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科道官:為皇權利益服務,把千年的監察制度推向了高峰

科道官是明代監察制度體系中的一大特色,是汲取歷代監察制度的經驗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並且對明代的政治生態產生了重要影響。

明科道官:為皇權利益服務,把千年的監察制度推向了高峰

明代科道官的產生與背景

一、制度源流

在我國古代傳統社會官僚制度中,臺諫官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們一方面代表皇帝對各級管理實施監察,另一方面對皇帝“諫諍封駁”,勸告其改正過失。

漢代沿襲秦制,設諫議大夫,太中大夫、光祿大夫,跟隨皇帝隨時勸諫,而且可以審查大臣給皇帝的奏章,對行政事務進行監督。晉朝時,開始設立專門機構,設侍中、散騎常侍、給事中、給事黃門侍郎等職務,使得行使諫諍權的職能開始規範化、制度化。隋朝時間雖短,仍然在門下省設納言二人。

唐代的監察諫言官員及制度更加興盛,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分屬中書、門下兩省。湧現出魏徵、王珪、褚遂良等一批著名的諫官諍臣。宋代專門設立諫院,分置知諫院、同知諫院各一人,及左右司諫、正言等屬官。諫官不僅可以向皇帝進言,還可以對官員進行彈劾,臺諫開始合流。元代的給事中職能被弱化,由御史兼掌諷諫之責。

明朝開國後,為鞏固中央集權制度,總結前代官制。我們不難發現,明代的監察制度與明前代是一脈相承的,它既繼承了這一制度,又在許多方面發展和創新了這一制度。與前代相比,明代的監察制度的延伸主要體現在:

一是給事中制度更加“制度化”。從明初開始,在繼承前代相關制度的基礎上,就對給事中的人數、職責、品秩以及科道官的選官、推升、改調、考核等作出詳細規定。與前代相比 ,給事中“糾彈”職責的增加,應為明代給事中制度的一大發展。

二是御史與給事中的職責分工更加明確。明代給事中與十三道御史都擁有“糾彈權”,但“糾彈”的側重有所不同,給事中側重於朝廷百官,而十三道御史則側重於地方官員。

三是組織規模大,是明代以前歷朝歷代所不能相比的。

二、“胡案”影響

察明代的科道官產生,尤其是給事中的產生,與明初時期發生的“胡案”的影響有著很大的關係。胡惟庸是明朝開國功臣,為明初最後一任中書省丞相。胡惟庸是朱元璋欣賞的人才,“帝以惟庸為才,寵任之”,最後官至左丞相。

胡惟庸也“嘗以曲謹當上意,寵遇日盛”,同時也變的“生殺黜陟,或不奏徑行”,一手遮天,專權用事,最後發展到謀反叛逆的地步,被朱元璋誅殺。此案牽連甚廣,六部屬官都因此獲罪,前後三萬多人被誅殺。“胡案”的直接後果,就是導致朱元璋廢除中書省和左右丞相,其事由六部分理,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大大加強了皇權的統治。

整頓吏治,是朱元璋治國的一個重要思想。朱元璋把朝廷的紀綱看的很重,一方面他十分重視立法,及對吏治的整治。在中央政府層面,在廢除中書省後,為了防止六部的權力威脅到皇權,朱元璋恢復設立給事中。明代的科道官,尤其是給事中,就是在皇權得到空前加強的背景下產生的,設立的初衷就是監督朝廷百官。

明代科道官的產生一方面受到傳統政治制度的影響,如開國之初,即設立御史臺,後改為都察院,在全國設十三道監察御史,以維護中央對全國的統治,另一方面又受到特定歷史事件的影響,如胡惟庸案直接導致了對朝廷百官監督的加強,恢復設立給事中。

明科道官:為皇權利益服務,把千年的監察制度推向了高峰

明代科道官的設立與發展

一、科道官的組成

明代科道官由“科官”和“道官”兩部分組成。所謂“科官”,即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的給事中,分為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和給事中;所謂“道”官,即都察院的監察御史,分為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十三道監察御史。明人又稱其為言官、臺諫官、臺省官和臺瑣清班。

六科給事中最早出現在洪武六年,其主管機構是承敕監,洪武十二年改為隸屬通政司,後因掌內旨意的封駁之任“事權日重”獨立於一朝。建文一朝廢除左給事中、右給事中,增設補闕、拾遺。成祖朱棣廢補闕、拾遺,又恢復左給事中、右給事中,此後延續到明末未有改變。

道官主要是指都察院屬官十三道監察御史,創建於朱元璋登基的前一年。永樂時期設為十四道,浙江、河南、山西、山東、陝西、湖廣、廣東、廣西、福建、四川、陝西、貴州、雲南、交趾十四道監察御史。 宣德十年廢除交趾道,十三道監察御史從此固定下來。

十三道監察御史共 110 人,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四道各為 10 人,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五道各為 7 人,陝西、山西、湖廣三道各為 8 人,雲南道為 11 人。此外南京都察院有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儉都御史各 1 人。景泰四年開始,朝廷派駐各地的總督、巡撫、巡視、撫治等官,開始兼有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等職能。

二、給事中的品級演變

明代科道官品秩為七品,由低階官員對高階官員行使監察權,是明代監察制度中的一大特色。

洪武六年,朱元璋“定設給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給事中的職能僅限於“於殿廷左右,執筆記錄”,到洪武二十二年,給事中由最初的 40 人,增加到 81 人。到洪武二十四年,明太祖再次更定科員,每科設都給事中 1 人,正八品,左右給事中各 1 人,從八品,給事中,總計58 人,吏科 4 人,戶科 8 人、禮科 6 人、兵科 10 人、刑科 8 人、工科 4 人,均為正九品。建文元年,都給事中、給事中重回正七品和從七品。

三、御史的設定及品級

都察院在設立時被定為七品衙門,都御史的官銜開始時都比較低。處理胡惟庸案後,朱元璋調整了都察院的官制,包括都察院的監察御史及其屬官。

都察院正官包括:正官,代都察院內任事,主要有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各一人,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各 1 人,為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各 1 人,正四品。都御史與六部長官官階相同。

作為科道官的十三道監察御史隨著出巡次數的增多,其權力和地位也不斷提高。十三道監察御史統歸都察院管理,但是都察院無權管轄十三道御史,十三道監察御史可以直接向皇帝上奏。同時,十三道監察御史還署理布正使司、按察司、都指揮司、協管都督府、禮部、戶部、工部、通政司等中央各處衙門,並監督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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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科道官的職權與地位

一、職權

明代科道官的品級普遍不高,但是在明代政治生活中,又是不能小覷的力量。朱元璋賦予了科道官以監察權力,但是實際上科道官行使的又不僅僅是監察權,特別是他們在中央的權力體系中擁有獨一無二的地位,不僅可以彈劾六部、大理寺,還可以“風聞言事”,直接向皇帝上奏。

(一)規諫

明代初期,無論是朱元璋、還是成祖朱棣,都是很有作為的皇帝,連建文帝也是一個比較開明的皇帝。他們不僅鼓勵科道官反映真實情況,同時也善於吸納他們的有益建議。朱元璋曾說:

“朕宵旰圖治,以安民生,故遣御史巡行,以廣耳目。御史能恤民隱以達下情,朕所樂聞,豈能罪也”,一方面體現了朱元璋設立御史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明初注意聽取下情的姿態。朱元璋是鼓勵科道官向皇帝提出勸諫的,目的是兼聽則明,防止偏聽偏信。

(二)封駁

所謂封駁,就是封還皇帝有過失、不適合發出去的詔令,以及把臣僚不適合的奏章駁回去。明朝雖然沒有像元朝那樣設立完備的言諫機關,但是透過設立六科,在法律上保留著給事中的封駁之任。胡惟庸案後,朱元璋加強六科給事中對六部的監察職能,同時授予六科給事中封駁的權力。

(三)彈劾

朱元璋設立科道官的一個重要考慮,就是維護朝廷綱紀,為此,賦予科道官專糾劾百司”的權力。科道官在很大程度上扮演著監察和糾正朝廷風紀“耳目”作用。明代還規定,凡是涉及朝政得失、百官賢佞的,每科的給事中可以單獨專門上奏,或聯署上奏,對不法大臣進行彈劾。

而且還規定,每科具有考核和廷議的權力,無論是執行考核,還是判斷被考核官員是否稱職,其評定一般都由科道官參與,在對文武百官的考核過程中,科道官有權對考察進行復查,對發現的官員不稱職和非法行為,可以“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四)銓選

在明代對文官的銓選和考核中,科道官都有其一席之地。科道官不僅要參與“考滿”的全過程,而且平時“若員缺應補不待滿者,日推升”。科道官雖然品秩不高,但是參與廷推。在廷推過程中,科道官對重臣的入選有把關權,不僅可以推舉人選,而且對推選的人選要簽字畫押,科道官不署名廷推不能生效。科道官對廷推不同意的人選,可以行使否決權,明末科道官甚至可以主持廷推。

(五)考核

縱觀有明一代,科道官自始至終在官吏考核中發揮著作用。按照明朝制度規定,官吏的考核分為“京察”和“外察”兩種,科道官都要參與其中。“外察”每三年一次,地方官進京朝覲,由巡按御史和按察司考核其政績。

但是,科道官深深捲入明代的官吏選用、考核制度之中,它既對官員的廷推選用有一定的發言權,而且對官員的考核評價同樣有著很大的發言權,使其行使監察職能時,很容易陷入各種利益之中,被各種利益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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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位

洪武、建文時期,大臣上朝一般按照品級排位,品級的尊卑決定了在朝廷上地位的尊卑和權力的大小。永樂以後,科道官的位次排列通常會高於同品級的官員,他們的政治地位要高於同品級甚至品級高於他們的官員的地位,而且他們能夠參與到核心決策中來。“天下事惟輔臣得議,科道官在重大決策,尤其是官吏選任中與閣臣具有同樣的參與權和建議權。

在經濟地位上,科道官享有與四品以上官員一樣的優免田賦的待遇,松江府志記載:“凡翰林、吏部五品以下及六科、十三道、俱照四品免田五千三百五十畝”,可見科道官雖然為七品,但是其經濟待遇要遠高於與他們同品級的七品官員。

明代科道官的地位,從職務品級上看,其地位普遍不高,但這並不妨礙皇帝賦予其比較重要的職能,形成職能與地位的錯位。科道官的特殊地位,很大程度上在於其與皇帝的關係,他們的權力也很大程度上來自於皇帝的信任和授權,更取決於皇帝自身對於治國理政的決心,而不是法定意義上品級的高低,這是他們最大的政治資本,這個資本是其他朝臣所不及的。

但是到明朝中晚期,科道官雖說還是固定於明前期的制定的格式沒變,可是由於較長時間的政局混亂、黨爭、宦官擅權、皇帝不理朝政、天災外患等局面的出現,最終使得科道官的職能不能有效發揮,甚至成為強權朝臣的附庸和利用科道官的特殊地位及職能作為自己的手中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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