、匯款單等,能證明一方當事人向另外一方轉賬的事實,也可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資金往來,但並不能完全證明基礎債權關係的性質及成立,買賣、贈與、投資等行為同樣會產生給付款項的效果。

因此,僅有銀行轉賬憑證並不能當然證明借貸法律關係的存在,主張存在借貸關係一方還需提供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借款合意的存在。

在此提醒大家,在資金往來關係過程中,應樹立證據保全意識,確保能夠在訴訟過程中,更好地依法維護自身利益,避免陷入舉證不能的窘境。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來源: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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