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核心是騙,不是層級或下線

傳銷核心是騙,不是層級或下線

作者:

藍清,上海靖之霖律師事務所

山東高法微信公號推了一篇文章,《層級59級下線80萬人涉案6。7億這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宣判》,說的是杭州某電信服務有限公司、盧某某、王某某等人被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判定犯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案子。

這個案子出名不僅是異地抓捕時網上炒的挺熱鬧,律師還公開投訴偵查單位從公司劃轉鉅額資金作為辦案經費。

律師的投訴沒聽說有什麼訊息,公司及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都被判刑了。不瞭解具體情況,不能評論案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個罪名還是值得探討一下的。

山東高法微信公號文章的題目突出強調了一組資料:層級59級、下線80萬人、涉案6。7億,這只是一個噱頭,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核心。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核心是騙取財物。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入罪的時間不長,2009年2月份公佈的《刑法修正案(七)》才寫入刑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害人非常多,社會危害性非常大,一直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物件。領導、組織傳銷活動方法多變,手段多樣,與許多正常的經銷活動相近,很容易打擊錯誤。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講的就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這一規定前面一百多字的描述,講的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手段、方法,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表現,“騙取財物”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實質和目的。

“騙取財物”才是實質和目的,那為什麼不定詐騙罪呢?

雖然行為同樣具有欺騙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詐騙罪的區別還是挺明顯的。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通常是以高額利潤為誘餌,以發展傳銷組織的方式,收取各類費用或者強制購買產品以牟取利益,主要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組織、

領導傳銷活動罪通常是以欺騙手段發展具有一定層級性質的傳銷組織,透過經營管理該組織的方式進行牟利,最終實現對財物的非法佔有,詐騙罪則簡單粗暴,直接騙取財產。

兩個罪名的區別還可以細分一下,但是,這不是重點。

什麼是“騙取財物”?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專案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就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騙取財物”。

還有一種“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指的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但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如果概括起來,那就是發展下線,從下線口袋裡掏錢的是傳銷,賣東西賺錢分的不是犯罪。舉個栗子,安利、某保險公司,經營模式看起來很像傳銷,但是,他們都是合法的。安利有多少個層級?涉及多少人?多少錢?誰知道呢。

所以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核心是騙取財產,不是有多少層級、下線多少人、涉案多少錢。

我不瞭解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審判的杭州某電信服務有限公司及盧某某、王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的案情,不能評論也無法評論這個案子。所以我特別強調一下,我本文中所有的觀點都是以假設為基礎,與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無關!

我們就以這個杭州某電信服務公司為例,探討一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認定問題。

這家公司與聯通公司簽有協議,代理銷售28元套餐、29元套餐和39元的天網絡卡,我想這沒有問題。把它包裝成“天網流量大禮包服務”推廣、銷售,我想也不是什麼問題。且不說聯通公司不是小公司,不至於讓自己的代理商亂來。代理銷售聯通公司的天網絡卡,取一個好聽的名字,不至於構成犯罪,關鍵還是要看這家公司盈利的方式。是靠出售產品賺錢分成還是從下線口袋裡掏錢,才是構不構成犯罪的關鍵。

不管多少層級多少下線,不管是會員還是代理,如果這家公司就是靠銷售聯通公司的天網絡卡盈利,無論盈利怎麼分配,都不應該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所謂返利,不過是盈利的分配模式。如果公司主要靠掏員工的口袋賺錢,那麼,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沒有什麼問題。

問題來了,這家公司設定一個條件,只有當客戶購買到一定量的天網絡卡才能成為會員,才能享受返利的優惠,而且量越大返利越高。現在的生活離不開流量,買了流量卡也能放著用。許多人為了享受更大的優惠,就購買了很多自己短時間內根本用不到的流量卡。這樣的行為算不算傳銷呢?

這個問題不難理解,肯定不是傳銷,這就是一種消費(過度)行為。本質上,它和雙十一剁手活動、銀卡金卡鑽石卡充值升級活動都一樣,就是一種促銷行為。

下一個問題,這家公司不僅不限制客戶購買的數量,還允許甚至提倡客戶購買天網絡卡後再銷售,允許客戶根據公司的規則將自己的客戶納入公司會員、給自己的客戶返利。事實上,在公司的支援下,客戶不但發展了客戶,客戶的客戶也發展了客戶,客戶的客戶的客戶也發展了客戶……這算不算領導、組織傳銷活動呢?

看起來真的很像,但是,這也不是領導、組織傳銷活動行為。這家公司代理銷售聯通公司的天網絡卡,雖然有所包裝,但它賺取的就是供貨方聯通公司與購貨方客戶的差價。所謂返利,實質就是公司盈利的分配模式,或者說是一種讓利促銷的手段。公司賺取的是貨物的差價,不是掏客戶(會員)的口袋騙取財物,所以不是傳銷。

怎麼樣才算是傳銷呢?收取人頭費。說傳銷是騙取財物,是因為它不是靠貨物盈利,而是靠發展下線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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