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能規定“婚姻有效期內,夫妻雙方有贍養對方父母的義務”?

關於《民法典》中“女婿不贍養岳父母不違法”的規定引起了民間的大討論。由於中國傳統的婚嫁觀,婚姻存續期間,通常是隨男方家庭生活,這就造成一個事實——女方不管願不願意,情不情願,實際上都在贍養男方父母。反觀女方父母,一旦女兒出嫁,由於生活距離的原因,女婿天然的不會照顧岳父母,除非岳父母或者妻子提出要求。而現在《民法典》這麼一規定,女婿更有理由不照顧岳父母了——因為他的行為不會受到法律的硬性規定,最多就是道德上的問題。而隨著城市化程序的推進,家庭的離散化,道德的約束會越來越低。這不由得我想起某名人講過的一句話“按照法律要求培養出來的只是一群人渣。”

為何不能規定“婚姻有效期內,夫妻雙方有贍養對方父母的義務”?

獨生子女政策造就一半的獨生女家庭

其實如果一個家庭有男孩有女孩,這個問題並不會突出,壞就壞在“獨生子女政策”上,一個家庭只有一個孩子,那麼其中一半就必然只有女兒。而《民法典》的這條規定,直接打擊了獨生女家庭。如果獨生女父母需要照顧生活起居,那麼嫁或者不嫁就會是一個重大的問題了。

我非常奇怪,作為一個社會的最終底線,《民法典》應該是教人向上,而不應該是毀人不倦。如果在這一條上,修改成“婚姻有效期內,夫妻雙方有贍養雙方父母的義務。”將擬製血親的責任和權力延伸過來,又有何不可呢?畢竟在同一部《民法典》中也規定了,養子/女這種標準的擬製血親是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的。當然,同樣的,養子/女也用有繼承的權力。如此,《民法典》如果能按照擬製血親的規則,在規定夫妻依法贍養雙方父母的義務的同時,也有權繼承雙方父母財產的權力,不就解決了這個問題了嗎?——當然,依據權力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不盡贍養義務就不能獲得擬製血親制度下的繼承權。

這個問題不盡快解決,必然會導致無窮無盡的爭執,甚至人間悲劇,希望制訂法律的人能從“勸人向善”的角度,妥善處理這個問題。