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不是“人”,對嗎?

前些天,偶然聽見多年未見的甲乙兩位老同學的對白。

甲自我介紹:“我現在是某某公司老闆,是法人。”乙:“你是法人?不對吧,我聽說法人不是人,你怎麼說你是法人呢?”。兩位老同學就此爭執起來,甲堅持說自己是老闆,工商局登了記的,受法律保護,就叫法人。乙則認為,登了記的,叫法人代表,並且你們公司只有你才能叫法人代表,不能簡稱為法人。二人都不能說服對方。

“法人”不是“人”,對嗎?

問:甲、乙兩位老同學的說法誰對?誰不對?如果有不對的地方?怎樣表述才對?

答:第一、肯定一個事實。

甲現在是某某公司老闆,並在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前稱之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第二、甲關於“法人”的說法不對,乙關於“法人代表”的說法不完全對。

“法人”是相對於“人”的概念。“人”即“自然人”,我們每個人都是“自然人”,特點是有血有肉有思想。

“法人”是法律上擬製的組織。

《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57條與第59條分別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由此可見,《民法通則》與《民法典》關於“法人”的表述是一致的,即“法人”是組織。

“法人代表”指受“法人”這個組織委託代表法人開展工作的人,一般是“法人”當中的一人或數人。如前述某某公司業務需要,授權銷售部丙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授權期間,丙就是某某公司的“法人代表”。當然,作為老闆的甲本人也是“法人代表”。

第三、甲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後的準確稱呼為“法定代表人”,不能隨意簡稱為“法人”,但可以說代表“法人”。

《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61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綜上,“法人”是組織,“法人代表”是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內的代表“法人”開展工作的“人”,“法定代表人”專指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的負責人。因此,甲作為某某公司老闆,依法登記後,正確稱呼為“法定代表人”,凡稱之為“法人”與“法人代表”都是錯誤或不準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